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由来
"民法"一词是外来语,它是从古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发展而来的,后来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古罗马把调整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市民法",而把调整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时,用汉字把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古代礼法不分,刑民不分。封建社会的法典,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有关田土、钱债、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朝律、例之中,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光绪三十三年开始起草民律,宣统三年完成了旧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至1930年陆续公布了《民法总则》等各编,这是旧中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正式使用"民法"一词。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陆续制定了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并早就着手起草"民法",到1982年已经起草了四稿。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它是一部系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