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企业的管理
指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市政府的所属机构对私人企业的管理。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源出英国习惯法公用事业管理原则。人们早就公认,对价格、竞争、证券保险、劳资关系以及企业的其他事务实施管理是合适的,可以保护公众利益。随着现代工业生产技术日益复杂化,先前由市政府和州政府实施管理的做法已由联邦政府参与管理加以补充。虽然对于关税和对外贸易的管理早在1790年就已被人们所了解,但直到内战以后随着州法的颁布州政府才逐步实施广泛的管理。在州法中,最著名的是农民协进会法。颁布州际贸易法后,国会开始执行一项由政府对企业实施大规模管理的计划。在这以后的年代里,成立了一些新的独立管理机构来协助原有的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对企业实施管理。这些独立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纯净食品及药物管理署、全国劳工关系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电讯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局。在战争时期或经济萧条时期,平时不属管理范围之内的企业经营的某些方面也要受政府的管理,这些方面包括价格、工资、人力和原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