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寺院的财产登记帐。奈良、平安时期,朝廷令官大寺,登记寺之由来和庙堂、佛像、经典、器物、稻谷等财物,及寺领、住僧、奴婢之数,经国司、施主等查核后,上报太政官。645年(大化元年)初见。716年(灵龟二年)确立每年申报之制。798年(延历十七年)后,此制屡有改易。868年(贞观十年),按国司任期改为四年一申报。体现了佛寺必须接受国家监督、保护的国教性质。律令制衰落后,此制亦衰,嗣后各寺之财产目录,不再具有国家监督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