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是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
据考证认为,世界上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98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征兵法。我国商代卜辞中就有征兵的记载。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个当兵为"正卒",其余为"后备役";还规定:"国中六乡之民,七六之童,年二十始征,至六十乃免。"是指服兵役的年龄。

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颁布过两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即现行的兵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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