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改革法津,健全制度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27 属于:萧燕燕
  •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逐渐走向成熟之际,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托。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完善程度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成熟程度。萧太后 在执政之后,为适应契丹社会向封建化转变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而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对辽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即改变原先辽朝法律 执行时契丹人、汉人"轻重不一"、"贵贱异法"的现象,加以划一,而统一以汉法论。

      辽国在刚刚建国时,刑法十分严酷,而且境内各个民 族之间的待遇相差甚大,即所谓"契丹人用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此指《唐律》)"。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得辽国"同罪异论"的现象十分常见。比如当时 法律规定,若契丹人与汉人发生斗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即契丹人将汉人打死,就以作为赔偿,而不用处以斩刑;相反,如果汉人打死契丹人,就要被 处以斩刑,其家属也会因受牵连沦为奴婢。

      如此不平等的状况到了辽穆宗时期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越加严重,其刑罚严酷之程度已经到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地步,穷苦百姓动辄就会遭受严刑酷法,而有冤无处申诉。

      而随着契丹社会汉化的日益加深,至辽景宗、辽圣宗时期,辽国的法律状况已大为改观。早在辽景宗时期,当时已参决朝政的萧太后就已经意识到了完善法律的重要性,所以在其辅政期间,十分注意修订法律,使刑罚得"宽猛相济"。

      到了辽圣宗在位时期,萧太后更是将很大精力投入到了改善法律制度上,其所更定的法令多顺应民心,使用刑罚时也更加详慎。此外,她还时常教导辽圣宗要"宜宽法律"。

      受母亲影响,辽圣宗亲政以后,在"益习国事、锐意于治"之余,也沿袭萧太后的做法,继续变革相关法律,从而引导契丹社会自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转化。对此,《辽史·刑法志》评价道:辽朝之"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者,惟景宗、圣宗二帝为优而已"。

      不难发现,在这其中,萧太后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萧太后及后续的辽圣宗对辽朝法律所进行的修订和变革,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其一,加速辽法汉化。辽国自建国之初,发展至萧太后当国之时,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已经有了很大发展,这使得萧太后敏锐地意识到那些昔日旧法已无法满 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她于统和元年(983年),命北府司徒彼德将燕京所进献的中原律文译成契丹文,以为调整刑法的依据。

      统和十二年(994年),萧太后诏令契丹人应与汉人一样,如若触犯"十恶"之罪,当依据汉律判案,她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使蕃法与汉法渐趋同一。

       辽法汉化自"澶渊之盟"签订后,变得更加明显。据史料记载,当时辽圣宗曾诏令各相关官员在判案修法时,务必要以宋朝法律为参照,不得违背其道。太平七年 即1027年,辽圣宗决定"更定律令",昭示中外大臣指出朝廷"法制中有遗缺及轻重失中者",加以讨论增改,自此,辽法的内容已更加与汉律趋同了。比如, 将辽刑法分为死、流、杖、徒四等,这些刑名都采用的是汉律中的命名。

      此后,辽兴宗出于改变辽朝"分俗而治"现状的需要,又在辽圣宗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法令重新进行了修订,称《重熙条例》,共计五百四十七条。继辽兴宗之后,辽道宗又以"契丹汉人虽风俗不同,但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先后对《重熙条制》进行了增补,称《咸雍条制》。

       其二,消减同罪异罚现象。鉴于辽法对契丹人和汉人处理不公,萧太后在摄政之初,对之进行了调整。如果契丹人与汉人斗殴致死,必须要"一等"处置之,同罪 同罚。以前,辽法规定,宰相、节度使这些"世选之家"的子孙犯罪,只需接受徒、杖之罚,而可免于"黥面"。统和二十九年(1011年),辽圣宗下诏:"自 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同时,辽圣宗还下令境内契丹、汉、渤海、奚等各族人杂居之地,如果有人犯法,则使用汉法处置,如果是契丹本族人互相侵犯,则 施用本族之传统法令加以处罚。萧太后和辽圣宗正是通过这一系列措施,使得辽国出现了法律面前各族人平等的良好局面。

      其三,使刑法趋于 宽平。契丹民族乃草原民族,民风强悍喜斗,所以出于统治需要,辽初之际刑法十分严酷。到了萧太后摄政时,法令已变得越来越宽平。辽"旧法"曾规定,死囚之 尸要放于市中示众三天,统和十二年(994年),萧太后下令尸体只需示众"一宿",即可由家属领回。辽法还规定,犯叛逆之罪的人,其兄弟虽不知情,也要受 连坐之刑,鉴于此,辽宣徽北院使、政事令耶律阿没里认为不合理,向萧太后谏言:"虽然兄弟本是同胞,但其禀性却不相同,一人谋逆,其他没有参与的兄弟因此 而受刑,未免太过无辜。所以,从现在起,虽同族兄弟,如不知情,可免连坐。"萧太后认为有理,当即应允,令人编为法令。

      对于那些滥用 刑罚的酷吏,萧太后常惩处严厉。当时有五院部民毁坏了铠甲,传至其部长佛奴处,其一怒之下重杖将部民打死。萧太后得知此事后大怒,下诏削其官职。不久之 后,一五院部民不慎失火,大火烧至木叶山辽太祖陵、庙所在之地,按当时法律此人应被处死,然萧太后对其只是处以杖刑,随后便将其释放,并颁为法令。

      1019年即开泰八年,辽圣宗鉴于"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的法令太过严厉,于是将其改"满二十五贯,首犯处死,从者决流"。由于萧太后、辽圣宗所颁法令重轻适宜,辽人皆服。

       其四,对"旧法"进行增补、完善。统和十二年(994年),鉴于行宫所在地盗贼猖獗,辽廷改立"禁捕法",由此,盗窃行为大大减少;此后,辽廷又下诏修 订均税法,等等。而鉴于契丹社会开始逐渐趋于封建化,辽廷还专门颁行了一些改善奴隶地位的法令。如统和二十四年(1006年),诏令"若主人非犯谋反大逆 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人不可擅自杀之"。开泰六年(1017年),有一次,公主赛哥杀了一名无罪的婢女,辽圣宗闻 之大怒,遂将其降为县主,驸马萧图玉削去同平章事之官。自那以后,辽廷对于类似之事的处置愈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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