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由来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支配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早在罗马共和国时代,就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合同。在中国封建社会,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也屡见不鲜,但他们在经济活动中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单独的个人为了更好地进行生存竞争,便逐步联合起来,共同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从而出现了合伙、作坊、行会等组织形式。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快速发展的商品经济使得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和规范。股份公司就被认为是典型的、完备的法人形式。
1807年,《法国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法人的法律地位。1896年,《德国民法典》也对法人作了规定。此后,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有专门的章节来规定法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