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开发
江户时代的一项农业政策。德川幕府成立后开垦的耕地,称新田。江户中期以前,新田以官营开发为主,由幕府及各藩自定开发计划,以村惣普请形式进行,开发后割让与无地小百姓。代官为推动开垦,许其役吏终身可得新田租(物成)的十分之一,是为“代官见立新田”。中期以后,多取民营形式,幕藩预收新田地代金,批准承包人开垦,于是出现村承包开发的“村受新田”、寺社的“寺社新田”及大商人的“町人请负新田”。特别是商人资金充足,易收新田开发之利。初盛行于较落后的日本南部,享保(1716-1735年)以后,遍及全国。新田免租三至五年、自由栽种经济作物的优待,新田开发与商人承包的结合,迅速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本田”的新田化、“本百姓”新田百姓化。宽政年间(1789-1800年),封建领主为巩固在农村的统治基础,各种限制新田开发之说兴起,反映了当时农本经济的顽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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