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森—帕克法
亦称1926年铁路劳工法。国会于1926年通过。该法取消了根据埃斯—卡明斯法建立的铁路劳工局,代之以全国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对劳资双方调解委员会未能解决的铁路劳资争端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该委员会则敦促两方将争端提交仲裁法院。如法院仲裁失败,则总统有权设立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后向总统提出报告。铁路工人依法必须接受该特别委员会的仲裁。沃森—帕克法并不否认工人有罢工的权利。由于铁路公司未能建立劳资双方调解委员会,该法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该法允许铁路工人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组织工会,以促进铁路工人在劳资纠纷中进行集体谈判和自愿遵守协议。该法没有规定对雇主违法的处罚办法,因而显得十分软弱。但在集体谈判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该法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方法。该法还规定调查委员会调查期间为暂时缓和期,在此期间引起纠纷的任何状况不经劳资双方同意不得有任何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