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具体改革了哪些东西?商鞅变法对于秦国的好处在哪?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11 属于: 百家争鸣

商鞅变法与阡陌

众所周知,商鞅在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期间主持了变法。其变法内容之一是“废井田,开阡陌”。时值孝公十二年(前350),秦迁都于咸阳之际,曾将城市和农村进行重新划分,变成了四十一县(也有史料记载为三十一县),并垦荒田开阡陌。阡陌是指用来分隔农田的纵横交错的细长小道(田间小道)。可以说阡陌是“条里”(条里是日本古代土地区划制度。将土地以道路式水沟区划成一町〔60步〕)的方格,为坪。30坪为1里。有利于完整地实施班田收授)的前身,也是商鞅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以同样标准区划土地的制度这时候也非常流行。

这种规矩的土地区划是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的,但是其实在战国时代领土国家实施这种土地区划之前,人们早就开始了土地的修建。历来被大家广为误解的一个问题,就是当时田地的形态。

我们从水田开始说起吧。藤原宏志等学者在进行中日共同调查中,从草鞋山家浜文化遗址发现了水田遗迹。这一发现还给大家带来了非常大的惊喜。因为这个水田遗迹的形状与大家所熟知的水田形状截然不同。

马家浜文化遗迹的水田是就着自然地形微妙的高度差形成的低洼地带而变成了现在的形状。我们目前基本可以断定这一水田形态在新石器时代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形状。因为同样的水田形态还可见于长江中游流域的城头山遗址(不过也有些进行小规模区划的旱田)。

商鞅变法具体改革了哪些东西?商鞅变法对于<a href=/wiki/QinGuo/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秦国</a>的好处在哪?

51 江苏省草鞋山马家浜文化遗址发现的洼地形状的水田 长江下游草鞋山马家浜文化遗址发现了洼地形状的水田,是日本藤原宏志等学者参与的中日共同调查的考察结果之一。类似的洼地形状水田还可见于长江中游流域的城头山遗址(大溪文化或比起稍早一些的时期)。

即使在青铜器时代,人们农耕普遍使用的工具仍然是石器,所以这个低洼水田是就着地势而建,人们对地形基本上没有什么改变。然而,等到铁器大量普及之后,田地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铁器因其锋利无比,所以适合砍伐大量木材。而且与原材料稀缺的青铜相比,铁器的原材料非常丰富,这使得铁器从一问世开始就席卷了古代中国。木材与铁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铁制工具。于是人们开始砍伐大片森林,不断把田地开垦的前线推向曾经可望而不可即的远方。

与此同时,人们开始制造大量的车辆,对畜力的利用水平也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人们开始学会使用来耕作水田,耕地的形状也以方形为主。

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旱田地区。

如此一来,人们的生产方式与以往相比有了质的飞跃,利用铁器和畜力进行农业耕种的方法越来越普及。从事农业的生产者能够耕种的土地面积也急剧增加,城市人口剧增,城市数量也直线上升。

对不断激增的耕作地进行管理的则是正处于发展阶段的领土国家。在这一基础上,官僚制度也得以不断完善。如何才能有效管理大片的耕作地,如何才能增加更多的土地用于耕种,如何才能在战争状态下确保农耕人口。这些问题成为大家议论的焦点。这些问题也正是主张变法的人们需要着手解决的难题。

商鞅变法与爵位的完善

在以城市国家的秩序形态为基础的时代,这些城市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城市与附属的小城市及农村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当汉字从周远播四方并普及之后,周的治理办法被这些城市国家采用,城市国家开始对其统治下的小城市及农村的首领使用“伯”或“叔”这类表示家族关系的词语。这是一种虚拟性关系。换言之,就是城市国家有自己的君主,在这个君主之下有“伯”、“叔”等的存在。

这种一国之王与其麾下的伯、叔之间的关系普遍存在,与该国是否已经开始使用汉字没有关系。

将众多国家进行统一管理的是大国。进入青铜器时代后,大国便林立于华夏大地。

周人使用的汉字首先是传播到了周的各诸侯国,不久便传到了楚或吴、越之地。在这个传播过程中,人们开始用汉字来表记传统上的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小城市及农村之间的关系。楚及吴、越等位于新石器时代以来的文化地域之中的大国在汉字传来后不久便开始自称为“王”。因为他们始终认为自己并不是服从于周“王”的诸侯。

楚国或吴越之地的一国之君虽然一直都不认为自己臣服于周天子,但在汉字传入此地之前,他们并不会介意汉字的表记方式。然而自从汉字普及之后,他们便开始对“王”字耿耿于怀了。

长江中游流域的楚王,下游流域的吴王和越王,楚与吴越之间的徐王,他们都开始自封为王。

正当这种新的秩序悄然形成的时候,大国之间也开始一个新的动向—吞并小国改设为县,并派遣官僚到地方去进行管理。推动了这一历史进程的功臣,正是日渐普及的铁器。铁器的普及提高了垦荒能力,使得土地激增,于是城市也跟着增加。于是到了后来,来源于土地开垦的新县数量远远高于来源于被吞并小国变成的县的数量。

这样一来,在每个文化地域中就有必要构建一种新的秩序来重新定义中央与县之间的关系。

新秩序生成的场所仍然是以新石器时代以来的文化地域为母体的领域。换言之,即国土可与日本的面积相匹敌的领土国家成为了新秩序诞生的舞台。但是这个新秩序所定义的不是领土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领土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中央官僚统治的体制与形式。

爵位制度就是顺应这个时代需求而生的新秩序。

请大家看一下图52中的爵位一览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是十七级爵制分为两部分,下面的八级为民爵,上面的九级为官爵。官爵包括了派遣到县去进行管理的官僚,规定了官职的等级。民爵规定的是这些官僚统治下的庶民的等级。

爵位是从下往上数的。请大家注意下在官爵中除了最下级第九级,其余爵位的名称都是成对出现的。客卿、正卿残留着城市国家的印记,是曾经辅佐城市国家君主的人物。城市中的等级有卿、大夫、士,而卿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左庶长、右庶长则是对臣服的部族首领的定义。最上面的四个爵位则是赐给管理多个城市的人物,其中左更、右更等级低于小(少)良造、大良造。

官爵最低的爵位是五大夫,也就是俗称的实习生。官僚子弟被赐予的最早的爵位就是这个。

客卿、正卿,左庶长、右庶长,左更、右更,小良造、大良造,从爵位名称的相似性,我们可以把它们打包看做是四个等级。这也就是后世热烈讨论周代五等爵的原因。如上所述,周朝对城市与城市间关系,以及城市与农村间关系只存在语言上的表述,而实际上并不存在用以表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爵位。但是当后人需要这个并不存在的爵位时,便开始编造了一些虚构的东西来说明爵位这个东西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这是为了要效仿古人,以正典范。

商鞅变法具体改革了哪些东西?商鞅变法对于秦国的好处在哪?

52 战国秦国商鞅变法的十七级爵制 爵位分为官爵(上表右)与民爵(上表左),官爵最下级别为五大夫,意为实习官僚。五大夫以上有八级,每两级的名称类似。这是在战国时代的四等爵观点(即认为五等爵中子爵与男爵等级相同的观点)基础上制定的爵位制。后来,随着领土的扩大,爵位也增加,逐渐演变成了二十等爵制。如果考察汉代的二十等爵制,则不难看出汉代是在五等爵观念基础上制定的爵位制

孟子》中就有关于五等爵的记录。在公、侯、伯这三等爵位之下有子、男两等爵位,而子爵与男爵其实是一样的。这是因为在整理每个国家爵位的过程中,虽然有些国家是四等爵,有些国家是五等爵,但实际需要的只有四个等级。从商鞅变法制定的爵位之中,我们不难看出实际上官爵只有四等,只不过商鞅将这四等细分成了八级,最后再加一个实习生的爵位,凑够了九级。

问题的焦点只不过是将这四等打包看做四等爵,还是再加上个实习生凑够五等爵的问题。

如此一来,这个表示城市间关系与城市和农村关系的词语—西周时代、春秋时代的五等爵便频频亮相于各种古书典籍之中了。后世也认为这个五等爵是真实存在的爵位制度。当然这其实只是个误解而已。

领土国家的扩大与爵位的变质

商鞅改革制定的爵位是他从魏国带到秦国的爵位制。虽然商鞅根据秦国的传统多少进行了些增减和修改,但基本上还是沿用了魏国的爵位制。然而事实上我们并不清楚魏国的爵位制到底是什么样的。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知道商鞅把许多魏国的法律原封不动地搬到了秦国的法律之中。

无论魏国、秦国,还是其他国家,它们的国家领域都是在新石器时代以来的文化地域母体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同一个文化地域可能会出现好几个国家,当这些国家开始主张自己领域统治的正当性时,其论点的中心还是扎根于这片文化地域的领域。

人们不再用间接统治城市的传统方式来管理国家,而是变成了向各个城市派遣直属中央的官吏来进行直接统治。于是重新定义城市、国家、官吏的秩序成为当务之急。爵位制度的出现便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便。商鞅变法中制定的新爵位制度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诞生的。

另一方面,秦国的国家领土在开始实施官吏统治后,尤其是在秦襄公的时代一点一滴地扩大版图,就连楚国所在地的湖北湖南一带后来也被纳入秦国的版图。占领的土地被分割统治,每一个分割区被称为郡。如此一来,跨越多个传统文化地域并以官吏统治来管理的现实与爵位的问题也扯上了关系。

作为领土扩张的结果,原本只有十七个等级的爵位也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虽然中间经历了如何的演变,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当汉代继承了秦的制度后,原来的十七个等级变成了二十个等级。二十等爵制的影响范围(派遣官吏至地方进行直接统治的范围)并不是整个大汉帝国,有相当一部分还是诸侯王国。如果从中剔除诸侯王的领土,则剩下的面积大概跟秦昭襄王扩张后的秦国版图差不多。因此我们大概能够了解为什么早在秦昭襄王时代,十七级爵制就被二十等爵制取代了。

如果比较商鞅的十七级爵制与二十等爵制,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改变是一个必然。请大家再次回到图52。在二十等爵制中不见了客卿、正卿,新出现了驷车庶长、大庶长以及关内侯、列侯。

驷车庶长、大庶长是将原本没有汉字的地区收编入版图后产生的爵位。列侯是统治其他已经制定了爵位制的国家而追加的爵位。

由于不是传统的统治领域,中央在派遣官吏过去时一般都会提高该官吏的地位,让他能担负重大的管理责任。因此中央对这部分地方官给予类似分封的待遇。

然后,秦国不仅需要派遣自己的官吏到地方进行统治,还把被征服地区的有权有势者迎接到秦国,给予其较高的爵位以保证其地位不变;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安抚措施。被征服地区的权贵虽然身份等级得以维持,却渐渐丧失了实际统治权。而对于一直以来就效忠秦国的权贵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地位以示奖励。于是关内侯便应运而生了。

这种制度在开始实施不久还是具有实效性的,但是后来就逐渐沦为了有名无实的存在,变成了单纯的名义上的身份等级制度了。

传统的统治区域与新开辟的被征服地区是有严格的区分的。这就是法律上“夏子”的有关规定。所谓夏子,是指秦国女子所生之子。秦国男子首先有资格称夏子。被征服地区的人民不是夏子,但是被派遣到新疆土做官的秦国官吏是夏子,这些外派官员与当地女子之间所生之子则有资格称夏子。并且秦国女子嫁给被征服地区的人家,所生之子也能称夏子。如果出生的夏子是女孩,那么这个女孩长大后无论嫁到任何地方,她所生的孩子都是夏子。

于是秦国通过这种血缘的关系,对征服的地区逐步展开统治。

秦始皇登基后曾颁布了名为“逐客令”的法令。意为驱逐客人、外人。这个法令却遭到了李斯的强烈反对。李斯还发表了演说表示抗议,最终导致这个法令还没有正式颁布便被扼杀在了摇篮里。这个法令驱逐的对象就是非夏子的一群人。李斯也包括在其中。

其实这个“夏子”的相关规定原本应该是魏国的东西,因为魏、赵、韩都将各自传统的统治领域称为“夏”。后来这个规定被引进到了秦国,于是秦国人开始认为自己才是正宗的“夏”,将这个规定作为自己的东西沿用了下来。

从这些规矩的制定以及制定前后的来去脉,我们就能够了解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传统文化地域是如何被赋予特殊地位的,以及这种特殊地位是以怎样一种现实的需要为基础而存在的。

商鞅大力推动变法使得他树敌无数。启用商鞅主持变法的秦孝公死后,商鞅就立刻被抓入狱,最终死于车裂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