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历史——战国官制的变化
(一)文武分途,将相分职
“官分文武,君之二术”(《尉缭子·原官》)。战国时期,为了适应形势需要,各国大都推行了以国君为首、文武分职的中央集权体制。国君之下,分设相、将,掌管文官、武吏系统,最终统归于国君,并对国君负责。
这种文武分途、将相分职的制度安排,与此前宗法国家以卿大夫为主的世袭权力体制有很大不同,代表了战国时期行政管理体系的职业化分工趋势及官吏设置的层级化趋势,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国君对各级官吏的有效控制,也有利于提高国家的总体行政效率及行政决策能力。
按照文武分途的原则,国家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由以相为主的文官体系承担。各国通常设“相”一职,作为国君的辅佐。
相,有“佐助”之意。战国之前的相,只是诸侯朝聘时主持行礼的司仪。到战国时期,相(或曰相国、丞相、宰相或相邦等)一职,才逐渐演变为国君任命的管理全国文职官吏的首要行政首脑。
按《荀子·王霸》的说法,相的职权是:“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饰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如此,则相一方面是国君的助手,另一方面则是百官之长,以双重身份负责朝中行政事务的管理。
战国时期,魏国最早设相。此后,韩、赵两国,也相继设立相职;秦国置相,是受三晋国家的影响,年代稍晚。公元前328年,张仪始为秦相;公元前309年,秦国初置左右丞相,以甘茂为左丞相,樗里疾为右丞相。秦国的相,又叫相邦。1974年陕西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坑发掘出土的器物中,有“三年相邦吕□□造”铭文,所指就是秦相吕不韦。楚国以令尹为最高官职,与其他国家的相当。典型的例子,就是楚悼王以吴起为令尹,主持变法;楚考烈王以春申君黄歇为令尹执政。
将,又称将军、上将军或大将军,是军队的最高长官。春秋时期,晋设“三军”,置“六卿”为其正副统帅,称将军。到战国时代,由于各国疆域的扩大、官吏机构的庞杂,再加上常备军的建立和普遍征兵制的推行,战争规模扩大与战争方式改变,“将军”开始成为军队的统帅。为了突出最高统帅的地位,各国往往设上将军、大将军等。将军之下,还有国尉、都尉等高级武官。秦统一六国后,以太尉掌管全国军事。
将相之外,还有御史一职。御史原是国君之秘书,协助国君处理日常事务,兼理外交事务。如别国来臣献国书,往往由御史接受;国君宴会群臣,通常是“执法在傍(旁),御史在后”(《史记·滑稽列传》);两国国君相会,也会有御史在旁记录。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是《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载,秦王与赵王渑池相会,“秦王饮酒酣,曰:‘寡人窃闻赵王好音,请鼓瑟。’赵王鼓瑟。秦御史前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随着国君权力的加强,御史之职权责也逐渐加重,不仅负责机要文书档案的处理,而且作为国君的耳目亲信,还要承担监察其他官员的职能。秦统一六国后,以相、尉、御史大夫为“三公”,御史的职责,依然是以秘书兼监察性质为主,当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官制传统。
战国时期,各国在将、相设置上,称谓各有不同。但总的来说,“将相分职,文武二途”,确实是战国官制变化的总体趋势。这一变化,代表了战国时期国家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趋势日渐加强,同时也体现了官僚层级及职能划分的科学化,体现了国家管理的行政分工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国家行政、军政管理效率和能力的提升,并最终发育成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国家的各个行政条块,对后世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从家臣到国臣:职业官僚的诞生
西周及春秋时期,国家管理多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以世卿世禄制为基石,任职者多为公族出身,其职位、爵禄、待遇等,以世袭为原则。
春秋中期以后,在一些有势力的诸侯国卿大夫家内,“家臣制”开始出现。家臣多半是职业管理者,与卿大夫家族之间,主要是一种雇佣责任关系。家臣没有封地,只领取俸禄。
到春秋末期,在一些诸侯国内,陆续出现了一些没有封地、只领俸禄的官吏。例如,孔子担任鲁国司寇,“奉(俸)粟六万(石)”;后来到卫国做官,“亦致粟六万”(《史记·孔子世家》);孔子弟子“原宪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论语·雍也》)。
战国时期列国变法,彻底瓦解了世卿世禄制,随着战国国家集权体制的形成,食禄性质的家臣制,逐渐转化为国家官吏(国臣)。官员的任命,以贤能、才干为标准,直接对国君负责;同时,采用因能授职的原则,以俸禄多寡衡量,任官者不再有土有民,待遇也不能世袭。职业官僚集团就此开始形成。
战国时期的职业官僚,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因能授官,推行俸禄制。
取消世袭传统,不计较出身、身份,有能力者胜出,国君对于各级官吏,可随时任免,随时选拔。故有所谓“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之说,充分体现了“因能授官”的原则。按照这样的原则选拔出来的官吏,经过长期的基层历练,其能力和行政水平,都比以前的世袭贵族有较大提升。
此外,战国时期的国家官吏,不再有土有民,而是以俸禄代替食邑,根据职位高低给予不同俸禄。俸禄的多寡,一般以粮食计量单位为标准。各国计量标准不一,名称各异,或以“盆”计(卫国),或以石、斗为单位(秦、燕等国),或以“担”计(楚国),但其性质均为实物俸禄制。
二是依凭授权,推行玺符制。
战国时期,玺符已成为国君下达命令或行政公文来往的重要依凭。《吕氏春秋·适威》记载:“若玺之于涂也,抑之以方则方,抑之以圜则圜。”这里所说的“涂”,就是作为玺符依凭的封泥。
玺作为权力的象征,大小官吏受职,必有“玺”符(即官印),作为授权依凭,意味着权力的合法性。一般来说,举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都是由国君任命发给玺印,其他下级官员的玺印,则由上级主管发给。普通官员的玺印,多为铜制,但丞相之玺,因其地位特殊,往往是金制,此所谓“黄金之印”(《史记·范雎蔡泽列传》)。
官吏去职时,要上交玺印;而对于不称职的官吏,国君可以随时收玺、夺玺。《韩非子·外储说左下》曾记载,西门豹任邺令,居期年上计(考核),成绩大不理想,国君收其玺。西门豹自请曰:“愿请玺,复以治邺。”文侯不忍心,于是再次将玺印交给西门豹,让他继续任邺令。结果第二年考核,邺地大治,文侯迎而拜之,西门豹遂纳玺而去。另据《吕氏春秋·执一》记载,吴起问商文说:“今日释玺辞官,其主安轻?”所谓的“释玺辞官”,说的也是这个道理。
战国时代,武将领兵,要发给虎符作为凭信。虎符通常作伏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使用时,右半存国王处,左半发给领兵将领,右半和左半合符,才能顺利调动和指挥军队。著名的“窃符救赵”的故事中,魏国信陵君所窃之“符”,就是由魏王发给的军队指挥权的凭证。
出土文物中,有一件秦国的新郪虎符,其铭云:“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目(以)上,必会王符,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毋会符,行殹(也)。”明确规定“甲兵之符”右半归王掌握,左半归将领掌握。凡用兵五十人以上者,必须会合王符。如果有外敌侵入,边塞有烽火,这时虽然没有王符会合,也可以机动行事。
与“符”相同性质的,还有“节”。“节”是用于来往通关的证件。早期的节,多用竹节制成,到战国时期,多以青铜铸成,上有铭文,常常几枚合成圆形竹节状,作为通行的凭证。湖北随县出土“鄂君启节”一件,就是楚王发给鄂君的通关文牒。
战国时期,由玺、符、节等构成的玺符制度,实际是国君授权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这种严密的授权制度的推行,大权也就能够集中于国君手中。
三是任内考核,推行上计制。
战国时期,国君对官吏实施任内考核制度,根据行政业绩决定奖惩。考核通常以一年为限,或者以任期为单位,“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荀子·王霸》)。前引西门豹例子中的“期年”,就是指任内一年的周期。
官吏考核的办法,叫“上计”。“计”,又称“计书”(《商君书·禁使》),指考核统计的籍册。战国时期,地方官吏上计范围相当广泛。据《商君书·去强》记载,“强国知十三数:竟(境)内仓口(仓库)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官吏)士(学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靠谋利为生者)之数,马、牛、刍、藳(gǎo)之数”,这些大多是上计考核的内容。另据《管子·问》强调,国君行霸王之术,“凡立朝廷,问有本纪”,所问内容,一一罗列,竟然多达三十六项。
郡县一级地方官员的上计,通常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考核时,各级官吏要将预算情况写在木“券”上送交国君,国君把“券”剖分为二,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到了年终或任职期满,臣下到国君处报核,这就是所谓“上计”。官吏上计,采用了合券计数的方法。《荀子·君道》中说:“合符节,别契券者,所以为信也。”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没有达到“券”上的规定,国君便可当场收玺免职。上级官吏对于下级官吏的考核,也大多采取同样的办法。这种考核办法应当说还是很实在的。
上计过程中,往往还会涉及度量衡器和符节契券等,作为政府考核官吏的计量标准。《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上有一个故事,说田婴相齐,有人对齐王说:“一年的财政结算,大王如果不用几天的时间亲自听取报告,就不能了解官吏的营私舞弊和政事得失了。”田婴于是准备好“押券斗石参升之计”,即各种账目与凭证,请齐王来听取汇报。结果齐王听着听着就睡着了,官吏们就把各种“押券斗石”全削平了……这里说的虽是田婴相齐的故事,但也正说明计量标准(斗石之计)在官吏考评中的作用。
为明确标准和防止官吏舞弊,各国都比较关注统一度量衡制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鞅变法时,于秦孝公十八年(前344),统一了秦国的斗、桶(斛)、权衡、丈、尺等标准,设立了秦国的标准计量器具。现在存世的“商鞅方升”,就是这一过程的产物。另据史载,田齐国为了防止官吏舞弊,制造了“左关之釜”、“仓廪之釜”作为标准,铸造了标准量器。度量衡制度的统一,是中国古代的“标准化”,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俸禄制、玺符制和上计制,是战国官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战国时期集权国家行政管理的新变化和新趋势。随着相关制度的推行,有效地提升了国家集权管理能力,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也催生了职业官僚阶层,带来了君臣关系的新变化,形成了“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和“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的交互关系。这种制度的出现,不仅对战国社会历史发展,而且对后世行政管理体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从采邑制到封君制
战国时期,各国有权势的贵族或有功劳的大臣,往往会被国君封以食邑,以示奖宠,名为“封君”。战国“封君”制,形式上与之前的宗法国家贵族世袭的“采邑”制很相似,但其实质,却有重大区别:
宗法制下的卿大夫的封地,名曰“采邑”。卿大夫在其采邑内几乎拥有与国君一样的经济、政治及征兵的权力,有土有民,且可以世袭,通常设家宰或邑宰掌管其封邑,实际上就是一个独立的小国。
战国“封君”制,封君的封地,叫食邑。顾名思义,封君在食邑中,仅享有衣食租税之权,没有土地和人民的调配权。战国历史上有几位著名的封君,如魏国的信陵君、赵国的平原君、楚国的春申君等,都有较大面积的封地,且在国内政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但在其封地内,他们也同其他封君一样,只有衣食租税之权,而非有土有民。
车马出行图漆圆奁(湖北荆门包山战国楚墓出土,湖北省博物馆藏)。盖外壁绘车马出行图,计有二十六人,四辆车,十匹马,正反映了当年贵族的出行气派。
战国封君在食邑内,几乎没有政治、军事的控制权,必须遵奉国家统一法令,行事以国君所授玺、符为凭。没有国君所授的玺符,封君甚至无权征发其封邑内的军卒。封君失官或身死后,其所封食邑,要归还国家。以商鞅为例,据《史记》记载,公孙鞅由魏入秦,因变法有功,被封于商。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到保守势力攻击,因没有国君授玺,他无权征发封地内的军卒,只好动用自家门客进行抵抗。结果抵抗失败,死后尸体受车裂之刑,其封地亦失。
另外一个例子,是秦国的襄侯魏冉,因拥戴秦昭王即位有功,威震人主,“擅权于诸侯”,“富于王室”,先封于襄,后封于陶,后遭范雎之谗,身以忧死。秦国即把他受封的陶地收为国家直接管理的郡。
战国时期的封君,几乎没有世袭的了。即便贵为国君的宠弟或太后爱子,也很少有例外。《战国策·赵策四》有“触龙说赵太后”一章。赵太后喜欢自己的小儿子,要多给他封地。触龙谏赵太后,问她:“从现在往上推三代之前,甚至到赵国刚立国时候,那些封侯的赵国君主的子孙,他们的子孙还有继续为侯的吗?不只是赵国,其他诸侯国国君子孙封侯的后代,还有继续为侯的吗?”(“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赵主之子孙侯者,其继有在者乎?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太后回答:“无。”由此可见,战国贵族的封地,已很少有世袭的了。
战国封君制的这一特点,后来为秦汉帝国所继承,对后世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