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历史——社会契约论
统治者总是宣称自己代表了神的意志,因而可以罔顾被统治者的意愿,这种观点几乎与王权同时出现。在近东地区的一些王室族谱中,最早的祖先都可以追溯至某位上古大神,这也从一方面奠定了其人间至尊的正统地位。
在埃及,法老是太阳神“拉”的儿子。在日本,天皇宣称自己是天照大神的后裔,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之后,天皇才被迫放弃这种说法。而在中国,皇帝是秉承着“上天的旨意”来统治天下,哪怕他是一个不称职的帝王。不过,在王朝更迭的中国历史中,这个概念也经常被暴力所颠覆。
根据犹太-基督教的传统,君王在加冕礼的时候需要涂抹油膏。这源于《圣经》中关于以色列王大卫的记载:“撒母耳就用角里的膏油,在他诸兄中膏了他。从这日起,耶和华的灵就大大感动大卫。”神选中的受膏者,这样的想法使国王们代表了“神的权力”,他的统治无须得到人民、贵族、议会甚至是教会的同意。他只需要对上帝负责。
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也就是后来的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是一位独断专行的君主。他无视英国议会,不承认其所主张的权利和特权——立法议会旨在代表人民。他的儿子和继位者查理一世同样继承了他的观点,后者试图解散议会,自己独裁。于是,内战爆发了。在1649年,战败的国王以叛国罪被处以死刑。
英国内战中的混乱和流血冲突促使托马斯·霍布斯在1651年写下了《利维坦》。在书中,他提出统治者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存在一种社会契约的理念。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野蛮和短暂的”。为了结束这样的野蛮时代,人类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议出社会契约,作为代价,人们必须在绝对的权威下放弃自己的权利。
这就暗示着,一旦拥有绝对权威的一方在协商时失败,人们就有权利去替换它。而另一位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则在他的《政府论》(1690年)中阐明了自己对社会契约的理解。他认为,政府只有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下才是合法的。国家应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一旦政府打破这个契约,那么人民可以选择另一个统治者——1776年,这样一份契约就被美国的革命者们打破了,他们决定用一个独立的共和国取代英国国王的统治。
法国哲学家让-雅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1762年)一书中提出了关于社会契约的第三种观点。卢梭反对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代表的代议制政府,并指出,只有在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直接参与制定法律,并充分表达“公共意志”的时候,自由才真正存在。在一个小的国家里,这可能通过直接民主 来实现,但在更大的国家里,卢梭认为,一般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来对人民进行指引。不过,由于政府总是不断变得强大,因此人民应该定期地改变政府的形式,并更换其领导人。
卢梭的思想在无意中鼓励了一些法国革命家走向专制,比如马克西米利安·罗伯斯庇尔。他在1792年宣称“我自己就是人民”——这句咒语后来经常被20世纪最凶残的独裁者们挂在嘴边。
美国《独立宣言》
由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这部历史性的文件,在其著名的序言中,对洛克的社会契约概念做出了完美的诠释:“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有权力予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