亚洲之海——亚洲的船只——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09 属于: 工业革命


信息的匮乏

有关东印度公司的船只保留有很多资料,也积累了不少研究,我们已经了解了不少信息,但关于同时期其在亚洲之海制造并大量使用的船只,却没有留下多少资料。最大的原因在于,亚洲各地实际使用船只的人们没有像欧洲东印度公司那样有组织地、系统地留下相关文件。但是,可供参考的资料和文献也并非完全没有,让我们期待今后的研究。在此,笔者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简单地归纳一下代表亚洲之船的独桅帆船(dhow)和平底帆船。

亚洲之海——亚洲的船只——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

印度洋海域的独桅帆船

 在东印度公司时期,当地人大量使用此类船只,三角帆是显著特征。根据 The Colourful World of the VOC

整理

印度洋海域的主要船只——独桅帆船

有关在印度洋海域被称为独桅帆船的这一帆船名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独桅帆船是欧洲人对在印度洋海域使用的各种木帆船的总称;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这一海域最大的船只被称为独桅帆船。究竟哪种意见是正确的,笔者无法判断。不管怎样,在东印度公司时代,当地人在印度洋海域使用的主要船只是独桅帆船这一点是没有错的。根据1814年抵达沙特阿拉伯吉达港的一个欧洲人所述,停泊在那里的大型独桅帆船长60英尺(18.3米)、宽14英尺(4.3米)。与东印度公司数百吨位的大型船只相比,独桅帆船的大小为其一半左右。

独桅帆船的最大特征在于,船上有两到三根帆柱,帆柱上面挂有大三角风帆和船头三角风帆。这种风帆的大小和形状最适合从一定方向借助季风的动力向前行驶。在被葡萄牙人称为卡瑞克帆船(carrack)和卡拉维尔帆船(caravel)的船只进入印度洋海域之前,这一海域的船只的大部分不使用铁钉,而是通过采用以椰子树叶纤维做成细绳来缝合外板的“外板优先制造法”建成。关于这种建造方法,可·波罗在其游记中也有记载。但是,在当地人知悉葡萄牙船的坚固性和良好的操作性能之后,马上吸取了葡萄牙人的建造方法,首先搭好骨和肋骨,然后用铁钉固定外板,这种方法称为“肋骨优先制造法”。船尾也从之前的尖型改变成平角形状。因此,从船只的构造和形状本身来说,欧洲船和独桅帆船之间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异。

亚洲之海——亚洲的船只——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

现在的独桅帆船

 铃木英明摄

关于独桅帆船的所属关系和船员构成的详细情况,目前还不是十分清楚。作为一个例子,笔者介绍一下1701年停泊在印度西北地区古吉拉特邦苏拉特港的当地船只的一览表。这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馆人员记录下来的。一览表中总共记录了112艘船,其详细内容如下:330—500吨的大型船有17艘、150—300吨的中型船有42艘、100—300吨的小型船有38艘、大小不明的有3艘,此外还有莫卧儿帝国皇帝所属的船12艘,但也大小不明。不知道这些船是不是都被称为独桅帆船,但由于所有者都是当地的商人,想必大部分的船只都属于这一范畴。

在普通船只中,有17艘是由一位叫阿卜杜勒·卡夫尔(Abdul Gafoor)的商人所有,其中最大的一艘有500吨。他还拥有5艘300吨以上的船,150—300吨的船有9艘。他的船只曾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和中国开展贸易活动。其余船只的所有者有54人,其中有35人只拥有1艘,其余19人则每人拥有2—5艘。仅从这张表可以看出,当地人并没有采用共同拥有船只的方式。但是,在同时期的马德拉斯和本地治里(Pondicherry),欧洲人和当地人共同拥有船只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正常情况下,很难想象在独桅帆船的世界里会不知道船只的共同所有形式。船舶的所有方式应该有单独拥有和共同拥有两种方式,但尚不清楚什么场合采取什么方式。

阿卜杜勒·卡夫尔的大型船只“菲斯雷桑”号(Fez Resan)上,除了他自己雇用的船长以外,还有首席商人和普通商人以及三名波斯商人一同乘船。船长和商人们管理阿卜杜勒·卡夫尔的货物,船上同时也装载着马拉巴尔海岸的葡萄牙人和马六甲的荷兰人、摩尔商人的货物。此外,波斯商人除了自己的货物之外,可能还管理着居住在马尼拉的亚美尼亚商人的货物。船员们也在船上装入了可为自己带来利益的各种商品,这种特权一般被认为是其工资的一部分。包括上述船员的特权等内容,这些船只在货物装载的原则和实际运营方面,与欧洲的东印度公司船只似乎没有太大区别。

东亚海域的主要船只——平底帆船

“平底帆船”(戎克)这一词语原本不是汉语,是马来西亚语对中国船只的泛称,其后这一名称被中国人和欧洲人广泛使用,在中国甚至用汉字“戎克”来称呼。这种船只的特征在于,有着和欧洲船只一样的龙骨,使用布或竹子做成的方形风帆,船只内部的横切面使用10块以上的隔板来加固。17世纪到18世纪在东亚海域使用的大型平底帆船,吨位一般为500—600吨,船员有100—200人,从这些数据来看,这些船只与东印度公司船只的规模大致相当。使用期限为十到二十年,这一点也基本相同。

亚洲之海——亚洲的船只——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

唐船之图·宁波

 中国平底帆船的一种,用布或竹子做成的方形风帆是其最大特征。根据《平户·松浦家名宝展》整理

与欧洲一样,在估测船只使用期间的修理费等预算的基础上,建造和舾装如此大型的船只、购入商品等,在中国也是难以凭个人财力来支撑的。于是,中国一般采取合作伙伴模式,船员持有船只股份的情况也很多。

船长代表共同出资者,负责航海和交易的一切事宜。在12世纪到13世纪,船长一般被称为“网首”,在17世纪到18世纪被称为“出海”。在船只出港时,“出海”负责管理舾装、记账、融资、雇用船员、分配船舱。在船只靠港时,“出海”负责船上货物的销售和进货、纳税、签署相关合同等。船员也依照职责称呼,如会计(会计员)、总管(管家)、香工(负责船神的祭祀)、火长(大副)、舵工(掌舵负责人)、大缭(帆索负责人)、亚班(看管员)、头碇(船锚负责人)、押工(木工)、炮手、水手等。

亚洲之海——亚洲的船只——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

平底帆船沉船的船底

 陈列于福建泉州湾古船陈列馆。笔者摄

通过销售或运送商品所得到的总收益去除必要支出后的纯利润,首先按照共同出资者和船员(用人)之间事先确定的比率(比如三七开)来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船员按职位高低,分别领取分红。另外,一般情况下还允许“出海”以下的船员,按照职位高低携带一定量的“私货”上船,到港之后进行销售。这一规则和欧洲东印度公司的情况是一样的。

关于独桅帆船和平底帆船还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但从以上论述来看,在船员的构成和利益分配方式等方面,亚洲的船只并没有十分独特且特别醒目的特征。至少可以认为在17世纪到18世纪的亚洲之海,欧洲的东印度公司船只和亚洲船只之间,在船员的构成、运输、贸易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最大的区别在于,船只运营主体是由永久资本支持的东印度公司这样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几个人合股出资的贸易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