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的由来
版权,即著作权,表示在法律上承认著作者有权支配其著作,或者有权从其著作中获得利益。
15世纪中期,法国人古登堡在欧洲运用活字印刷之后,为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现了有关保护出版权的法律。当时的所谓著作权就是国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作者本人并没有得任何益处。
1710年4月14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确立作者是版权法的主体,并规定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对世界各国的版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790年,美国以安娜法令为模式,制定了联邦著作权法。1793年,法国通过了著作权立法,后来,该法成为大陆系国家著作权立法典范。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版权法,建立了版权制度。
随着产业的革命和通讯、印刷技术的发展,1852年,法国首先把保护著作权扩展到外国作者的著作。1886年9月9日,欧洲14国通过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并根据公约建立了"伯尔尼联盟",将版权保护扩大到国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