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指美国人在选举中投票的权利。联邦宪法并不包含选举权条款。根据187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合众国诉安东尼案和迈纳诉海普塞案的裁决,甚至公民都没有这种权利。选举权是州议会或州宪法授予不同年龄的公民或外侨的一种特权。因此1926年以前,阿肯色州一直以公民身分证书的形式授予外侨以选举权;自1943年起佐治亚州允许年满18岁的公民参加投票选举,而在其他各州,参加选举的公民的最小年龄为21岁。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禁止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以种族、肤色或曾受奴役为由剥夺选举权。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禁止以性别为由剥夺选举权。但这两个修正案均未规定应将选举权授予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