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政府授予居住在该国的他国公民或臣民的特别权利。这种权利在过去包括不受授予国法律审判的权利,或有关铁路租借、港口停泊和税收的特权,或同时包括这两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经常包括在条约中,如根据1830年条约,土耳其允许居住在土耳其的美国公民不必遵守伊斯兰法律。此后,美国与许多外国政府签订了治外法权条约,包括1844年与中国的条约,1858年与日本的条约,1863年与英国一起和中国关于在上海建立外国租界的条约,以及与暹罗、埃及和波斯的条约。美国经常主动废除治外法权条约,承认治外法权的性质是不民主的。因此,1894年与日本的条约和1943年与中国的条约废除了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