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国家】的名言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05 属于: 名人名言

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中〕《管子·法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中〕《韩非子·有度》

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中〕《韩非子·饰邪》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

〔中〕《韩非子·问辩》

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

〔中〕司迁《史记·律书》

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也。

〔中〕桓宽《盐铁论·申韩》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中〕王符《潜夫论·述赦》

世有乱人而无乱法。

〔中〕陈寿三国志·魏书·杜畿传》

王者发号施令,所以齐其俗、一其心。

〔中〕白居易《号令策》

理国无难似理兵,兵家法令贵尊行。

〔中〕周昙孙武

鞭扑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

〔中〕李觏《安民策》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中〕王安石《石公》

人贵自重,须知国无法则不立,如其犯法,则政府不得不以法惩治之。

〔中〕孙中山《在广东中国同志竞业社欢迎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359页

国家是不容分裂的,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0页

国家所要求的东西,都是采取法律义务的形态;至于这种义务是出于怎样的心情来完成的,那是无足轻重的。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82页

假如法律秩序所设制的栅栏一旦分崩离析,依附在这个秩序上的无政府状态即会显露出它的庐山真面目。

〔德〕叔本华《意欲与人生之间的痛苦》第115页

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取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39页

服从律法所得的后果只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长久幸福和所生的别的一些福利;反过来说,不服从律法与毁弃誓约就有国家复亡和巨大艰苦的危险。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73页

一个人与国家的法律相背而行也就是不合本分的,因为如果这种作法普遍起来,国家必然会随之灭亡。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74页

法也者,必国家乃可以制定,且必以明显的方式昭告于人民,否则人民无由从之。

〔英〕霍布士《利维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00页

国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胜任的公职人员,以及对这些法律的认真的执行。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119页

假如有很好的法律,但人民不了解它们,这对共和国来说就像没有任何法律一样糟糕。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159页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6页

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7页

一个宽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动力,而不致发生危险。它是依靠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去维持自己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6页

法律和政体原则的关系加强了政府的一切动力;反过来,政体的原则也因此获得了新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0页

法律要求人们有俭朴的风俗,才能有赢余去献给国家。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42页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3页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暴政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5页

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11页

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好的法律也要变化,反而对国家有害。但是在原则健全的时候,就是坏的法律也会发生好的法律的效果;原则的力量带动一切。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19页

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30页

法制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所以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78页

创制政府的行为决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32页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3页

如果法律不使国家财富减少,它就无力抵制贪婪及由此而来的恶习的出现。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53页

人民的法典是人类智慧的稀奇古怪和恣意任性的最确实反映;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道德、自己的政治和自己的各种法律。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05页

任何政府,不管它是什么样的,都是一切局部法律的泉源。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46页

民主国家仍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并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第171页

有了法和国家的合一,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了。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35页

一切法律都必须同国家的体制相适应。

〔古罗马〕西塞罗《法律篇》,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65页

依靠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那些只是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

〔希腊〕柏拉图,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4页

使行政部门能够强而有力,所需要的因素是:第一,统一;第二,稳定;第三,充分的法律支持;第四,足够的权力。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356页

浩瀚之法典乃是关系自由政府优点的必然现象。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395页

事实上,法律为个人所创立;无疑地,创立法律者本人,即隶属于法律之下。并且,只在他们的行为,遵守着规定立法职务的规范时,他们才是国家的机构;只在法律为国家机构所创立的范围内,法律才是为国家所创立。

〔美〕凯尔森《法律与国家》,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6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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