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在第三次中东战争后,于1967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在中东地区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的决议。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为履行宪章原则,必须于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其中应包括实施下列两项原则:
(1)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的领土;
(2)终止一切交战地位的主张或状态,尊重并承认该地区每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与其在安全及公认的疆界内和平生存、不受威胁及武力行为的权利;
2.复确认必须:
(1)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的自由通航;
(2)达成难民问题的公正解决;
(3)经由包括建立非武装地带在内的措施,保证该地区每一国家的领土不受侵犯及政治独立;
3.请秘书长指定特派代表一人前往中东与有关各国建立并保持接触,以期促成协议并协助努力依照本决议案的规定及原则达成和平及各方接受的解决办法;
4.请秘书长就特派代表所做的努力的进展情形,尽速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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