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法】的名言
下令于流水之原者,令顺民心也。
〔中〕《管子·牧民》
事将为,其赏罚之数必先明之。
〔中〕《管子·立政》
错仪画制,不知则不可。
〔中〕《管子·七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失。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中〕《墨子·法仪》
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
〔中〕《商君书·定分》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
〔中〕《礼记·王制》
刑,百姓之命也。
狱者,天下之性命也。
〔中〕陈寿《三国志·魏书·明帝纪》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为反。
〔中〕吴兢《贞观政要·赦令》
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
〔中〕吴兢《贞观政要·赦令》
凡法始立必有病。
〔中〕韩愈《钱重物轻状》
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中〕苏轼《应制举上两制书》
立法贵严而责人贵宽。
〔中〕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
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
〔中〕苏轼《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中〕魏源《默觚下·治篇三》
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
〔德〕康德《康德的法律哲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419页
立法纷乱的主要根源在于,合乎理性的东西即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逐渐渗入到原始的,含有不法因素的,从而是单纯历史性的制度中去。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25页
有人性然后有自然法,有自然法然后有民法。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39页
立法权,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力。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3页
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9页
任何行政当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须是最符合于公众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不过是从道德规范中精选出来的一部分。
〔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81页
在一切地方,立法的对象都是同一的,那就是人。人类的相似之处比相异之处要多得多。
〔英〕葛德文《政治正义论》第719页
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3页
监察制度的建立原来为了防止风俗的败坏,但是风俗的败坏却消灭了监察制度;因为当风俗已经普遍腐烂的时候,监察制度也就无能为力了。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21页
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43页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286页
当法律的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做一部浮夸的著作看待。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296页
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辞句容易懂些。……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297页
当立法者喜欢为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的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298页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303页
一切有关个别对象的职能都丝毫不属于立法权力。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0页
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2页
唯有立法者的伟大的灵魂,才是足以证明自己使命的真正奇迹。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8页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59页
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正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68页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76页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3页
国家的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09页
好的法律会使人制订出更好的法律,坏的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16页
只是为了恢复和重新实行最初的社会性的自然法律,才要定出人为的法律。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50页
不管原始的自然法律如何明智,亦不足以治理人们,但是只有当这种法律空泛而不明确的时候,情况才是这样。理性的任务,即才能的任务就是要搜求、集中、整理这些法律,使之联贯起来并作出明确规定。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87页
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进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5页
立法者应当认为自己是天意的同谋者;他们应当明白,天意号召我们结成社会,只是为了赋予社会品质以更大的力量,而不叫它们离开为其实现它们才被赋给我们的目的。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8页
法律应当按照自然界的目的来指导我们,执政者应当叫我们尊重这些领导者。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8页
如果在制定要求公民公正无私和爱好美德的法律的同时,又颁布勾引我们的贪心和必然产生恶习的法律,那末,前项法律就毫无用处。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22页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徒劳无益。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24页
立法者应当慎重地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反对贪婪和虚荣。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44页
立法者的艺术在于减少国家的需要,而不在于增加便利于满足国家需要的收入。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55页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断修改法律的执政者将必然被推翻。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55页
合乎真理的最高权的重要标志,是绝对独立性或适应国家的各种条件和不同需要来改变法律的权利。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36页
只有在国家本身是自己的立法者时,国家才能有良好的法律。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49页
文明的立法者们在能够为祖国保全血液的时候,他们对于血液,甚至最可鄙视的血液都是非常珍惜的;凡是祖国能够从对违反它的法律的罪犯的惩罚中得到的一切好处,他们丝毫都不愿意使它丧失。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5页
如果立法权不具有权力和手段来击退司法权方面的侵犯,立法权就会成为软弱无力的或无足轻重的,它的全部力量就会转到司法权方面。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28页
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人比法官更需要立法者进行仔细的监督了,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触发人的弱点的东西。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30页
一个民族自误,或者更正确点说,它在制宪工作中自欺,那是决不会不受惩罚的。
〔法〕圣西门《圣西门选集》,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57页
在现代的社会里,制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现实的立法者的决议,而是认为这种规则必须从统治者获得一种现实的和组织起来的制裁的自觉意识,有一种虽经法律规定的而仍然不是法律规则的规则,也有在实在法上尚未订明的法律规则。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83页
个别人的自觉意识不可能制定出法来,如果有一种共同的自觉意识,那末产生法的这种共同体便是由个人联合而成,个人在其中不作为个人而存在……习惯法的渊源在于民族自觉意识的自然同意。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108页
正常制定一项法律(始终假定它是公正的),应该根据人民的共同意识,这种共同意识体现在风尚中,体现在居民的各种有机集团的集体需要和需求中,或体现在正在形成的自发的社会和公共服务的规定中。
〔法〕马里旦《人与国家》第127页
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来制定的。
〔希腊〕柏拉图,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23页
凡有志于制订适合各种政体的法律,就必需先行认识政体的各个类型及其总数。
〔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4页
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他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
〔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8页
优良的立法家们对于任何城邦或种族或社会所当为之操心的真正目的必须是大家共同的优良生活以及由此而获致的幸福。
〔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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