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法
是十七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制定的经验归纳法的具体步骤之一。培根认为,运用归纳法的目的是为了探寻事物(性质、现象)的“形式”(即本质、原因)。而“形式”具有普遍性,它应存在于属于同一类的各种事物中,即所谓“全体例证中”。为了保证归纳结论的正确性,就有必要先做“适当的拒绝和排斥的工作”,以排除可能影响结论的似是而非的各种例证。这就要先制定“三表”。“三表”的制定分为三步。第一步,首先确定一种所要研究的性质,如“热”。接着就收集具有“热”这一性质的若干例证,他称之为“肯定的例证”。如太阳光线、火焰、滚水、摩擦过的物体等。这种列举许多具有同一性质的例证形成的表,培根称之为“本质和存在表”。第二步,选择一些同第一张表中的例证相类似,然而并不具有某种确定性质(如“热”)的若干例证。他称为“否定的例证”。由“否定的例证”形成的表,他称为“相似情况下的缺乏表”。第三步,选择一些同一性质在不同的状况下,具有程度上的差异的例证,如不断移动一个置于太阳光下的凸透镜的位置,则受它所照射的同一物体的温度会有差异。由上面的例证构成的表,培根称为“程度或比较表”。
培根收集大量材料构成三张表,这还只是为进行“真正的归纳”所做的准备工作。他写道“在提供了例证之后,归纳本身便要开始工作”。即对收集的材料进行“适当的拒绝和排斥”的工作,并在这一工作完成后,依据留下来的例证归纳出所要寻求的某一性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