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内容,按《规则》第八条要求执行。
项目及类别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检验方法 | |||||||||||||||||||||||||||||||||||
1 技术 资料 | 1.1 制造 资料 A |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贸迤鳌⒑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玫缣菡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门(如果茫┑男褪绞匝橹な椋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没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 ||||||||||||||||||||||||||||||||||
1.2 安装 资料 A | 安装单锰峁┝艘韵掳沧白柿希 (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媒üこ炭辈馔迹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5)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醚橄钅科肴、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6)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7)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媚谌荩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审查相应资料。第(1)~(4)项在报检时审查,第(3)(4)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审查;第(5)、(6)项在试验时审查;第(7)项在竣工后审查 | |||||||||||||||||||||||||||||||||||
1 技术 资料 |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A |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修理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氖匝橹な橐约跋匏倨骱徒ソ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器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牟问,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 审查相应资料。第(1)~(5)项在报检时审查,第(5)项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第(6)项在试验时审查;第(7)项在竣工后审查 | ||||||||||||||||||||||||||||||||||
1 技术 资料 | 1.4 使用 资料 B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3)<和1.3(5)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时审查;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审查(3)、(4)、(5)项, 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审查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 |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 (2)通道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0.60m,高度应当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 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2.2 机房(机器设备)专用C |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目测 | |||||||||||||||||||||||||||||||||||
2.3 安全 空间 C | (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2.4 地面 开口 C |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50mm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2.5 照明与插座 C | (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谑实备叨壬柚靡桓隹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 目测,操作验证各开关的功能 |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2.6 主开 关 B | (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p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 目测主开关的设置;断开主开关,观察p检查照明、插座、通风和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是否被切断 | ||||||||||||||||||||||||||||||||||
2.7 驱动主机 B | (1)驱动主机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p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p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上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1)对照检查驱动主机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或者由施工单位或者维保单位按照电梯整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对制动器进行检查,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8.11要求的试验,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 还需进行8.12要求的试验,综合8.9、8.10、8.11、8.12的试验结果验证轮槽磨损否影响曳引能力; (4)通过目测和模拟操作验证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设置情况 |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 (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对照检查控制柜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 ||||||||||||||||||||||||||||||||||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 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分别断开三相交流电源的任意一根导线后,闭合主开关, 检查电梯能否启动;断开主开关,在其输出端,调换三相交流电源的两根导0的相互位置后,闭合主开关,检查电梯能否启动 | ||||||||||||||||||||||||||||||||||||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0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 根据电气原理图和实物状况,结合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的电气控制 | |||||||||||||||||||||||||||||||||||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0: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进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目测;通过模拟操作检查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功能 | ||||||||||||||||||||||||||||||||||||
(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能够直接或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 ③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 ④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 目测;结合相关试验,验证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的功能 | ||||||||||||||||||||||||||||||||||||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 ②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人和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够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③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④提供独立的丝匦藕胖な到蚊糯τ诠乇瘴恢 | 目测旁路装置设置及标识;通过模拟操作检查旁路装置功能 | ||||||||||||||||||||||||||||||||||||
2.8 控制柜、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 (7)应当具有门回思嗖夤δ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门回路检测功能 | |||||||||||||||||||||||||||||||||||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通过模拟操作检查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 | ||||||||||||||||||||||||||||||||||||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②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3s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p; ③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 ④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 | 对照检查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通p模拟操作检查自动救援操作功能 | ||||||||||||||||||||||||||||||||||||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对照检查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 ||||||||||||||||||||||||||||||||||||
(11)加装的IC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 对照IC卡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铭牌 | ||||||||||||||||||||||||||||||||||||
2.9限速器 B |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 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 |||||||||||||||||||||||||||||||||||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葡匏倨鞲次蛔刺的电气安全装置 | 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 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魄榭觯结合8.4、8.5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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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15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 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对于额定速度小于3m/s的电梯,检验人员还需每2年对维护保养单位的校验过程进行一次现场观察、确认 | ||||||||||||||||||||||||||||||||||
| 2.10 接地 C |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 目测中性导体与保护导体的设置情况,以及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情况,必要时测量验证 | ||||||||||||||||||||||||||||||||||
2.11 电/ 绝缘 C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量,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 (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对照检查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 |||||||||||||||||||||||||||||||||||
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负责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獾姆椒ㄒ恢 | 对照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目测动作试验方法的标注情况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 井道 封闭 C |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 目测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 ||||||||||||||||||||||||||||||||||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 (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m; ②井道顶部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与导靴或者滚轮、钢丝绳附件、垂直滑动门横梁等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10m; ③轿厢顶部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均可)。 (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导轨的长度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平衡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4 井道安全门 C |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1)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打开、关闭安全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 ||||||||||||||||||||||||||||||||||
3.5 井道 检修门 C |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1)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 打开、关闭检修门,检查门的启闭和电梯启动情况 | |||||||||||||||||||||||||||||||||||
3.6 导轨 C | (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当有计算依据),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7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 轿厢与面>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测量相关数据;观察轿厢门锁设置情况 | ||||||||||||||||||||||||||||||||||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3.9 井道内防护 C | (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目拥孛嫔喜淮笥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0m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亩龋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0 极限开关 B |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 (1)将上行(下行)限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使位于顶层(底层)端站的厢向上(向下)运行,检查井道上端(下端)极限开关动作情况; (2)短接上下两端极限开关和限位开关(如果有),以检修速度提升(下降)轿厢,使对重(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检查极限开关动作状态; (3)目测判断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切断供电的方式 | ||||||||||||||||||||||||||||||||||
3.11 井道 照明 C |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目测 | |||||||||||||||||||||||||||||||||||
3.12底坑设施与装置 C | (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 目测;操作验证停止装置和井道灯开关功能 | |||||||||||||||||||||||||||||||||||
3.13 底坑空间 C |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m>,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 |||||||||||||||||||||||||||||||||||
3.14 限速绳张紧装置 B | (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1)目测张紧和导向装置; (2)p梯以检修速度运行,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5 缓冲器 B |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o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o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时候有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刈爸米舶逵肫浠撼迤鞫ッ婕涞拇怪本嗬 | ||||||||||||||||||||||||||||||||||
3.16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C |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匦淖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目测 |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匦锌刂谱爸茫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毓ぷ鳎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蒙2P+PE型电源插座 | (1)目测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2 轿顶 护栏C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护栏扶手外缘与井道壁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4.3 安全窗(门) C |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匙从轿厢内开启; (2)轿厢安全窗不得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得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操作验证 | |||||||||||||||||||||||||||||||||||
4.4 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C |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50mm | 测量相关数据 | |||||||||||||||||||||||||||||||||||
4.5 对重(平衡重)块 C |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对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 | 目测 | |||||||||||||||||||||||||||||||||||
4.6 轿厢面积 C |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 ||||||||||||||||||||||||||||||
对于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d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 检查层站装卸区域额定载重量标志、电梯专用等措施 | ||||||||||||||||||||||||||||||||||||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 (1)轿厢内应当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当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2)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i轿厢内出口层选层按钮应当采用凸起的星型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比其他按钮明显凸起的绿色按钮 | 目测 | |||||||||||||||||||||||||||||||||||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B | 轿厢内应当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i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本条(1)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i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接通和断开紧急报警装置的正常供电电源,分别验证紧急报警装置的功能;断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验证紧急照明的功能 |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9 地坎护脚板 C |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 ||||||||||||||||||||||||||||||||||
4.10 超载保护装置 C | 设置当轿厢内的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时,能够发出警示信号,并且使轿厢不能运行的超载保护装置。该装置最迟在轿厢内的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对于额定载重量小于750kg的电梯,最迟在超载量达到75kg)时动,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寄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 | |||||||||||||||||||||||||||||||||||
4.11 安全钳 B | (1)安全钳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1)对照检查安全钳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 |||||||||||||||||||||||||||||||||||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的数值时: ③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 ④钢丝绳<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1)用钢丝绳探伤仪或者放大镜全长检测或者分段抽测;测量并判断钢丝绳直径变化情况。测量时,以相距至少1m的两点进行,在每点相互垂直方向上测量两次,四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 (2)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按照制造单位提供的方法进行检验 | ||||||||||||||||||||||||||||||||||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2 端部 固定 C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3个压板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上。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目测,或者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进行检验 | ||||||||||||||||||||||||||||||||||
5.3 补偿 装置 C |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 (2)应当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当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1)目测补偿绳(链)端固定情况; (2)模拟断绳或者防跳装置动作时的状态,观察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和电梯运行情况 | |||||||||||||||||||||||||||||||||||
5.4 钢丝绳的卷绕 C |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钢丝绳的卷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两圈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 (3)有措施防止钢丝绳滑脱和跳出 | 目测 | |||||||||||||||||||||||||||||||||||
5.5 松绳(链)保护 B | 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 轿厢以检修速度运行,使松绳(链)电气安全装置动作观察电梯运行状况 | |||||||||||||||||||||||||||||||||||
5.6 旋转部件的防护 C |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者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者链与链轮之间。 对于允许按照GB 7588-1995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检验: ①采用悬挂式曳引轮⒄吡绰质保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或者链条脱离链轮的装置,并且当驱动主机不装设在井道上部时,有防止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或者链条与链轮之间的装置; ②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轮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和补偿绳张紧轮,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和进入异物的防护装置 | 目测 | |||||||||||||||||||||||||||||||||||
6 轿门 与 层门 | 6.1 门地坎距离 C |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测量相关尺寸 | ||||||||||||||||||||||||||||||||||
6.2门标识 C | 层门和玻璃轿门上设有标识,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并且与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 对照检查层门和玻璃轿门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标识 | |||||||||||||||||||||||||||||||||||
6.3 门间隙 C | 门关闭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测量相关尺寸 | |||||||||||||||||||||||||||||||||||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当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目测 | |||||||||||||||||||||||||||||||||||
6.5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 动力驱<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当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模拟动作试验 | |||||||||||||||||||||||||||||||||||
6 轿门 与 层门 | 6.6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目测(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 | ||||||||||||||||||||||||||||||||||
6.7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t因),应当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将轿厢运行至开锁区域外,打开层门,观察层门关闭情况及防止重块坠落措施的有效性 | |||||||||||||||||||||||||||||||||||
6.8 紧急开锁装置 B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用钥匙操作紧急开锁p置,验证其功能 | |||||||||||||||||||||||||||||||||||
6.9 门的锁紧 B | (1) 每个层门都应当设有符合下述要要求的门锁装置: ①门锁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p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②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③轿厢应当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④门的锁紧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由锁紧元件强制p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2)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当符合本条(1)的要求 | (1)对照检查门锁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对于层门,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它层的层门进行检查),目测门锁及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 (2)目测锁紧元件的啮合情况,认为啮合长度可能不足时测量电气触点刚闭合时锁紧元件的啮合长度; (3)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门锁,观察电梯是否停止 | |||||||||||||||||||||||||||||||||||
6 轿门 与 层门 | 6.10 门的 闭合 B | (1)正常运行时应当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者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当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保持继续运行;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1)使电梯以检修速度运行,打开层门,检查电梯是否停止;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层门关闭,打开轿门,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3)对于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的滑动门,抽取轿门和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层站的层门,短接被锁住门扇上的电气安全装置,使各门扇均打开,观察电梯能否运行 | ||||||||||||||||||||||||||||||||||
6.11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B | (1)应当设置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门处打开轿门 | 模拟试验;操作检查 | |||||||||||||||||||||||||||||||||||
6.12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C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孟岬乜驳募湎队Φ辈恍∮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测量相关数据 | |||||||||||||||||||||||||||||||||||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7.1 轿顶上或者轿厢内的作业场地总要求 C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轿内时,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 =3)若在轿厢壁上设置检修门(窗),则该门(窗)不得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同时设置检查检修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 (4)在检修门(窗)开启的情况下需要从轿内移动轿厢时,在检修门(窗)的附近设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能够使检查门(窗)锁定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人员站在轿顶时,不能使用该装置来移动轿厢;如果检修门(窗)的尺寸中较小的一个尺寸超过0.20m,则井道内安装的设备与该检修门(窗)外边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30m | (1)目测机械锁定装置、检修门(窗)、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轿内检修控制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 ||||||||||||||||||||||||||||||||||
|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 检查、维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底坑时,如果检查、维修工作需要移动轿厢或可能导致轿厢的失控和意外移动,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设置停止轿厢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作业场地内的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不小于2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防止轿厢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装置来控制轿厢的电动移动;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操作 | (1)对于不具备相应安全措施的,核查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或者报告书,确认其上有无检查、维修工作无需移动轿厢且不可能导致轿厢失控和意外移动的说明; (2)目测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的设置; (3)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井道外电气复位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 ||||||||||||||||||||||||||||||||||
7 无机房电梯附加检验项目 |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 检查、维修机器设备的作业场地设在平台上时,如果该平台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具有以下安全措施: (1)平台是永久性装置,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且设置护栏; (2)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d该装置只能由工作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操作,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3)如果检查、维修作业不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机械锁定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防止轿d的所有运行; (4)如果检查、维修作业需要移动轿厢,则设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来限制轿厢的运行区间,当轿厢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m处,当轿厢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停在平台下方符合3.2井道顶部空间要求的位置; (5)设置检查机械止挡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移动,只有机械止挡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在前条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如果该平台不位于轿厢或者对重的运行通道中,则应当满足上述(1)的要求 | (1)目测平台、平台护栏、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的设置; (2)通过模拟操作以及使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检查机械锁定装置、活动式机械止挡装置、电气安全装置的功能 | ||||||||||||||||||||||||||||||||||
|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 如果需要在轿厢内、底坑或者平台上移动轿厢,则应当在相应位置上设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台电梯只能设置1个附加检修控制装置;附加检修控制装置的型式要求与轿顶检修控制装置相同; (2)如果一个检修控制装置被转换到“检修”,则通过持续按压该控制装置上的按钮能够移动轿厢;如果两个检修控制装置均被转换到“检修”位置,则从任何一个检修控制装置都不可能移动轿厢,或者当同时按压两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相同方向的按钮时,才能够移动轿厢 | (1)目测附加检修装置的设置; (2)进行检修操作,检查检修控制装置的功能 | ||||||||||||||||||||||||||||||||||
| 8.1平衡系数试验B(C)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平衡系数: (1)轿厢分别装在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进行上、下全程运行, 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绘制电流-负荷曲线,以上、下行运锨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2)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的方法。 (3)注A-7: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进行8.2~8.13的检验 | ||||||||||||||||||||||||||||||||||
8 试验 |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当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制造单位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
| 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B | (1)轿厢在井道上部空载,以型式试验证书所给出的试验速度上行并触发制停部件,仅使用制停部件能够使电型V梗轿厢的移动距离在型式试验证书给出的范围内; (2)如果电梯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制停部件,则当制动器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应当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屑煅槿嗽毕殖」鄄臁⑷啡 | ||||||||||||||||||||||||||||||||||
| 8.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载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校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0%额定载重量;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乜 | (1)施工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轿厢空载丶煨匏俣认蛳略诵校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轿厢制停情况 | ||||||||||||||||||||||||||||||||||
8.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B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当可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人为分别使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动作,观察轿厢是否停止运行;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钳的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有),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向上运行,人为动作限速器,观察对重(平衡重)制停情况 | |||||||||||||||||||||||||||||||||||
8.6运行试验C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的人员无需通过IC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卡功能 | (1)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2)将电梯置于检修状态以及紧急电动运行、火灾召回、地震运行状态(如果有),验证IC卡功能是否退出 | |||||||||||||||||||||||||||||||||||
8.7应急救援试验B | (1)在机房内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1)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几时地解就被困人员 | (1)目测; (2)在空载、半载、满载等工况(含轿厢与对重平衡的工况),模拟停电和停梯故障,按照相应的应急救援程序进行操作。由施工或者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操作,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 |||||||||||||||||||||||||||||||||||
8.8 电梯速度 C |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承载50%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 用速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 |||||||||||||||||||||||||||||||||||
8.9空载曳引力试验 B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将上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和缓冲器柱塞复位开关(如果有)短接,以检修速度将空载轿厢提升,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后,继续使曳引机按上行方向旋转,观察是否出现曳引轮与曳引绳产生相对滑动现象,或者曳引机停止旋转 | |||||||||||||||||||||||||||||||||||
8.10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B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时,断开主开关检查轿厢停止情况 | |||||||||||||||||||||||||||||||||||
8.11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检查 A(B)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 由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8: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 |||||||||||||||||||||||||||||||||||
8.12 静态曳引试验 A(B) |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汽车电梯,以125%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由施工单位(定期检验时由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被现场现场观察、确认。 注A-9:本条检验类别B类适用于定期检验 | |||||||||||||||||||||||||||||||||||
8.13 制动试验A(B)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杂Φ蹦芄皇骨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轿厢应当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1)监督检验:由施工单位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2)定期检验:由维护保养单位每5年进行一次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注A-10:对于曳引驱动电梯,本条可以与8.11一并进行。 注A-11:定期检验仅针对乘客电梯,并且检验类别为B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