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贷款银行法
1932年7月22日由国会通过。依据此法建立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由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实施管理,为城市购置不动产的人提供信贷。该系统的成员有银行和储蓄、借贷机构,这些机构的资本主要是不动产抵押借款。该系统与联邦储备系统相似,12个联邦住宅贷款银行被授权向成员银行和贷款协会提供信贷,以便向银行提供资金,发展城市住宅建设。1933年通过的房主贷款法对住宅贷款银行法进行了补充。
1932年7月22日由国会通过。依据此法建立了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由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委员会实施管理,为城市购置不动产的人提供信贷。该系统的成员有银行和储蓄、借贷机构,这些机构的资本主要是不动产抵押借款。该系统与联邦储备系统相似,12个联邦住宅贷款银行被授权向成员银行和贷款协会提供信贷,以便向银行提供资金,发展城市住宅建设。1933年通过的房主贷款法对住宅贷款银行法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