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司法权的最高机关。根据《日本国宪法》和《裁判所法》于1947年设置。由15名判事(法官)组成,其中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其余由内阁任命。地址在东京都。拥有“法令的最终合宪性审查权”、制订诉讼手续规则之权、对下级裁判所裁判官的提名权。设一个大法庭、三个小法庭。审判工作以合议体形式进行,其中1名法官任审判长,各法庭须有法定的判事人数。大法庭9人以上,小法庭3人以上出席,才能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