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通史——神权与王权之争:教宗革命及其后果
十字军东征是一场历史性巨变的一部分,这场巨变堪称“革命”。在一本2000年出版的书中,罗伯特·I.穆尔在书名中使用了“欧洲的第一场革命”这个概念。他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秉承一个传统,这种传统可以上溯到通史学家尤金·罗森斯托克-胡絮(Eugen Rosenstock-Huessy)。1931年后者出版了一本有关欧洲革命的书。他认为11世纪的“教宗革命”开创了欧洲革命之先河。教宗革命者是格里高利七世(Gregor VII.),1075年他提出了这次革命的宣言——《教宗敕令》(Dictatus Papae)。格里高利关于教宗可以废黜皇帝的断言,彻底颠覆了皇帝们的习惯做法,他们曾不止一次任命和废黜过教宗。当教宗还提出只有他有权罢免或调任主教时,这不仅是对皇帝的宣战,也是对法兰西和英格兰国王的宣战。主教们一方面是宗教显贵,另一方面也是皇帝与国王的高官。若是教宗的意志得以贯彻,在所有这三个国家中——神圣罗马帝国、法兰西和英格兰——当时的政治体制都得崩溃。
没有哪次革命事先没有过改革的努力,这同样适用于中世纪。教宗革命之前也出现了教会的革新运动,其起点是法国克吕尼的本笃会修道院(Benediktinerkloster Cluny)。这些克吕尼修士想让教会摆脱封建领主和贵族派系的影响。他们反对买卖教会圣职以及不遵守(禁止神父结婚的)独身主义的行为。他们是一种超国家的、广大群众所追求的和平运动的中坚力量,虽无望彻底放弃暴力手段,却致力于对其进行限制。
成功最初是有限的,这在暴力甚至是无政府状态广为流行的10世纪和11世纪并不奇怪。但克吕尼修士们对和平运动的长期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用罗森斯托克-胡絮的学生、美国法学史家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的话来说:“人们知道以群组方式一起发誓致力于和平,这在11世纪和其后于以下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创建城市,建立城市中的行会,以及公爵、国王和皇帝颁布法律时,这类法律涉及所谓公爵或国王和约与‘世界和平’(pax terrae)。”
克吕尼修道院创建于910年,从一开始就直属教宗领导。一百年后在整个西方有一千多所修道院,各院院长都要遵从克吕尼修道院院长的指示并受其监督。这所修道院的修士因而构成不容忽视的权势因素。要消除罗马教会高层的种种弊病,他们需要皇帝的帮助,他们也得到了这种帮助。为了让罗马教宗脱离对罗马城市贵族的腐败式依赖,从而增强自己的权力,皇帝海因里希三世(Heinrich III.)于1049年任命利奥九世(Leo IX.)为教宗,这位教宗来自阿尔萨斯的埃吉桑伯爵家族(elsässisches Haus der Grafenvon Egisheim),是位坚定的克吕尼修士。他是诸多锐意推行改革的教宗中的第一人。
教会的革新还包括不容忍一切东正教与罗马天主教的差异。从教宗的角度出发,其中一种偏离就是教士结婚;另一种则是325年尼西亚宗教会议所宣布的教条,即圣灵只源自圣父一人,而不是像天主教根据奥古斯丁的学说所认为的,圣灵也出自其子耶稣基督。在捍卫东正教的立场方面,君士坦丁堡的牧首迈克尔一世克鲁拉留斯(Michael I. Kerullarios)和利奥九世及其继任者维克托二世(Viktor II.)的态度一样强硬。双方的毫不让步导致了1054年的分裂:当教宗把将牧首革出教门的绝罚书贴上圣索菲亚大教堂的祭坛后,罗马教宗的特使一行同样被希腊教会会议予以绝罚。双方的相互制裁被理解为对另一教会的全盘否定。后来试图克服分裂的努力 均未得到君士坦丁堡牧首的首肯,该分裂被证明是持久性的。
海因里希三世,法兰克-萨利安(Fränkisch-Salisch)王朝的第二位皇帝,支持利奥九世和维克托二世,因为他认为致力于改革的教宗可以成为巩固皇权的同盟者。1056年亨利逝世,第二年维克托也去世了,他是出身德意志的教宗中第二个和最后一个锐意改革者。在来自勃艮第的教宗尼古拉二世(Nikolaus II.)在位期间,实施改革的罗马教廷开始摆脱皇权并趋于激进。1059年的《选举教宗条例》保证了枢机主教们在选举教宗时的决定性作用;一条模糊的皇帝保留权已流于形式,由世俗统治者来任命圣职的做法首次彻底遭到禁止。这一条例不仅限制了罗马贵族的权力,而且也限制了西方最高世俗统治者的权力。1056年以后,担任德意志国王的是海因里希三世的儿子,年仅8岁的海因里希四世(Heinrich IV.)。6年后他被宣布成年并获得统治权。在海因里希四世(1056~1106年在位)和其教宗对手格里高利七世(1073~1085年在位)统治期开始了主教叙任权之争,冲突的核心不外乎神权与世俗权力之间的关系。克吕尼派改革者们为教会的自由进行了战斗;格里高利七世不仅想保证“教会自由”,而且还要确立神权在世俗权力面前的优势地位,即皇帝与国王要听命于教宗。1075年的《教宗敕令》最终让改革转变为革命。一场权力斗争爆发了,有一点从一开始就毫无疑问:这场斗争的结果决定着欧洲的未来。
教宗与世俗统治者争议的焦点是禁止俗人授职予主教,此禁令于1075年在罗马四旬期主教会议(Fastensynode)上再次以更为激烈的形式被宣布。执行此禁令则意味着在德意志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意大利部分,自奥托大帝以来的习惯性治理方式——依靠由皇帝任命的主教们(他们又是帝国直接统治中的大权在握者)被彻底废除了。1076年冲突升级。海因里希四世在有多数德意志主教参加的沃尔姆斯帝国会议(Reichssynode in Worms)上废黜了教宗;随后教宗则废黜了海因里希四世,解除其臣民对他的效忠誓约并把他革出了教门。
对于海因里希四世而言最大的危险在于,教宗和德意志反对他的王侯们——以巴伐利亚、施瓦本(Schwaben)和克恩滕(Kärnten)的公爵为首——结为联盟。为了防止这种局面出现,亨利决定前往意大利并满足教宗的最重要的要求:在亚平宁山脉北坡的卡诺萨(Canossa)城堡(为防范军事攻击,格里高利撤入这座城堡),这位国王在1077年1月进行了忏悔。直到他保证在与德意志王侯们发生纠纷时听从教宗的裁决,才得到赦免。成为谚语的“前往卡诺萨”固然让亨利在政治上化险为夷,但他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在教宗面前服了软。西方的国王们则如同经过涂圣油而被封圣,他们能创造奇迹。在卡诺萨,他们之中地位最高的那位承认了教宗为神圣救赎的中间人,而且自己要服从他。这是一道深刻的历史分水岭。王权的神圣性从而受到质疑;但是,教宗能否强迫世俗统治者们承认其要求,即他作为基督在尘世的代理人拥有高于王侯们的权威,这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反对德意志国王的诸侯们听到卡诺萨的消息后,就另立施瓦本公爵鲁道夫(Rudolf)为国王,经过多年的斗争海因里希四世打败了他们。在一次德意志和意大利主教占多数的主教会议上,海因里希四世成功地废黜了教宗格里高利七世,让克雷芒三世(Clemens III.)当选为教宗。1084年复活节克雷芒三世在罗马的圣彼得教堂加冕海因里希四世为皇帝。但基本的权力之争,即主教叙任权之争,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而且在法兰西和英格兰亦然。直到海因里希四世的儿子海因里希五世(Heinrich V.,1106~1125年在位)和教宗嘉礼二世(Calixtus II.,1119~1124年在位)时期,才于1122年以《沃尔姆斯宗教协定》(Wormser Konkordat)的形式达成历史性妥协: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在新的基础上得到界定,主教叙任权之争结束。
缔结和约,或更确切地说,沃尔姆斯的停战协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法兰西和英格兰授职权之争的调解过程,那里的情况不像德意志那么充满戏剧性。在这两个西欧王国中,人们区分了主教职位的宗教和世俗元素,这种区分是由沙特尔的主教伊沃(Bischof Ivo von Chartres)在其他神学家和主教大会堂教士会成员的先期工作基础上,于11世纪和12世纪之交提出的。属于神职的权限包括所有主教的职权,其象征是权戒和牧杖;属于世俗权限的则是由国王或其他非神职人员赋予的财产和职务,其象征为权杖。一位主教若是按教会法选出的,根据伊沃的观点教会不应抱怨他从国王那里得到了俗世的认可,而是应在不使用教会规定的意义上予以接受。1098年在任命法国桑斯大主教(Erzbischofs von Sens),以及9年后在调解英格兰的授职权之争时都是根据这一原则进行的。
《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以法兰西和英格兰模式为榜样。海因里希五世放弃授予权戒和牧杖的主教叙任权;他承认主教的自由选举,该选举当然应在国王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世俗统治者对选举结果就有了可观影响力。在德意志,国王授予主教世俗权力应该在主教任职的教会典礼之前进行,在1034年归属神圣罗马帝国的勃艮第和帝国的意大利部分,则在典礼之后的六个月之内进行。这一差别的重要后果是:德意志国王失去了对帝国非德意志部分主教叙任权的控制,而在德意志部分他的这部分权力仍然在握。
人们不能说《沃尔姆斯宗教协定》是德意志王权的失败,或者只能加以很大限定地称其为失败。如果用格里高利所追求的目标来衡量,主教叙任权之争的结果也不能说教宗取得了胜利。在法兰西和英格兰,朝着民族国家的国教发展的趋势并未中断。皇权受到削弱,从中获得最大利益的是德意志的世俗诸侯们以及帝国的意大利城市。通过主教叙任权之争,罗马教廷从依赖德意志王权中解放出来,实现了“教会的自由”。就教宗革命的防守目标而言,它是成功的;然而要想让世俗权力屈从于教会权力,主教叙任权之争的中断还远远不意味着此进攻性目标的实现。十字军东征是教宗攻势的外在体现。倘若对伊斯兰教的斗争能够取得持久的胜利,那会增强罗马教宗的政治实力。基督徒“圣战”的失利却起了相反作用。
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从持续了近50年的主教叙任权之争中作为赢家胜出,那么欧洲的历史都会有另外一种进程。若是教宗获得全胜,那只能出现神权政体局面;若是王权得胜,则会发展出拜占庭式或其他形式的国家教会。但冲突终止的这种历史性妥协释放出了各种力量,它们持久地塑造了欧洲与西方。政教分离导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而二者又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汇编于1140年左右的《教会法汇要》(Decretum Gratiani)或教会法;以及更为直接的、新的世俗法,此法是以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法典为基础的,这部法典在1080年左右重新被发现,中世纪晚期它在欧洲,确切地说是欧洲的西部到处得到应用。
若无11世纪末脱离神学而形成的法学,就不可能先后出现教会法和世俗法的系统化。而离开法律的系统化,就没有现代国家:在这种关系中教宗革命也开创了一系列创新之先河。“罗马教宗的革命催生了西方现代国家的产生,而这种国家的第一个例子——以悖论的方式——竟然是教会本身,”哈罗德·J.伯尔曼写道,“格里高利七世之后……教会有了现代国家的大部分标志。它把自己看作一种独立的、等级化的公权力。其首领——教宗拥有立法权……教会还借助等级制管理体系来执法,这样教宗通过其代理人就像一个现代君主那样进行统治。此外,教会 还拥有对教会法的解释权,并借助各级教会法庭来贯彻教会法,其最高一级法庭即罗马教宗的教廷。因此,教会行使着一个现代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此外,它坚守一套理性的法学体系——教会法。”
也就是说,教会在给国王们做演示,面对搞分裂的势力,如何才能击退对手,确立自己的权威。西西里王国的诺曼王朝和诺曼公爵所征服的英格兰打造出最早的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被称为现代管理和司法权的雏形。一个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特征是世俗性,这种特性不仅教会没有,甚至中世纪中期的世俗权力也没有。世俗统治者虽然因教宗革命而失去了他们在教会中的地位,但没有教会人士参与的世俗政治仍是不可想象的。而另一方面,教会仍在行使世俗权力:或直接在教会统治中,或间接通过对世俗统治的影响。再引述伯尔曼一段话:“教会已经具备了教宗国的矛盾性质:它是一种宗教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也与时俱进,其宪法形式是一个现代国家的宪法形式。另一方面,世俗国家却悖论地不具备教会功能,一个世俗的国家结构,其全体臣民构成一个宗教共同体,该共同体臣服于一种特殊的宗教势力。”
法学来源于神学,它反过来又影响着神学。经院哲学的特定思维方式,“注释学”中对文章的解释以及法律渊源中对真实或臆想的矛盾所进行的逻辑解析,也就是“区分”,可能是源自法理学的,然后它被转用到神学和哲学论著中。“在欧洲的思维科学化进程中,法学起着首要作用,”奥托·格哈德·厄克斯勒(Otto Gerhard Oexle)如是说,“毫无疑问,人们可以称它为古老欧洲的‘主导科学’。”
作为科学化动力不容忽视的还有:波斯和阿拉伯学者如阿维森纳(Avicenna)和阿威罗伊所介绍的,在西班牙和西西里岛被重新发现的大部分希腊哲学,其中包括亚里士多德的大多数作品,此前他的作品只有拉丁语的《逻辑学》(Logik)节选本流传于世。此外不久又有了古代哲学家作品的阿拉伯和犹太文评注本的翻译。希腊医生、数学家和自然科学家的经典作品也通过同一方式(经过犹太和伊斯兰思想家)被重新发现。参与希腊文本(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作品)的翻译工作的,也有许多会多种语言的学者,有生活在西西里诺曼人王国的,还有意大利人和德意志人,他们曾前往君士坦丁堡进行过学术访问。
精神视野的扩大是伴随着一种新型知识分子的产生和教育事业的彻底革新同步完成的。从前,较高等的教育,首先是逻辑、语法和修辞训练由修道院负责,11世纪起主要由教会学校教授,其中沙特尔的教会学校最著名。1200年左右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学者学校形式:综合大学。在博洛尼亚(Bologna)其雏形是一所法学院,由法学家伊尔内留斯(Irnerius)创建于11世纪末。不久后,由几所现有的学者学校合并诞生了欧洲第二古老的大学——巴黎大学。在博洛尼亚,大学生们是创办大学的主力军,在巴黎,老师们则是大学的实际创始人。13世纪初牛津、剑桥和蒙彼利埃(Montpellier)大学相继创建,接着是萨拉曼卡(Salamanca)、那不勒斯、图卢兹(Toulouse)和里斯本大学。神圣罗马帝国境内阿尔卑斯山以北的第一所大学是建于1348年的布拉格大学。
学者们和老师们的联盟,无论是各自还是共同,都是以加洛林时期的“宣誓联盟”——“conjuratio”(同谋)的形式进行的,这种形式我们在中世纪市民城市形成时也会遇到。“共同盟誓在宣誓者当中创造了一种平等,”厄克斯勒写道,“所以每种‘同谋’都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革命’的特性,也因为宣誓者相互盟誓就创立起一个自治的法律与和平范围,即一个相互保护和帮助的圈子,它与任何当局及现有机构无关,属章程法,也就是实在法范围。这种由学生或老师与学生在共识基础上宣誓创建的法人实体,在13世纪上半叶被称为‘学术自由’或‘学校自由’。此概念不是指‘教学自由’,而是差不多等于‘合作自主权’。”
在中世纪的大学,作为“基础课程”教授“自由七艺”:语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音乐、天文。三种在“高级学院”讲授的课程是神学、法学和医学。“大学教授和学生们”相会在“综合大学”中。这二者——合作自主权,以及所有学科集中在同一所大学中——成为西方大学的历史特色。在拜占庭和伊斯兰帝国虽然也有学者学校,但这些学校没有以契约方式商定的师生间的自主互动,而且所设学科也不如西方大学的丰富。学科间以及师生间的频繁交流让大学成为充满知识活力的场所,这种活力全面打造了精神生活。
还有国家和母语极为不同的欧洲人之间的交流。大学生们按“民族”组成各自的同乡会。中世纪大学的民族概念当然与现代的不同:在巴黎,1222年艺术学院的学生们分别来自法兰西岛、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有来自希腊和小亚细亚的,他们都被算作法兰西民族;属于皮卡第民族(Pikardische Nation)的包括来自法国东北部、荷兰直至马斯河(Maas)的大学生们;属于诺曼民族的大学生们来自鲁昂(Rouen)教区;属于盎格鲁日耳曼民族的则来自英格兰、苏格兰、德意志,还有来自匈牙利、斯拉夫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语言沟通毫无问题,因为所有师生都会拉丁文。中世纪末期,大学的民族多样性有所减少:巴黎成为法国君主的都城,对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而言这很典型;在德意志诸侯们创办的大学中就读的多数也是各诸侯国的子民。
合理化、科学化、职业化:神权和王权的分离是西方11世纪以来一切进步的先决条件之一。虽然它距离现代的分权(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仍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是如果没有解决主教叙任权之争时所商定的最初的权力分离,后来的不同政治领域间的权力分离则是无法想象的。中世纪离世俗化距离尚远,只有当教宗与皇帝或国王的统治范围泾渭分明,各自的权力以契约方式得到界定后,世俗化才成为可能。基督教的西方经过一千多年的实践结果才划出神权与王权的界限,即实践那位宗教创始人的话:“这样,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西方一直坚持的神权与世俗权力之间的二元论,从一开始就已经是多元的:有了这种前提,矛盾才能展开并影响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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