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制刑律重赋役的策略
他在完善相关的各种财政经济管理措施方面苦下功夫,并通过制定立法把有关措施制度化甚至法制化。
秦始皇废除六国各自实行的经济制度,建立了统一的经济制度。财政、经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制化,是秦始皇实施政治的一个特点。
国营手工业管理。秦朝的官营手工业规模较大,国家直接支配大批工匠,他们从事各种制造业,以满足政府和皇帝的需要。为了加强管理,秦朝设立了"漆园啬夫"、"司空啬夫"、"采铁啬夫"等职官,还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法规,内容充实。
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涉及劳动定额、产品规格、产品质量、工匠培训等。《工人程》根据季节、身份、性别、年龄、劳动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等,对工人、工匠的工作量做了具体的规定。
《工律》规定同一产品必须有一致的规格,"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长、广亦必等",严禁擅自改变产品制造标准。凡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者,要给予处罚。《司空》对修缮车辆所使用的胶、脂等材料的用量有具体的规定。
《金布律》对各种规格囚衣制作的原材料和价格也有具体的规定。而且秦律有关机构和主管官吏的考核及奖惩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考核涉及履行管理责任和生产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减少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
考核定期举行,列为下等者,令、丞、佐等主管者和具体责任人均要受到惩处。连续数年考核为下等,主管的啬夫被革职并永不再用。
《均工律》激励工师培养新工和新工提高技术,还规定:"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毋以为人仆、养。"从上述情况看,秦朝法律对官营手工业管理有明确具体的规范。
民营商业管理。依据提供的材料推测,秦朝政府可能不直接经营商业或政府直接经营的商业规模十分小。秦的历代君主和地方大吏重视市场建设和管理。他们建立 市场制度,在城市设立固定市场,对于市场贸易有关的货币金融活动及度量衡等,制定了《云梦秦简》法制化的管理措施。当时的民营商业十分发达,有大量的民间 商贾从事贸易活动。
秦朝法律在保护合法商业活动的同时,严格禁止一切非法的经商活动,没有特许权力的政府机构以及官吏、农民从事商业经营一律属于违法行为。
《田律》严禁农民卖酒。《厩苑律》严禁乘用公家车马的官吏出卖死马的肉和皮,这类物品必须统一交县一级政府处理。
《金布律》严禁都官自行出售需要处理的物品,必须一起送交大内或县处理。《秦律杂抄》有一条法律规定:严禁低级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牟利活动,否则处以流放的重刑。
秦朝法律还有限制商品价格、保护公平交易、禁止走私等规定。《金布律》明文规定:除价格在一钱的小商品外,出售者必须明码标价。
《司空律》规定:粮食价格每担三十钱,劳动力价格"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法律问答》规定:其他国家的商贩必须呈验经营凭证,禁止百姓与非法的 外商进行交易。珠玉等贵重商品不准卖给"邦客"、"旅人"等其他国家的商人。破获的走私珠宝必须缴送内史,由内史酌情奖赏。
在土地管理方面,秦始皇也有很大的作为。秦始皇三十一年 (公元前 216年),他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也。"即占有土地的人自动呈报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按照规定缴纳赋税。这个法令承认各类土地的实际占有状况,在客观上具有推动私有土地数量不断发展的意义。
他还改变各地"田畴异亩"的状况,统一土地度量制度,规定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方步为一亩。这一亩制沿袭至今并且没有大改变。
秦朝的土地主要为国家所有,大量土地需要国家直接管理和经营。为了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大量的国有土地,秦朝不但设置了系统的管理土地的政府机构和相关的职官,而且有相关的立法。云梦秦简《语书》证实《田令》是备受各级政府重视的法律文件。
有关的职官,见于云梦秦简的有大田、田啬夫、部佐、田典、牛长等。大田,官名,主管农事。据说齐国曾设有此官。《汉书 ·百官公卿表》并未提到秦朝设有这种职官,而云梦秦简《田律》证实秦朝也有称为"大田"的机构和职官。地方的相关政务必须向大田报告。
云梦秦简《田律》、《秦律杂抄》等保留着一些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国家所有权:《田律》通过有关各项规定,以直接有效的管理和租税征收,体现国家对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法律问答》也关系到国有土地的租佃问题。
《秦律杂抄》中的"采山重殿"等条还明确规定山林、水泽均为国家所有,不经国家允许,矿山、漆园及其他物产,不得攫为已有。这些法律规定与国家的赋税制度相匹配,全面维护并实现了皇帝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支配权。
规范各级官吏对土地的管理责任:秦朝设"大田"、"田啬夫"、"部佐"等官吏专职主管农田耕作事务。《田律》规定:负有土地管理职责的地方官吏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央政府报告土地的使用情况,如雨后的墒情、谷物抽穗和尚未垦殖土地数目等情况。
如果发生旱涝、蝗灾,也要及时、快速报告受灾面积。《厩苑律》对耕牛的管理、饲养及其考核有具体的规定。如果耕牛死亡率高于三分之一或考核为下等,田啬夫、里典要负刑事责任。《法律问答》还规定:田官不得隐匿土地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明确国家土地使用者的义务:《田律》等明确规定:所有国有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否耕种,一律"以其受田之数",向国家交纳租税。按照秦朝的财政管理制度和赋役制度,所有使用国家的山林、水泽、矿产,从中获取物产的人,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
《仓律》明确规定稻、麻、禾、麦、黍、菽等各类作物的亩播种量,"其有不尽此数者",依律处罚。《田律》规定:严禁"百姓居田舍者"酿酒贩卖,由田啬夫、部佐等负责监督,不从令者有罪。《田律》还严禁农民损坏庄稼、随意壅堤提水等。
要求吏民了解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法令:作为郡守行政文告的《语书》,命令下属官吏"明布"法令,要求吏民均要"修法律令、田令",并严格遵守。其中特别提到田令。
《田律》及各种田令的重要性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时国有土地的规模及国家对各类土地的支配权甚至直接管理权。
以法令形式保护国家认可的土地占有或使用权益。
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确定了一些土地的占有或私有权。《法律问答》规定:"盗徙封,赎耐。"私自移动土地界标,要处以赎耐之刑。土地界标标志着土地 权益的范围。私自移动土地界标必然侵犯他人的权益。不管土地权益拥有者的具体身份是占有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都需要由土地界标界定其权益范围。这条规 定目的在于保护国家认可的合法权益。
保护农业生产条件和资源。《田律》规定:春季严禁采伐山林和堵塞水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为肥、采 集刚发芽的植物和捕捉幼兽、幼鸟等;在禁猎期内禁止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罗网;禁止其他破坏资源的行为。这表明,秦朝法律继承了传统的"四时之 政"的合理成分。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赋税制度是皇帝制度的财政经济命脉,也是专制主义社 会控制模式的有机构成之一。它侧重体现着这种制度、这种社会控制模式的经济层面的各种现象,却又完全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现象。征收赋税是君主制度最重要的 政治行为之一。准确地说,赋税制度是一种把君主与臣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联系起来的的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政治制度。赋税制度主要基 于政治关系而设,又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构成之一,它事实上属于政治制度范畴。由于赋税制度集中体现着君主专制国家与其广大臣民的经济关系,体现着君臣关 系的经济内容,所以又可以把它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研究。在研究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时,必须充分注意到它的这个性质和特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它的 内容也很繁杂。赋税,包括租税与徭役。在战国、秦汉时期,赋税主要以"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等方式征收,还包括其他税收。其中国家无偿 役使民众的"力役之征"的超经济强制性质征收方式明显。
统一货币。金属铸造货币在春秋后期已广泛流通于中原地区。战国时期,铸造的铜 币已成为当时流通领域里的主要货币。直至战国末年,因为各诸侯国长时期的并立,各国铜币的形制在形状、大小、轻重以及计算单位上十分不同。每个诸侯国都有 很多铸造货币的城市与地点,这就使得币制更加不统一。从总体上看,当时各国通行的铜币可分为四大系统:一是布钱。布钱的形状像金属农具傅,是从镈这种农具 在商品交换中演化而来。这种布钱主要流通于三晋即魏、赵、韩三国。布钱的种类很多,有空首而形式比较原始的古布;有圆肩、方足、圆跨的布;有方肩、方足、 圆跨的布:有方肩、尖足、圆跨的布;有方肩、方足、方跨的布。
二是刀钱。刀钱的形状如同刀、削,是从刀、削这种工具在商品交换中演化而来,主要在齐、燕、赵三国流通。有形状比较原始的古刀:有形制较大的尖头刀,主要流通于齐国;有形制较小的方头或圆头刀,主要流通于燕国和赵国。
三是圆钱。圆形铜钱有圆孔与方孔的不同,方孔出现较晚,主要流通于秦国、东周、西周以及魏国的沿黄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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