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
1804年被批准,规定选举人应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总统时,如果候选人没有得到选举人团半数以上的选票,则由众议院在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3名候选人中选出。如果众议院在次年的3月4日前尚未决定总统人选,则由副总统行使总统权力。选举副总统时,如果候选人没有得到选举人团半数以上的选票,则由参议院在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本修正案是因为1800年大选中出现杰斐逊和伯尔得票相等的情况而通过的。
1804年被批准,规定选举人应分别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总统时,如果候选人没有得到选举人团半数以上的选票,则由众议院在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3名候选人中选出。如果众议院在次年的3月4日前尚未决定总统人选,则由副总统行使总统权力。选举副总统时,如果候选人没有得到选举人团半数以上的选票,则由参议院在获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选出。本修正案是因为1800年大选中出现杰斐逊和伯尔得票相等的情况而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