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户初期关于禁止田地卖绝的法令。1643年(宽永二十年)发布。幕府为防止土地兼并、小农破产与影响贡租的收入所采取的措施。对违反者,卖主投狱并流放;买主投狱,没收所买之田;担保人亦投狱;卖主、买主死后刑及其子。但此令未严格遵守,有些地方继续以抵押等形式转移田地所有权,甚至卖绝。1774年(延享元年)幕府感到励行禁令有困难,遂缓和罚规:只对卖主罚款,没收买主所买田地,申斥担保人。1872年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