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名言
一个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所以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30页
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8页
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37页
遵从命令而行动在某种意义之下确是丧失了自由,但是并不因此就使人成一个奴隶。这全看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行动的目的是为国家的利益,不是为行动的本人的利益,则其本人是一个奴隶,于其自己没有好处。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71页
若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分子忽视法律,就足以使国家解体与毁灭。
〔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73页
不以平等和理智为基础,不给一切人以自由,而只偏袒个别人的法律,……我们肯定地说,应该砍掉。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46页
法律必须成为人类一切行动的守则和准绳,以保持普遍的和平和自由。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128页
只要立法者把实现国王的意志和特权作为自己的目的,被压迫的平民就不能享有共和国的自由。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189页
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一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4页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6页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6页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9页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页
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7页
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8页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89页
自由有这些巨大的好处,人们便滥用自由。由于宽和的政体产生了令人羡慕的后果,人们便舍弃这种宽和。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22页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的事情;一个人只有享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第194页
如果为自己立法的有主权的人民不去经常巩固自己的自由,不能消除宪法所受到的最微小损害,他们不久就要服从于专制君主或几个有特权的家族,因为负责执法的公务人员比普通公民拥有许多特权,普通公民经常不管公共事务,只知道绝对服从。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18页
想在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之下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简直是可笑的事。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49页
如果尊重法律的心情不被爱自由的感情所鼓舞,那末,其他的一些欲念,比如懒惰、淫佚和恐惧等等,可使尊重法律的心情变成没有用处甚至危险的东西。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50页
像虚荣、愤怒、骄傲、贪婪这类欲念如果不以爱法律的感情为指南就要滥用爱自由的感情。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150页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2页
如果不能确定能予以确切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法律就不应当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的决定,而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54页
必须永远记住这一原则,即公民应该有权对于社会活动家的行为发表意见和写出文章,而不受任何法律的裁判。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61页
自由是人所固有的随意表现自己一切能力的权力。它以正义为准则,以他人的权利为限制,以自然为原则,以法律为保障。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7页
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39页
谁若不受人们管束,很快也就会放弃自己的职责,而做事无所顾忌则是犯罪的母亲和护身符;人民一旦被恐怖笼罩着,便总是受到奴役。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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