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过度经济力集中排除法)
战后根据占领军总司令部备忘录制订的分散垄断性大企业的法律。1946年成立的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有解散垄断企业的命令权,1947年4月公布的《禁止垄断法》有预防将来形成垄断的性质,本法则为排除现有垄断企业而制订。原案由经济安定本部于1947年7月拟订,9月在内阁会议通过,10月向国会提出,12月议决通过后公布。1948年2月,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根据本法指定工矿业公司257家、服务性行业18家适合规定。后因美国占领政策转变,排除标准有变化,最终不过指定王子制纸公司等18家,而实际分散的只有王子制纸、三菱重工业、日本制铁、大日本啤酒、旧住友矿业、三菱矿业、三井矿山、大建产业、帝国纤维、东洋制罐、北海道酪农工业等11家。到1949年8月都依法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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