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与法】的名言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05 属于: 名人名言

法律要求包括权利,任何一种超过一个人自身的权力就是自由;任何一种超过他人的权力就是权威。

〔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142页

一切真正的执政者的任务就是,维护作为正义的管理制度的根源的共同法律,维护每个人的和平,同时,铲除一切利己的原则和私利,即破坏共同和平的暴政和压迫。

〔英〕温斯坦莱《温斯坦莱文选》第131页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59页

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6页

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0页

凡是显然为人民谋福利以及把政府建立在它的真正基础之上的任何行为,都是而且永远是正当的特权。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98页

无论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行使统治权的任何部分的权力,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因而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1页

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1页

如果掌握权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强迫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就不再是一个官长。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23页

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36页

一切官职,如果权力大,任期就应该短,以资补救。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4页

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体,就必须联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与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像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杰作,很少是偶然产生的,也很少是仅凭谨慎思索所能成就的。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63页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可以看到没有法律时所不能看见的东西。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81页

法律不是一种纯粹的“权力作用”;在性质上无关紧要的东西就不属于法律的范围。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1页

一个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是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决不能是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46页

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81页

在使一个人掌握无限的大权之前,本应当从学习服从法律和执法者开始养成服从的习惯。

〔法〕布利《马布利选集》第31页

如果我们想使执政者公正,就应当使国家的需要不多,而为了使执政者更习惯于公正,就应当使法律不给予执政者以可以比其他公民有更多需要的条件。

〔法〕马布利《马布利选集》第54页

服从不依据法律下命令的人,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侮辱,就是助长那侵夺法律权力的人。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第98页

创造这些规则的不是强力,强力永远创造不出法来。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69页

建设的规则也规定了握有强力的人出而干预的条件,并且规定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决定的效力和范围。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79页

法律是由统治者所发布的;可是统治者无论他们是什么人,他们只能在其行为和决定适应组成集团的个人群众的倾向、需要、愿望和感觉之时保持其权力。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126页

实在的法律对公职人员构成一种限制,这一种限制就是对裁判者和被统治者的一种珍贵的保障。

〔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第127页

法律总顺从帝王的心愿。

〔西〕谚语,转引自塞万提斯著《堂吉诃德》(上)第413页

就支配的力量而言,君主无疑是受法律的约束的。君主的意志只有在受到合理的限制时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32页

合法的权力,它按定义来说就是以法律为根据的权力。

〔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34页

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以致没有一个人能同时行使其中一个以上部门的权力。但是在这几种权力之间并未设有任何障壁。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54页

由于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泉源,政府各部门据以掌权的宪法来自人民,因此不仅在必须扩大、减少或重新确定政府权力,而且在任何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既定权力时,求助于同一原始权威似乎是完全符合共和政体的理论的。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257页

权利的本质是参预法律的创立。

〔美〕凯尔森《法律与国家》,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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