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称霸/争霸的动力来源
对于春秋时期的诸侯国而言,要想成为霸主,或是与现任霸主争霸,在内政方面要尽全力推进的无非两大关键任务:第一,通过开疆拓土,扩大本国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总量;第二,通过综合改革,将本国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更高效地转化为政治和军事实力。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来回顾一下春秋时期四大国——齐国、晋国、楚国、秦国的政治实践和所取得的成就。
开疆拓土与四大国称霸/争霸
华夏诸侯国的经济结构都是以农耕为主、渔猎采集为辅,而这两者都是以疆土和人口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疆土越广阔,拥有的民众越多,经济和人力资源总量就越大,实力就越强。处于中原腹地的某个主要诸侯国如果想要大规模开拓疆土谋求发展,就不得不侵略周边其他主要诸侯国。这种从根本上破坏中原封国体系稳定的行动在国际上会引发周王室和周边主要诸侯国的政治批判和军事讨伐,在国内会引起务实派卿大夫的反对,基本上没有现实可操作性。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整个春秋早中期,中原各主要诸侯国之间保持了相对稳定,没有发生互相侵略吞并的情况。
中原腹地已没有发展空间,那么有野心的国家就只能向外谋求发展。如果我们观看春秋时期的地图,就会发现,齐、晋、楚、秦四个春秋大国都位于中原外围,很可能就是因为这种地缘形势能够提供较为广阔的开疆拓土空间。总结四大国的开拓史,主要有两种主要方式:
一、“攘夷”。处于中原外围的主要诸侯国向外攻伐蛮夷戎狄、夺取其居地,或者从戎人手中夺回被占领的华夏土地,对周王室而言是警示四夷、扩展/收复王土的大功,对中原其他诸侯而言是消弭蛮族入侵风险的善政,对本国而言则是开疆拓土的伟业,可以说是“名利双收”的大好事。
二、“侵小”。四大国开疆拓土的首选目标,并不是蛮夷戎狄所散居的山陵、荒漠、薮泽,而是占据了宜居土地、建有中心城邑、拥有一定数量农耕人口的小国。如果说蛮夷戎狄居地是需要花大力气殖民和建设的“宅基地”的话,那么这些小国就是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房”。当然,从军事行动难度来考虑的话,攻灭小国的难度自然是大于攻占蛮夷戎狄居地。此外,攻灭小国在原则上说也是损害封国体系的“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政治风险。
基于上述考量,我们下面将逐一分析四大国在春秋早中期的开疆拓土策略和实践:
一、齐国。齐国在西周时期已是方伯国,然而它在春秋早中期的开疆拓土行动在四大国中是最为克制的,见于记载的有齐庄公灭祝,齐襄公并纪,齐桓公灭谭、灭遂、降鄣、迁阳。然而,如前所述(参见《齐桓篇》页55),齐桓公在成就服鲁、救卫、救邢、救杞等霸业功绩的同时,也付出了限制齐国在南、西、东三个方向进行疆土扩张的代价。《国语·齐语》也宣称,齐国曾经大量退还先前侵占的土地以亲近鲁国、卫国、(北)燕国等邻国(参见《齐桓篇》页298)。此外,齐国北部、东部都是大海,这也为它的开疆拓土划定了地理上的极限。虽然齐国拥有其他内陆国家所不具备的海盐、海鱼资源,然而在农耕经济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春秋时期,鱼盐之利终究敌不过农耕之利,行军作战时人马吃的也毕竟是粮草而不是鱼盐,齐国在失去霸主地位后虽然一再尝试、却再也没能重新称霸,这跟它开疆拓土规模不大、农耕经济的纵深逊于其他三个大国有一定关系。
二、晋国。晋国在西周时期已是方伯国,在春秋初年拥立平王、护送王室东迁立了大功,晋文侯获得平王赐命,其方伯征伐特权得到重申和确认。晋文侯仗恃着“方伯+王室恩人”的地位,攻灭韩国,拉开了“侵小”序幕。曲沃小宗篡夺政权后,晋武公、晋献公抓住周王室衰微、中原多事无暇北顾的“战略机遇期”,在广阔的北方、东方大肆开疆拓土:“侵小”方面,晋国攻灭了河水以西、太行山以东的全部小国;“攘夷”方面,晋国向西击败骊戎,向南击败赤狄东山皋落氏,向北攻占白狄居地。晋惠公时与秦争战失利,河外、河内领土有所缩减。晋文公上位后,有效控制了周王室主动奉送的南阳地区,同时继续“攘夷”向北、向东攻占狄人居地。
晋国在晋文公去世没有重蹈齐国的覆辙,而是开创了绵延百年的霸业,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它建立起了一个以开疆拓土为原动力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战略。从卿族角度来看,由于晋文公确立了将全部土地封赏/委托给卿大夫的土地分配制度,攻占而来的小国疆土、狄人居地能够直接变为封地,强大的利益驱动使得身为军队将佐的诸卿积极率军攻城略地。从晋国整体角度来看,卿族为了私利而进行的开拓行动从客观上不断增强晋国的战略纵深和经济实力,支撑了晋国同时对抗楚国、秦国并压制齐国的政治军事行动。当然,这种制度也造成晋国卿族势力不断壮大,逐渐成为国中之国,并最终导致了“三家分晋”。
需要指出的是,晋国在春秋中期建立了县制,主要是在新开辟的疆土上设立县。前六三六年晋国占据河水以北的南阳地区之后,晋文公在南阳设立温县、原县,任命狐溱为温大夫,赵衰为原大夫,似乎是想学习楚国、秦国灭国设县、加强公室实力的“先进经验”(详见下),将他们定位成为国君守县的大夫,而不是以温县、原县为采邑。
然而,晋国的县制并未能按照晋文公的意愿发展下去,而是被裹挟入晋国封赏土地给卿大夫的大流中,逐渐转化为卿大夫的采邑。比如,温县传至郤至已经变为采邑,郤至又被称为“温季”,这是以采邑为氏。原县传到赵衰的儿子赵同时也已经变为采邑,赵同又被称为“原同”。据《左传·昭公三年》记载:“当初,州县是栾豹的采邑。等到栾氏灭亡之后,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都想要获得它……”。又据《左传·昭公五年》记载:“卿族韩氏有七个采邑,都是大县。”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春秋中晚期的晋县仍然是封赏给卿大夫的封地,而不像楚县那样直属于楚王室,县制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晋国以分地、分权为基本原则的土地分配制度(1)。
三、楚国。在春秋早中期,楚国抓住周王室衰微、中原多事无暇南顾的“战略机遇期”,在广阔的南方大肆攻灭小国、驱逐蛮夷,一方面巩固和扩大汉水以西的“上国”基地,一方面渡过汉水开拓“东国”,并向北进逼中原。
在处置被灭小国的问题上,楚国采取了与晋国截然不同的策略:它较少将新领土分封给卿大夫作为他们的采邑,而主要是在被灭小国的基础上成立直属于公室的县,见于《左传》记载的有权县、申县、息县、吕县、商县、期思县、郧县、析县、陈县、蔡县、叶县、白县等。楚国是春秋时期最早建立县制的国家,楚武王统治初期灭权国后设立的权县号称“中华第一县”(2)。楚国县制是后来中央集权帝国体制根本制度之一“郡县制”的源头(3),具体体现在:
第一、楚县的最高长官——县公职位由楚王任免,一般不世袭。比如说,据《左传》记载,楚臣斗班、叔侯、屈巫臣、王子牟、寿余等人都担任过申县县公,屈御寇、王子朱都担任过息县县公。
第二,位于边境地区的楚县可以说是听从楚王命令、服务国家战略的直辖军镇,楚县的自有军队是楚国边境防御和侵略扩张的重要军事力量。比如说,前六三五年秦国、晋国讨伐楚国属国鄀国时,戍守鄀国的是申公子仪率领的申县县师和息公子边率领的息县县师。前六三二年城濮之战失败后,楚成王质问主帅子玉说:“大夫如果回国,怎么面对申县、息县的父老?”这说明在此次晋楚争霸的大决战中,楚军的主力又是来自于申县、息县的县师。前四七九年发动叛乱的白公王孙胜,他所掌管的白县也位于吴、楚边境地区。
据《左传·成公七年》记载,“楚国围宋之役结束后,楚军回国,统帅子重请求从申县、吕县的土田中求取一部分作为赏田。楚庄王答应了他。申公屈巫臣说:‘不可以。这些土田是申、吕成为县邑的基础,国家从这些土田征调军需人员物资,来抵御北方。如果子重取得了这些土田,那就没有申、吕了。晋、郑一定会打到汉水的。’”这段材料不但说明申县、吕县提供的军需物资和兵员对于楚国防御北方的重要性,还说明楚国也有封赏土地给卿大夫的制度,而且这种封邑制和县制之间是存在着冲突和斗争的。总体而言,在春秋时期的楚国地方政治体制中,灭国设县是主流,分封采邑是辅助,封邑制发展得不充分,从而有效遏制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势力(4)。
因此,支撑楚国长期与晋国争霸的最重要原动力同样是持续性的开疆拓土,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楚国由于实行县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中央集权和较强的中央财政,与中原各国(包括晋国)土地被卿族瓜分形成了鲜明对比(5)。
四、秦国。秦国在西周时期是一个被周王室安排到宗周王畿以西抵御戎人的小国,西周时期发展缓慢。春秋初年护送王室东迁有功,周平王将当时已经被戎人攻占的岐山以西土地赐给秦人,并使秦襄公正式位列诸侯。在春秋早期,秦人通过艰苦的“攘夷”战争兑现了周平王开出的“空头支票”,占据了岐山以西的周人旧地。接下来,秦人进一步驱逐戎人、向东发展,到了秦德公时期已经基本上占据了河水以西的原宗周王畿地区。在此基础上,秦穆公试图东进中原争霸,在城濮之战被晋国击败后又专注于通过攻伐西戎,在广阔的西方继续开疆拓土。
秦国是春秋时期继楚国之后较早设立县的诸侯国。前六八八年秦武公灭邽戎、冀戎后,在其居地设立邽县、冀县(当时楚武王已去世两年);前六八七年秦武公攻占荡社、郑国旧地之后,设立杜县、郑县(6)。秦县的性质类似于楚县,是由公室直辖的,县的设置同样达到了巩固和增强公室实力的目的(7)。不过,秦国县制在春秋时期发展应该是比较缓慢,秦武公之后,下一个见于传世文献记载的就是前四五六年秦厉公在频阳设县(8),分封采邑可能还是春秋时期秦国的主流。
总之,在开疆拓土方面,晋国、楚国的规模都很大,在本书叙事结束时,它们成为天下的两个超级大国,开始了长期的南北争霸;秦国的规模次之,完成了从一个西周小国到春秋大国的跨越,并促使它短暂地试图谋求东进争霸;齐国的规模最小,这是齐国霸业止于齐桓公一世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合改革与齐、晋称霸
与开疆拓土一样,齐、晋、楚、秦四大国在综合改革方面也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限于现有文献材料的限制,我们下面将重点回顾将齐、晋两国推上霸主宝座的重要改革举措:
一、齐桓公/管仲改革
齐国是四大国中开疆拓土最为节制的国家,它能在春秋早中期率先成就霸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齐桓公重用管仲,进行了成效显著的综合改革。齐桓公/管仲改革的细节我们已在“成就齐桓霸业的管仲改革”章详细讨论过,其中最有特色的举措包括:
(一)行政规划改革——“叁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也就是重新规划国都和鄙野地区,建立士人、工匠、商人、农民聚居区,促进行政、教育、手工业、商业、农业的专业化发展。这项举措使得齐国各产业的水平得以迅速提高,为齐国称霸提供了产业保障。
(二)军事制度改革——“作内政而寄军令”“轻过而移诸甲兵”:将平时行政组织体系和战时军队组织体系进行精确对应,构建“军政一体”的国都地区治理结构,在日常行政和狱讼工作中不露声色地推进军队建设和军备制造。这项举措为齐国称霸提供了军力保障。
(三)人事制度改革——“三选”:建立基层组织、中央政府、国君三个层次的人才选拔体制,从基层士人中选拔优秀文武人才充实中层官僚队伍,此外还从鄙野农民阶层中选拔优秀分子进入士人阶层。这项举措在不触动国氏、高氏等世袭卿族利益的前提下,将“任人唯贤”的新机制引入到齐国官僚体系中,为齐国称霸提供了人才保障。
(四)财税制度改革——“相地而衰征”:优化赋税制度,考察土地禀赋而按相应的等差征收赋税,并用富饶地区的收入来补贴贫瘠地区,缩小不同禀赋农业区的贫富差距,从而控制人口迁徙、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这项举措为齐国称霸提供了社会保障。
此外,拥有濒海鱼盐之利的齐国很可能在商贸流通领域也进行了一些改革,比如说实施盐铁专卖、发展对外贸易等(9),但是由于缺乏可靠的文献记载,齐桓公/管仲在这个领域具体有哪些改革举措已经很难确知。
二、晋献公/惠公/文公改革
齐国的改革基本上集中于齐桓公一代,其改革举措是由贤臣管仲在英主桓公全力支持、国内政局安定的条件下设计并实施的,改革的预期目标和实际成效是比较一致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晋国的改革经历了晋献公、晋惠公、晋文公三代,而且献公、惠公两代的改革颇有些“种瓜得豆”“歪打正着”的意味,直到晋文公时才得以实现“英主贤臣引领”“顶层周密设计”的综合改革。
(一)晋献公改革
晋献公统治时期,内政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措施就是“驱逐(近支)公族、重用外族”。前六六九年,晋献公依靠异姓能臣士蔿,杀光了曾祖曲沃桓叔、祖父曲沃庄伯所生的群公子,用这种“肉体消灭”的极端方式扼杀了短期内再次发生小宗篡夺大宗君权政变的祸端。前六五四年,在逼死太子申生、逼走公子重耳和公子夷吾之后,年老多疑的晋献公在骊姬的怂恿下,决定将先前打击群公子防止小宗篡权的思路用制度固定下来,颁令禁止非太子的群公子及其族人留在国内,所谓“国无公族”。不用亲人,就只能用外人,一大批远支公族、非公族的宗主和族人依靠德行、能力、功绩得到重用,进入到卿大夫体系中。晋献公的这道禁令原本主要是出于“维稳”的目的,却产生了预料之外的正面效应,“歪打正着”地在主要诸侯国中率先打破了近支公族占据卿大夫主体的“任人唯亲”旧体制,推进了官员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为晋文公称霸奠定了基础。
(二)晋惠公改革
晋惠公统治时期,内政方面最重要的改革措施是“作爰田”“作州兵”。前六四五年韩之战失败后,晋惠公被扣押在秦国。他的党羽吕甥、郤乞为了增加和谈时晋国的筹码,而且为晋惠公回国复位营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因此召集国人,以晋惠公的名义宣布:
1. “作爰田”,将大量原本属于公室的土地赏赐给担任官职的国人,以扭转晋惠公背弃承诺不分土地给群臣的恶名,增强国人对他回国的支持,并减少国人对“作州兵”的反对情绪;
2. “作州兵”,打破只在国人中征赋征兵的旧制,向居住在国都郊外“州”里的野人征赋征兵,迅速扩大军队规模,从而威慑秦国和其它想要趁晋国内乱侵犯的势力。
这两条改革举措都是晋惠公党羽为了迎回主子而实施的“权宜之计”,却又“歪打正着”地促进了晋国的军队建设,为晋文公称霸铺平了道路。
(三)晋文公/郭偃改革
晋文公在初步稳定了政局之后,参考齐桓公/管仲改革的模式,重用贤臣郭偃进行综合改革。晋文公/郭偃改革的细节我们已在“晋文霸业的兴起”章详细讨论过,其中最有特色的举措有两条,都是在晋献公、晋惠公既有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发展深化而来:
1. 官员任用制度改革——“胥、籍、狐、箕、栾、郤、桓、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无论是十一个国中旧族,还是“姬姓之良”“异姓之能”,它们都是远支公族或者非公族,是在晋献公杀死/驱逐群公子、禁绝近支公族的背景下,凭借着德行、才能、功绩得到重用而壮大起来的。晋文公/郭偃全面任命这些家族成员担任各类高级官员,标志着晋国不可逆地破坏了传统宗法制“任人唯亲”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国无(近支)公族”“尊贤”“尚功”的官员任用制度。与其他仍然秉承宗法制传统、由世袭公族把持卿官的中原诸侯国比起来,晋国任官制度改革的突破性是显而易见的,它造就了赵氏、魏氏、韩氏、知氏、范氏、中行氏、郤氏、栾氏等一系列叱咤春秋政坛的显赫卿族,为晋国长期称霸提供了人才保障。
2. 土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这项改革举措明确,公室收入来自于贡赋,大夫收入来自于采邑,士人收入来自于禄田。晋文公/郭偃在晋献公分封新开辟疆土、晋惠公作“爰田”进一步封赏公室土地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分封制下公室和卿大夫共享土地的格局,将国内全部(或至少绝大部分)公室土地封赏/委托给卿大夫和士人,公室完全依靠来自于下级贵族的贡赋生存,可以说是把诸侯国内部的分封制推行到了极致。相比之下,作为中原主要诸侯国之一的鲁国直到前五三七年季氏、孟氏、叔孙氏“四分公室”之后,才建立起类似的制度。如前所述,这项制度与晋国北方、东方广阔的开疆拓土空间结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激励卿族率军持续性开疆拓土、保证晋国整体实力不断增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晋国长期称霸提供了动力保障。
3. 军事制度改革。晋文公即位之后,在晋献公尚武好战、晋惠公“作州兵”打下的坚实基础上,
(1)大力推进军队建设,先后建立三军、三军三行、五军,使得晋国军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了与其争霸中原雄心相匹配的体量;
(2)在被庐阅兵期间确立富有“先军政治”色彩的卿官体制,并建立加强卿大夫职级爵禄管理的“执秩之法”,使得晋国军队的指挥管理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
这些扩军、整军、强军举措的贯彻实施塑造出了一支高水平的军队,支撑晋文公在他短暂的执政期间取得了出定襄王、占据南阳、城濮之战大败楚国的胜利,支撑晋襄公取得了殽之战大败秦国的胜利,为晋国长期称霸提供了军事保障。
从上面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到,齐桓公/管仲改革虽然当时成效显著,但是它并未触及宗法制、分封制等导致周代核心制度,改革所释放的红利在二人去世后就逐渐衰减。此后,齐国保持住了春秋大国的地位,但再也未能重新称霸。相比之下,晋国历经三代改革,对宗法制、分封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方面禁止近支公族留在国内,极大地削弱了根据宗法血缘任命卿大夫的传统;一方面将分封土地给卿大夫的制度发展到了极致,公室不再直接拥有土地,而是全部封赏/委托给卿大夫和士人。在此基础上,晋国建立了一套客观上保证卿官高水平、调动卿族积极性的体制机制:来自于远支公族或非公族的卿族宗主依靠德行/能力/功绩谋求在卿官体系中向上升迁,无能/有罪者则会被排挤、罢黜,甚至导致宗族整体覆灭,这种“强者生存”的体制在较长时间保证了晋国卿官体系的整体高水平;各大卿族为了获得更多封地而积极率军开疆拓土,国家因此在较长时间内保持旺盛的发展动能。这套体制机制支撑了绵延百年的晋国霸业,而它架空公室、分裂国家的负面效应在春秋晚期逐渐盖过了正面效应,最终导致“三家分晋”的崩盘结局。
我们还可以跳出春秋史的范围,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评价这场跨越晋献公、惠公、文公三代国君的深刻改革。
首先,晋国改革取得的成就对春秋时代影响巨大。这场改革造就了中华文明轴心突破期前半期的轴心国家——晋国,它作为中原霸主,以一己之力对抗楚国、压制秦国、管控齐国,在整个春秋中期和后期一直是天下最强大的国家。
更重要的是,晋国改革造成的恶果对中国历史的走向影响深远。这场改革埋下的“炸弹”在春秋末年引爆,不仅炸死了晋国公室,也炸出了赵、魏、韩三雄。其中,魏文侯深刻吸取晋国深度分权导致君弱臣强、卿族专权、国家分裂的历史教训,明确了加强中央集权、狠抓富国强兵的总体改革方向,在前455年任用李悝进行全面改革,主要举措有:
“夺淫民”,破坏“任人唯亲”、世袭、君臣分权的宗法贵族体系,
“使有能”,建设“任人唯贤”、非世袭、君主集权的新官僚体系,
“行《法经》”,建设以公开成文法律为核心的法治体系,
“尽地力”,推行重农经济政策,
“善平籴”,进行经济宏观调控,
“以盐养兵”,建设在战国早期一度横扫中原的“魏武卒”。
魏文侯/李悝改革成效显著,使魏国一跃成为战国早期一流强国,用事实证明了改革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引得其他各国先后下决心效仿,从而拉开了战国时期列国改革的大幕。
当魏国改革在魏惠王时期逐渐停滞之时,魏相公孙痤最看好的下属公孙鞅带着《法经》进入秦国,得到秦孝公重用,启动了全面改革。秦国改革始于秦孝公的父亲秦献公,而秦献公之所以会具有强烈的改革意识,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先前在魏国流亡了二十多年,亲身经历了魏文侯/李悝改革。商鞅改革推动秦国不仅实现“反超”,还最终成就了统一天下的伟业。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古典政治完成了从封建分权到郡县集权的“U形大转折”。
自秦朝开始,中国历代政权在整体上选择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而且集权专制的程度和水平在整体上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在清朝达到巅峰。在中国不断完善集权体制的同时,西方从分权封建体制演变到分权议会体制,走了一条不断完善分权体制的道路。晋国改革深度分权导致国家崩裂、由此产生的魏国吸取历史教训决心建立集权国家,无疑是使得中国走上与西方截然不同发展道路的“扣扳机事件”。
(1) 关于晋国县制的概述,参见吕文郁:《春秋时代晋国的县制》,《陕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4期;衣保中:《春秋时期晋国县制的形成及特点》,《吉林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2期;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修订本)》。
(2) 参见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1937年6、7期合刊;李柏武:《楚国权县是“中华第一县”考述》,《荆楚学刊》2013年第4期。
(3) 关于楚国县制的概述,参见谭黎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制》,《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葛志毅:《周代分封制度研究(修订本)》。
(4) 参见田成方:《试论楚国封邑制的起源及其特点》,《殷都学刊》,2014年第2期
(5) 参见马卫东:《春秋楚国政不下移原因新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6) 参见何捷:《春秋战国时期秦国郡县制发展概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7) 参见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
(8) 参见张卓琳:《秦郡县制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
(9) 参见邱文山:《春秋时期齐国的全方位改革》,杨剑虹:《试论齐桓公的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