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历史——乡里制度:基层社会治理架构的形成
战国时期,各国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大多采用乡里制的模式。
乡里制的萌芽,可以溯源到西周、春秋时期。西周金文中有“里君”一词,通常被认为是指国中(王城)的居民组织。 而西周、春秋时期有“乡”,是以血缘亲族关系为纽带的自由民(主要是四民中的“士”)的聚落组织。 《左传》有子产“不毁乡校”之说,《论语》中有“乡党”、“乡愿”之辞。今存《礼记》中的“乡射礼”、“乡饮酒礼”中,还保留了古代乡礼的一些内容。从这些记载中可知,乡在西周、春秋时期,既是当时社会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也是居民日常生活的社会空间,承担着基层社会交往的重要职能。
西周、春秋时期的乡,大多是直接隶属于天子或国君的一级行政组织,乡中居民称“国人”,平时务农,战时出征,因此,乡也是西周国家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墨子·尚同》中有“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之辞。墨子生活在春秋晚期,他将“乡里”与“天子”并言,大致还保留了早期乡里制的某些遗痕。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集权国家政治权力的变化,再加上郡、县制的推行,乡就逐渐被纳入了郡县管理体系中,成为郡县下面的基层民政组织。
从文献记载看,当时各国乡里组织的名称与层级设置,存在一些差异。如:
《荀子·礼论篇》有“国—乡—州—里”的建制;《庄子·胠箧》篇中有“治邑屋州闾乡”的说法;《庄子·达生》篇则有“宾于乡里,逐于州部”之说;《管子·立政》则有“乡—州—里—游—什—伍”的说法,而《鹖冠子·王鈇》篇记载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是“郡—县—乡—扁—里”的模式。商鞅在秦变法,参照三晋国家的经验,在秦国实行“集小乡邑聚为大县”的办法,建立了“县—乡—里”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系(《史记·商君列传》)。虽然这些组织的层级和名称有异,但作为郡县制下基层民政与社会控制的基本居民组织,却是战国乡里制演化的共同特点。战国后期,随着兼并形势的变化,秦国的乡里体系逐渐占据优势,并在秦灭六国后逐渐普及开来,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总的来说,郡县体制下的乡里制度,通常是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乡有三老、啬夫和游徼等职。乡三老,掌管风俗教化;乡啬夫,掌管居民诉讼和税收;乡游徼,掌社会治安。里设里正或里典,以贯彻县乡布置的民政及行政任务为主,同时兼有强化对居民的控制和组织管理生产的职责。此外,乡中还设有“亭”,专门负责地方治安和驿站系统,作为乡里制度的补充。
乡里制度下的基层居民管理,通常按照“什伍”的原则,形成什伍组织。《管子·立政》、《鹖冠子·王鈇》、《尉缭子·伍制令》和《史记·商君列传》等对此均有记载,实质上是一套兼有军政、民政功能的体系。其要点是将居民按照十家一什、五家一伍的标准编制起来,使居民互相监督、互相纠结,乃至彼此连坐,以保证国家对居民的有效控制。
战国文献中,对什伍编制之下的居民日常管理,也有较详细的记载。如《管子·立政》记载:
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筑障塞匿,一道路,抟出入。审闾闬,慎管键,管藏于里尉。置闾有司,以时开闭。闾有司观出入者,以复于里尉。凡出入不时,衣服不中,圈属、群徒不顺于常者,闾有司见之,复无时。
《鹖冠子·王鈇》记载:
其制邑理都,使矔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命曰官属。郡大夫退修其属县,啬夫退修其乡,乡师退修其扁,扁长退修其里,里有司退修其伍,伍长退修其家。事相斥正,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长者言善,少者言敬,旦夕相熏芗,以此慈孝之务。若有所移徙去就,家与家相受,人与人相付,亡人奸物,无所穿窜,此其人情物理也。
此外,《尉缭子·伍制令》记载: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
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者,皆与同罪。
上述文献,《管子》属于齐系统,《鹖冠子》属于楚系统,《尉缭子》属于三晋系统。鉴于战国乡里什伍制度民政、军政互通的性质,其中所言的什伍连坐之法,既可应用于军中,又可应用于居民的日常管理。商鞅在秦变法,引三晋之制以变秦法,大力推行什伍连坐之法,以适应“耕战”形势的需要。
秦汉时期的基层社会管理,在《汉书·食货志上》中也有描述: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以往学者多以为《汉书》所言,是对古代社会管理的想象或模糊追溯,不能据实。但近年来新出土的《张家山汉律》中有《户律》一篇,其中记载: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口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不从律,罚金二两。
《张家山汉律》所属的年代已是西汉早期,但将其与《管子》等战国文献相比对,仍然可以看到两者对基层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描述如此一致,可见此种制度的延续性是非常明显的。
有学者将战国秦汉的这套基层社会管理系统,称为“官社”组织,认为其具有“政社合一”的特点。 如果从国家强制力量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角度看,这套基层治理系统,确实鲜明地体现了集权国家的行政主导意识,如果再配以国家授田制、户籍制、赋税制等相关制度,则国家权力已全面且稳固地渗透到基层社会之中了。
如果说,郡县制的设立是“大地域”集权国家地域管理的有效手段,那么,战国乡里制的形成,则是有效解决“大地域”集权国家基层社会和居民管理的重要手段。两者整合为一,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从乡到户,国家权力的因素,系统地分布到当时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终形成了战国集权国家严密的社会控制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