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美国公认最早的专利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由各州批准的专利,但各殖民地议会在发给制造商的特许状中早已授予制造商以垄断权。1790年,国会根据宪法的授权,颁布法令保护作者和发明人的权利。1793年的一项修正案放宽了该法的规定,对美国的发明创造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实施各种专利法,1836年美国设立了专利局。其后的一些法案对已有发明的改进和对新的发明创造均进行保护。这些修正案在制铝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运输业和塑料工业等新工业方面对促进发明与改进起了很大作用。19世纪和20世纪,专利数量不断增长。专利局于1840年公布的专利约为1000项;1840年至1850年约为6500项;1929年度增至95000多项。至1940年,专利局已公布200万项以上专利,其中半数是1940年以前20年间的专利。专利申请由专利局长按收到申请的顺序审评。对发明或发现新的或有用的技术、机器、产品或物件的任何人,以及对上述发明或发现作新的或有用的改进的任何人,都授予为期17年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