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宗教婚姻
指按传统的拉比观点,犹太男女没有按照犹太宗教律法所缔结的婚姻。按照犹太宗教律法,男女之间的婚姻只有以“应有的”、即《哈拉卡》所认可的方式中的一种加以缔结,女子才能成为自己丈夫的合法妻子。非宗教婚姻就不是以“应有的”方式缔结的。在没有从法律上阻止这种婚姻的情况下,犹太宗教律法承认它是有效的。同时,以非犹太方式结婚,证明结婚者不愿意按犹太律法行事。
这个问题的全部复杂性是,在犹太人被逐出西班牙(1492)后对待结婚者的态度上首次发生的。结婚者被剥夺公开信仰犹太教的权利,因此不得不按照天主教的仪式结婚。对于这个问题,拉比权威意见不一。一些人认为,根据《哈拉卡》,不应当赋予非犹太婚姻以任何宗教意义,而这种婚姻的同居与犹太结婚规范中第一部分的同居意义不一样,因为它的目的不是建立婚姻联盟,而是在已经结婚的基础上实现的。从这种观点看来,按照非宗教婚姻方式结婚的女子,在最好的情况下应当被认为是姘妇。因此,非宗教婚姻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不引起双方地位的变化,从而没有必要离婚,也没有必要预先批准任何一方同另一个人结婚。这种观点还否定这样一种法律观念:非宗教婚姻的双方为了获得重新结婚的权利,应当离婚。为了支持离婚的要求,有一种意见认为,同居作为非宗教婚姻的结果,可以被看作为犹太结婚规范中第一部分的同居,因为双方生活在一起不是由于通奸,而是认为自己处在婚姻状态中,他们周围的人也作如是观。
某些拉比权威则认为,非宗教婚姻可以被看作为犹太结婚规范中第一部分的契约形式,因为双方通常要在国家婚姻登记册或者其他相应的文件中登记,并接受某些义务,这些义务与按照犹太律法丈夫和妻子所承担的义务相似。
另一些拉比权威则认为,如果新郎给新娘订婚戒指的话,非宗教婚姻应看作为犹太结婚规范中第一部分的财礼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双方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所在国家所采用的法律制度、社会条件以及结婚和离婚的目由度。例如,在不阻止按照犹太律法要求结婚的国家中,不按照犹太礼仪结婚只能被看作为双方坚持按非宗教婚姻方式结婚的明显意图,因此,按照犹太律法不能认为他们处在婚姻状态。而在按照犹太律法结婚会给结婚双方带来某种危险的国家中,可以认为双方在另一种条件下仿佛按照犹太律法结了婚。因此,从宗教观点看来能够承认他们婚姻的合法性。
在以色列,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犹太人在以色列的结婚和离婚必须按照宗教规范进行。然而,以色列法律不责成犹太人在境外结婚也要遵守宗教结婚礼仪的要求。民事法庭信奉的原则是使宗教律法服从国际私法原则。由于这个原因,如果没有在以色列结婚的犹太人移居以色列甚至获得以色列国籍,民事法庭仍然按照仪式举行地的原则,即按照他们结婚时所在国的法律,看待他们婚姻的合法性。对待以色列境外的非宗教婚姻的这种态度,其依据是必须尊重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所获得的地位和权利。而且,以色列公民或者居民在国外缔结的非宗教婚姻在实践中也被认为是有效的。这种婚姻的法律有效性在下述情况下也被承认:双方通过在国外缔结非宗教婚姻而回避以色列的宗教律法的意图彰明昭著。
在以色列犹太公民或者犹太居民之间于以色列结婚和离婚的所有问题上,拉比法庭享有充分和独特的司法权。民事法庭只有处理这些案件的辅助权限,例如,审理赡养、继承和重婚等问题。拉比法庭不认为自己、按照法律也不必要认为自己受国际私法原则的束缚。不过,当拉比法庭的决定与国际私法的规定相抵触时,在国家政权那里,倾向于不承认必须遵守拉比法庭的决定。例如,如果拉比法庭拒绝妻子关于赡养的起诉,原因是这位妻子的婚姻是非宗教婚姻,那么,她可能在国家法庭获得满意的解决。也不承认拉比法庭允许丈夫在妻子活着时再次结婚的权利,如果这种决定的唯一理由是他们的婚姻没有按照宗教规范进行的话。
法律也承认非宗教婚姻的有效性,但要求以以色列国外的民政局提供的结婚证明为依据,把非宗教婚姻的双方登记为夫妻。但是关于非宗教离婚则是另一回事:拉比法庭有权认为在以色列境外按非宗教方式离婚的女子仍然是有夫之妇,也就是说,她在按照宗教礼仪规定离婚之前无权重新结婚。
对非宗教婚姻在以色列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正统宗教人士主张,宗教结婚和离婚的义务是维系犹太民族统一所必须的。他们特别强调一种担忧:取消这种义务会使犹太人分为两种,而且,支持宗教规范的一类人不能够同对立的一类人结婚,因为后者破坏了因《哈拉卡》而神圣化的结婚禁令制度。
另一方面,许多人否定宗教结婚的绝对义务,把它看成为强迫非信教者遵守宗教律法,而非信教者在以色列人口中占很大一部分。以色列社会舆论的很大一部分反对禁止世俗观念所许可的那些婚姻的宗教规定(例如,禁止祭司和离婚女子的婚姻,以及和乱伦所生养的子女的婚姻),反对转房婚等。最高法院承认“私婚”的有效性,“私婚”是没有诉诸拉比机构、但是也没有破坏宗教规范所规定的程序的婚姻。也就是说,犹太宗教律法所禁止的某些人之间的婚姻(例如,祭司和离婚女子之间的婚姻),却以犹太宗教律法所规定的仪式进行,既然它已经存在了,也就承认它的有效性。这种婚姻的双方有权作为夫妻登记。
一系列法律承认没有正式登记的婚姻(姘居),当事人具有某些物质权利。完全承认以色列境外非宗教婚姻的权利和有限地承认“私婚”,其基础是必须解决许多复杂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以色列结婚和离婚领域中推崇宗教律法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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