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国商鞅变法的内容对我国农业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泰国;商鞅变法;经济政策;农业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B
战国时期秦孝公即位后,决心改革图强,下令招贤并宣布:“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可见秦孝公改革决心之彻底。商鞅原是卫国国君的后裔,因为他到秦国后,因变法有功被封为商君,这样历史上就习惯称他为“商鞅”。就在秦孝公下令求贤的时候,在魏国不得志的商鞅,由魏人秦。并得到秦孝公信任,先后两次开始变法。在战国时代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储备的多寡决定着国家的贫富,兼并战争的输赢。因此商鞅变法的经济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一、商鞅变法的背景
秦国在经历秦献公一系列改革措施之后,改变了秦国在东方诸国中“弱秦”的形象。由于秦国的积弊太多,尽管秦献公兢兢业业的改善政治。但是秦国亦无力“东伐,复穆公之故土”但是他培养了一位好太子,即秦孝公。秦孝公即位后面临着是否继续改革,如何改革的问题。历史终究证明了秦孝公是一位积极寻求变法以图富国强兵的君主,但是面临着国内顽固的守旧势力,他只好寻求一位贤士为其分忧。而此时的商鞅在魏国只是魏相公孙座的家臣,郁郁不得志。因此在秦孝公招贤令一下,商鞅由魏入秦,二三次求见秦孝公,阐明自己的观点,引起了秦孝公的极大兴趣。变法对于秦国而言毕竟是一件大事,因此秦孝公按照惯例在栎阳宫举行了一场有关秦国要不要变法为主题的大辩论。
商鞅率先发言,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行动犹豫不决,就不会有任何成功的可能,君主应该下定决心变法,不能过多的顾虑别人的议论。指出圣明的君主建立大功业的时候,并非事事都征得众人的同意,都是根据需要及时变更法度的。
守旧派代表甘龙站出来反对。他声称:“圣明君主不改革人民的旧礼俗来施行教化,聪明的人不变更法度来治理国家,官吏熟悉,人民熟悉,今天如若贸然变法,难免会引出变乱。商鞅对此反驳道:“子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夫常人安于故习,学者溺于所闻。此两者所以居官守法,非所论于法之外也”。他进一步指出,历史上夏商周三代礼法制度也是有差异的,但是也成就了王业,春秋五霸的法律制度也是不一样的,但也都成为了霸主。商鞅以历史事实为依据使得甘龙的理论立刻丧失立足之地。于是,另一位守旧派代表人物杜挚提出如果不能保证变法有百倍的利益和十倍的功效,变法是不可取的。对此商鞅也进行一一反驳,最终使得守旧派哑口无言。这场大辩论使秦孝公坚定了变法的信心,于是他当场任命商鞅为左庶长,主持秦国的变法事宜。商鞅变法以政治、经济、社会三方面进行的,本文以经济政策为主,浅析商鞅变法的经济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二、商鞅变法经济政策的实施
(一)“为田开阡陌、封疆”
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宣布“开阡陌、封疆”,就是废除旧的井田制的阡陌封疆,即标志着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的彻底废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私有制制度。并且废止“田里不鬻”的原则,准许民间买卖土地。与此同时,商鞅又发布了“制辕田”的命令。变法之前辕田制,是国家分配给农民的耕地区域是不固定的,需要按照传统,定期轮换,一般是三年。这样势必会直接影响农民对耕地的劳动热情和肥力投资。因此商鞅作出新的规定:国家分配给农民的土地,不必再如之前定期更换,而是可以由农民终身使用和占有。如果土质不好,确需要休耕轮种,可在自己占有的耕地里进行。土地的稳定极大的刺激了农民的劳动热情和肥力投资。“制辕田”是一项十分有效的增产措施。
(二)“初为赋”
商鞅变法之前,赋税征发的根据是土地的多寡,即按照一定的土地向在这块土地上的人征收实物,或者征发军役。但是随着封建土地的私有化,出现了两种人,一种是“无立锥之地”的贫民,另一种便是富商大贾,这两种人都和土地无关,如果还按照以土地为衡量标准的征税方式,显然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状况。因此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发布变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初为赋”,以人口为计算对象,按照人口来征收赋税,也就是所谓的人头税。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人头税。按照此法征税,扩大了税源,使无地的富商大贾也在被征之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平斗桶,权衡,丈尺”
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又发布统一度量衡的命令。“权衡”指的是计量重量的衡器,在秦代又被称为“秦权”,1973年在苘山出土的秦代铁权是秦始皇在全国统一度量衡时统一铸造的衡具,全国仅存有两枚,系稀有文物。“斗桶”便是计算容积的衡器,“丈尺”是计算长度的单位。有的人认为其目的无非是加强对人民的剥削,但是黄中业先生在《战国变法运动》书中说道:“这条法律主要是服务于实行统一的赋税制度和俸禄制度,是发展社会经济即富国的需要”。这项法令可以使广大劳动人民免受因度量衡制的混乱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最重要的是对于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重农抑商
为了奖励耕织,商鞅发布重农抑商的法令。即“□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力本业”指的是从事农业生产和织帛,即耕织。凡是由耕田和纺织而生产粟帛多的人,则可免除自身的徭役。而“致粟帛多者”指的就是小农中的富裕户,国家对于这部分人给予奖励,无疑会刺激他们农业生产的热情,而且也会造成农村中的两极分化,即“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这也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有利于在小农中造就一批新兴地主阶级。由于变法之前的赋税征收政策是以土地为征收依据,并且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利润要明显得高于农耕利润,因此导致一大部分耕田者弃农从商,使农业人口减少,无人耕种的荒地越来越多。加之大商人对市场的垄断和在粮食贸易中的囤积居奇,严重地侵犯了小农的利益,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与“耕战”为主要内容的富国强兵政策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因此商鞅“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即凡是经营商业及怠惰而贫困的,要连其妻子儿女一同没入官府为奴隶。总的来说,商鞅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平民有上升为统治阶级的可能,同时也有全家沦为奴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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