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1801-1841年间国会通过的有关公共上地的出售与分配的19项法令。1841年以前的所有法令都是专项法令,但1830年先买权法除外,该法是第一个综合性土地法令。这些法令中最重要的法令是1841年先买权法。该法规定根据在公地上定居者的定居情况和对土地所作改良的情况,21岁以上的每名定居者享有购买160英亩公共土地的权利,付款期为12至23个月,土地价格视土地的价值与位置而定。该法的重要意义在于该法允许定居者在已定居的土地交付拍卖前,以每英亩1.25美元最低价格优先买下这块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