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历史——小农生产方式的确立

来源:百科故事网 时间:2020-08-11 属于: 百家争鸣


授田制的推行,所导致的最重要的社会后果,是在国家权力支配下,催生出了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

荀子·王霸》强调:“匹夫者,以自能为能者也。……百亩一守,事业穷,无所移之也。”《孟子》则强调“使民有恒产”,有“恒产”乃有“恒心”。战国授田制的推行,通过“分田而耕”的形式,把土地分给个体农户家庭耕种,加强了农户与土地的紧密联系,使之安心务农,有助于达到“驱民务农”的效果,同时还明确了农民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使他们成为直接隶属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生产单位。

授田制的安排,将个体农户(五口之家)紧紧限定于“百亩”耕地之上,以“五口之家,治百亩之田”。由此进而促进了家庭结构的变化,形成了战国小农家庭的主流形态——“五口百亩之家”。

战国“五口百亩之家”,以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为主,还可能包括其未成家的子女和年老的父母。以这样的家庭规模为农业生产单位,实质上构成了传统中国“个体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基本单元。

关于“五口百亩之家”规模,并不能机械地理解。实际上,战国个体农民家庭,除“五口百亩之家”的主流形态外,依照家庭人口规模的大小,还有“上家”、“中家”、“下家”之别。

《银雀山竹简·田法》说:“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孟子》中屡次谈到的“数口之家”或“八口之家”,也应该纳入此范围中。

秦国商鞅变法,着力强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进一步分拆几代同居的农民大家庭为个体核心家庭,对秦国小农家庭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西汉初年贾谊曾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箒,立而谇语。”(《汉书·贾谊传》)这充分说明经过商鞅变法,个体小农家庭已成为秦国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

这种以核心家庭为主流的个体小农家庭,以“百亩之田”为基本生产单位,以精细化农业为基本生产形态,在经营农业的同时,还兼营家庭畜牧业、瓜果种植业及布帛麻丝等家庭手工副业,由此确立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男耕女织”模式,便于家庭生产单位稳定性与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因而具有顽强的再生能力和延续能力。

小农家庭的日常生产情况,《孟子》中有生动的描写:

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孟子·尽心上》)

关于个体小农经济的劳动效率优势,在古代文献中也有所反映。《吕氏春秋·审分》强调:“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而《管子·乘》则指出:“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故不均之为恶也;地利不可竭,民力不可殚。不告之以时,而民不知;不道之以事,而民不为。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是故,不使而父子兄弟不忘其功。”

这种生产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促其在有限耕地上投入更多劳力,进而有效提高农业精细化耕种的程度,提高单位面积的劳动生产率。战国时期,精细化农耕技术(如深耕、施肥、复种等)的普遍进步,正是建立在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的基础之上的。

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模式自有其重要优势,但也存在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其经营规模小,不利于再生产能力的扩大,抗风险能力也弱,很容易遭受外界影响,容易招致生产的危机。《孟子》所言,农夫的生活理想是“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足见这种生产方式的脆弱性。而《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言“农夫所以常困”,其根本原因,大概也源于此。这时,就需要国家承担起农业生产管理者和保障者的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