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审理和调解家庭纠纷及少年违法问题的初级法院。与地方裁判所平级,其所在地和管辖区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1947年12月6日实施《家事审判法》时,设立“家事审判所”,专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1949年1月,将家事裁判所与少年审判所合并,设立由家事审判部和少年审判部组成的家庭裁判所。家事审判部负责家事协商、家事调停和家事审判等,少年审判部负责审理少年保护案件及成人对少年的刑事案件。官员除裁判官和书记官外,还设有调查官及候补调查官,对受理案件进行审判前的调查。并设有由国家公务员担任的非常勤参与员和调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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