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犹太教
公元70年第二圣殿被毁后逐步形成的犹太教派别。自公元70年罗马人摧毁犹太教耶路撒冷圣殿,至公元630年阿拉伯人兴起这段时期,称为拉比犹太教时期。耶路撒冷圣殿的被毁,标志着犹太教“第二圣殿”时期的结束。在过去的阶段中,圣殿不仅是犹太人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更主要的是神权与世俗王权互相结合的主要象征。所以圣殿一旦被毁,它所造成的影响必然是十分复杂的。一方面,犹太教必须为自己找到新的活动中心;另一方面,它必须在新的形势下改变自己的活动方式。而担当实现这个变化的重任只有法利赛派的犹太人。因为公元70年犹太起义失败,耶路撒冷和圣殿都被毁坏,损失极其惨重,耶路撒冷城已失去了全国政治、经济和宗教中心的地位,犹太教公会被关闭,撒都该派、祭司贵族、奋锐党人都被打得七零八落,只有坚持犹太教信仰的若干法利赛派拉比在沿海非利士平原的雅麦尼亚建立了一个战后的和平据点,此后又在加利利的提庇哩亚发展另一个保存犹太教的拉比中心,借以维持原来耶路撒冷犹太教公会的职能。在这两处,精通律法的法利赛派律法人士成为犹太人的精神领袖,他们主张加紧研习律法,深化律法的诠释,由于他们热心教导犹太众民学习犹太教律法,所以他们被尊称为“拉比”。犹太拉比在圣殿被毁情况下,利用犹太教公会和犹太会堂等多种形式,使犹太教传统得以延续。正如以往那样,国破之后的犹太人因有一致的宗教信仰而能保持他们社团的特征。不过这一次他们是由拉比,而不是由先知来引导,因此,史学家惯于把1世纪末以后的犹太教称为“拉比犹太教”。从拉比犹太教起,犹太教公会成为犹太社团最高立法和司法机构。在罗马帝国时期,犹太教公会的首领由罗马授权的拉比担任,接受罗马当局的监督与管辖。
从公元70年到630年这段五百多年的拉比犹太教时期里,犹太教最重要的发展是犹太《塔木德》的形成与产生。《塔木德》是犹太教的口传律法集,其权威仅次于《希伯来圣经》。公元2世纪末至3世纪初(171—217年)犹大亲王(亦称圣者拉比犹大)掌管乌沙犹太教公会。当时犹太教除《托拉》成文律法外,还有积拉比数世纪诠释律法而形成大量的“口传法规”。这些法规是根据律法条文在实际生活案例上的具体应用,教导犹太人“可行什么”和“不可行什么”。在犹大亲王的主持下,犹太教拉比收集100多位学者的13部法规文集,加以分类、整理和补充,经20多年时间,编成一部希伯来文巨著,称为《密西拿》。它是公元200至210年间出现的犹太教口传律法集。这部《密西拿》包括6卷63篇。公元3世纪时,《密西拿》已流行于犹太人中,巴比伦的一些犹太教学者认为《密西拿》有其局限性,因它的许多解释只适于巴勒斯坦的传统,没有结合巴比伦的实际情况,也不包括已有的律法材料和补充的口传法规。他们便着手整理这些补充材料,并进行诠释,编成另一部律法的释义汇编,称之为《革马拉》,用阿拉米文写成。《革马拉》是《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编,两者合并在一起,在经页上两者常左右并列,这部巨著就是《塔木德》。对犹太教而言,《希伯来圣经》是永恒的圣书,而《塔木德》则是犹太教徒生活实用的经书,旨在给犹太人提供宗教生活的准则与处世、处事、为人的道德伦理规范。
拉比犹太教的特点是重视宗教律法的阐释,而不注重教义的解释和对外族传教。在宗教律法与世俗律法的关系上,承认世俗律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古代文物考查,当拉比犹太教时期,犹太人的宗教习俗受其它民族宗教的影响较大,如公元6世纪加利利犹太会堂里出现的细石镶嵌地板图案中有星象、人形、鱼兽的图形,这显然是与十诫的第二诫不可雕刻与制作偶像的诫条相违背的。此外,在一些犹太文献中出现有描述魂游天庭景象的内容,反映当时犹太民间宗教竟相信依靠法术能魂游天外。此类民间犹太教信仰成为中世纪犹太教神秘主义思潮的渊源之一。
拉比犹太教对《圣经》以外经典的过份强调,曾在犹太教内部造成自己的反对派——卡拉派。从8世纪起,只承认《圣经》权威而拒绝《塔木德》经典合法性的卡拉派发动了一场反对拉比犹太教的运动。他们谴责《塔木德》信徒曲解犹太教义,用无数混乱不堪的注释破坏《托拉》固有的纯洁性,号召人们回到《圣经》中去。这一争执持续了400年之久。最后,以适应时代变化的拉比犹太教获胜而告终。从此,拉比犹太教所推崇的一整套准则为全世界犹太人所遵守,直至今日。
犹太人与犹太教的其它文章:
- 《上行之诗》
- 《上升》
- 万湖会议
- 大祭司
- 大国对巴勒斯坦统治权的争夺
- 大利拉 Delil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