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由来
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联合国机构。它与联合国一道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上诞生。会议阐明,国际法院将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将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设立的,其前身为1922年由国际联盟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院址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是最具权威的国际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案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地位十分重要。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由各国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后,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获得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1/3法官),可连选连任。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官应不论国籍。其任职资格要求品格高尚,从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或公认的国际法法学家中选出,并应注意使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国际法院具有双重职能,即根据国际法来审理国家提交的法律争端案件,以及向得到适当授权的国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自1946年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已做出74个判决,其中涉及陆地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外交关系、劫持、庇护、国籍、通行权和经济权力等法律问题。近年来各国提交到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目前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有25件,国际法院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国都十分重视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竞争十分激烈。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是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法官的薪金和津贴由联合国大会决定,薪金和津贴免税。国际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6万美元(2000年),津贴亦相当可观。良好的待遇使法官们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专心于工作之中。2003年2月我国著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骄傲。我国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担任法官的刘大群先生会见我们时说,希望国内的同行们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尤其是外语素质和国际法业务水平,能够以自身水平更多地跻身于国际法官检察官之列,以使我国与一个国际上的大国地位相称。
国际法院的任何法官都不得在他从前参加的案件中参与作出裁判。法官如因特别原由(如家庭关系)认为不应参与某案件,应通知院长。但是,如果已经为案件某一阶段最后确定了法官的组成,并已为该阶段进行了审讯,则这一组成不再改变,直至为该阶段作出裁判。法院院长如在某一案件中为当事国一方的国民,则在该案中由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国际法院实行当事方同意原则,即有关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意成为提交法院诉讼的当事方,国际法院才能处理有关案件。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是通过发出关于特别协定的通知或请求书两种方式提出。除非当事方要求诉讼程序不公开,或国际法院另有判决,否则审讯是公开进行的。通常审讯结束后三至六个月作出最终判决。
1985年以来,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可以看出,诉诸国际法院解决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势将会继续下去。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是促进国际和平和维持和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曾有几次化解了危险的局势,促进了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并使陷入僵局的谈判得以恢复。
国际法院的未来取决于各国求助于国际法院的程度,尽管还有人怀疑国际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程度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一直保持上升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