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的治道思想及对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11-21 属于:商鞅

  •   关键词 缘法而治 轻罪重罚 刑无等级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一、商鞅推行治道思想的缘由
      商鞅的治道思想并不是偶然形成的,它的产生有深刻的哲学基础。商鞅变法前的秦国在经济上虽得到了发展,但本国的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旧贵族与新兴地主阶级阶级矛盾十分突出。在此情况下,秦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发展仍然比其他六国落后。他指出社会在不断发展,民情也在变化,所以,要把国家治理好就应该随社会情况的改变而变化,而不是墨守陈规。因此,在秦孝公的大力支持下,商鞅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政治体制改革。
      二、商鞅治道的主要内容
      (一)商鞅重法,推行“缘法而治”。
      商鞅强调以法治国,这不同于儒家的“德治”的主张,他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最重要手段,唯有推行法治才能让国家富国强兵。商鞅指出,要想法治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对其进行确认,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应该确立法律在治国之时的权威。法是治理国家的权衡,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同时也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定分》中说:“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一定,则民皆知何事可为和不可为矣,这样国家就可以安定有序了。同时,他认为君主背弃法令,听从私人的建议是不对的,因为,只有像那样的圣贤才能够不依法而评判事情的对错,所以治理国家需要法令来指导,否则就会出现混乱。
      (二)主张明法,方便民众知晓。
      所谓明法就是要使法律公开,让天下的百姓都能知晓,这样就能培养官吏和百姓的法制观念,做到官员不敢滥用权力侵害百姓的权利,百姓也不该以身试法了。而要让臣民能够懂法守法,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法律法令要明确容易让官员和百姓都能知晓,第二,就是需要培养大批的懂法官员来宣传法律法令。《定分》指出“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官吏首先要熟悉法律法令,这样才能成为民众的法律宣传者。同时,官员们向民众传播法令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没有做到这一点的话就是官员们失职的表现,必要时是要问罪的。那为何要明法呢?商鞅指出,法律和势是不同的,势乃是国君所独有的,而法令则要为君主和官员所共同用,法律的公布主要是让民众做事的时候能够避免灾祸,依法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一来,民众知道了法令的内容,就自然就不会去做违反法令的事情,也能从法律守法中得到利益。商鞅认为,古代的许多贤王在治理国家的时候是没有人会受到刑罚制裁的,这并不是说他们没有刑罚,而是他们的法令明白易懂,人民也就很自然地得到了法令给他们带来的好处了。
      (三)执法时,要求轻罪重罚。
      商鞅主张,为了让法治得到实施,就得让民众对法令有敬畏感,这就需要轻罪重罚,因此,他认为唯有这样才能做到以刑去刑。在《开赛》中他指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他举了个例子:春秋时代的晋文公想公布刑罚,让百姓知法而不去犯法,以此来显示出他的爱民之心,就召集了文武百官到宫内议事,而有人迟到了,文公就下旨要杀了他。于是,晋国的官员和百姓都战战兢兢的,都不敢再轻易的违法了。而后,晋文公发兵攻打其他国家的时候,三军都无不勇往直前。商鞅认为战争和杀戮都不是好事情,但是只要能用战争消灭战争,能用杀戮来阻止杀戮的话,那就是很好的办法了。
      商鞅在推行轻罪重罚的过程中,他还主张“刑于将过”,换句话说,就是要在百姓要出现犯罪的行为时就要用法律来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他指出,刑罚加在民众头上后,他们的邪念就自然的会断绝。以此,商鞅认为,轻罪重罚和刑于将过是防止民众犯罪的最好方法了。
      (四)在适用法律时,主张“刑无等级”。
      “刑无等级”思想是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之一,这个法律原则最早是法治理论奠基人商鞅提出来的,他指出:“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换句话说,就是法令要统一尤其是要统一刑罚的适用标准,做到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对卿相将军和氏族大夫没有等级差别,只要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法令,都要依法做出断决。在执法的时候不能因为行为人以前有显赫战功或是曾经做过善事,而其后又过错后违反法令,就将功折过,从而破坏了法律法令的权威。因此,即使是忠臣孝子之类的被社会所称赞的品德高尚之人违反了法律法令,也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以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公平正直之法令是不偏袒权贵。依据法律所规定的赏罚,即使是智慧的人也要受到制裁,勇敢之人就不敢不接受奖赏。处罚犯罪分子,尤其是王公大臣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要做到刑无等级的无区别对待;而奖赏立功和行善之人,尤其是那些贫困的百姓,要做到公平的分配。
      三、商鞅治道思想对安定有序社会的借鉴意义
      我们已经在前面讨论了商鞅的治道思想,虽然其思想中有不足的方面,但他的一些法制思想在某种程度上是和现代依法治国思想吻合的。因此,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首先,推行依法治国,就要求有一个能体现人民意志、符合民众要求、顺应形势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邓小平强调“必须让民主能制度法制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的看法改变而变化”。有法可依乃是我们讨论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所以我们必须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能够得到执法者彻底的执行。
      其次,依法治国就要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切实的推行普法教育工作,正如商鞅指出的,要使官员和民众都知晓法律,从而增强百姓和官员的法律意识。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的重要手段是教育好人民的法制观念。而江泽民在也说:“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干部们依法办事的能力。”这正是保障依法治国彻底实施的基本要求。
      再次,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告诉我们依法治国要求在执法的时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要平等。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要坚持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的区别对待。官员和人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人人都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责任。这就是说,不管谁违反了法律,都要由司法机关依职权来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
      依法治国是国家能长治久安、是维护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之保证。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法令行则国家兴,法令驰则国衰乱。保增长、维稳定的办法就是实施法治。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我们从西方各个国家的实践中吸取经验,从我国传统文化中获得养分,正如商鞅的治道理论给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参考文献:
      [1]石磊:.商君书.中华书局出版,2011.
      [2]朱日耀.中国法律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3]李永成.试析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其在依法治国中的借鉴意义.民主与法制2000(5).
      [4]邓小平文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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