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
美国第一家银行是1781年设于费城的北美银行。1791年第一合众国银行成立,总行设于费城,联邦政府开始参与银行事务。1800年以后,开发密西西比河流域资源需要更大的信贷机构,州立银行应运而生。1816年以后,第二合众国银行与这些州立银行竞争激烈,但1836年第二合众国银行的特许状到期后,州立银行再度成为全国的主要信贷和货币发行机构。“野猫银行”的大量出现和杰克逊的“宝贝儿银行”的兴起造成信贷过度,通货膨胀,导致1837年大恐慌。1863年的全国银行法再次使联邦政府参与银行事务。1914年的联邦储备系统试图纠正国家银行系统的某些弊病。农业银行形式多样,首批是1916年依据联邦农业贷款法成立的12家联邦农业银行,1923年的农业法和其他农业信贷机构于1933年合并为农业信贷署。1932年复兴金融公司成立,向萧条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新政时期,联邦政府对银行业务的参与和管理达到顶点。这一时期重要的立法有1933年银行法。1935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兑换法,以及设立进出口银行与改进联邦储备系统的体制、作用和权力。1910年成立邮政储蓄银行。美国最大的私人银行是加利福尼亚州贾尼尼家族的全美信用储蓄联合银行。1962年美国共有13422家商业银行,总资产达2524.93亿美元,存款额达2293.1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