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领法
指盟国最高委员会于1949年4月8日在德国起草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合并美、英、法在德国占领区的条件。波恩共和国于5月成立以后,盟国最高委员会的权力由1949年9月21日生效的占领法规定。三大国经过协商后于1951年3月6日对此法予以修订,决定成立德国外交部,并逐步放松对德国的联合管制。参见盟国最高委员会、波恩共和国和对德国的占领。
指盟国最高委员会于1949年4月8日在德国起草的文件,明确规定了合并美、英、法在德国占领区的条件。波恩共和国于5月成立以后,盟国最高委员会的权力由1949年9月21日生效的占领法规定。三大国经过协商后于1951年3月6日对此法予以修订,决定成立德国外交部,并逐步放松对德国的联合管制。参见盟国最高委员会、波恩共和国和对德国的占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