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新政权为将各藩置于中央集权管理下制定的行政制度,1870年10月4日公布。此制将各藩按所有土地产量分为大藩(15万石以上)、中藩(5万石以上)、小藩(5万石以下),相应限制各藩藩厅和藩官吏的规模、数量。藩知事的家禄为全藩土地收入的十分之一,余作为藩政务费,以其中十分之一充陆海军军费。藩知事每三年驻京三个月,藩的财政收支必须向政府报告。藩主成为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吏,旧藩体制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