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图剖面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621.71:744:003.62
GB 4457.5—1984
代替 GB 126—1974
机 械 制 图
剖 面 符 号
Mechanical drawings
Symbols for sections
1984-07-11发布 1985-07-01实施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图样中各种剖面符号及其画法。
与本标准有关的国家标准:
GB 4457.4—1984《机械制图 图线》
1 剖面符号
1.1 在剖视和剖面图中,应采用表中所规定的剖面符号。
金属材料 (已有规定剖面符号者除外) | 木质胶合板 (不分层数) | |||
线圈绕组元件 | 基础周围的泥土 | |||
转子、电枢、变压器和 电抗器等的迭钢片 | 混凝土 | |||
非金属材料 (已有规定剖面符号者除外) | 钢筋混凝土 | |||
型砂、填砂、粉末冶金、 砂轮、陶瓷刀片、 硬质合金刀片等 | 砖 | |||
玻璃及供观察用 的其他透明材料 | 格 网 (筛网、过滤网等) | |||
木
材 | 纵剖面 | 液 体 | ||
横剖面 |
注 ①剖面符号仅表示材料的类别,材料的名称和代号必须另行注明。
②迭钢片的剖面线方向,应与束装中迭钢片的方向一致。
③液面用细实线绘制。
2 剖面符号的画法
2.1 在同一金属零件的零件图中,剖视图、剖面图的剖面线,应画成间隔相等、方向相同而且与水平成45°的平行线(图1)。
图1
当图形中的主要轮廓线与水平成45°时,该图形的剖面线应画成与水平成30°或60°的平行线,其倾斜的方向仍与其他图形/剖面线一致(图2)。
图2
2.2 相邻辅助零件(或部件),一般不画剖面符号(图3)。当需要画出时,仍按1.1条的规定绘制。
图3
2.3 当被剖部分的图形面积较大时,可以只沿轮廓的周边画出剖面符号(图4)。
图4
2.4 如仅需画出剖视图中的一部分图形,其边界又不画波浪线时, 则应将剖面线绘制整齐(图5)。
图5
2.5 在零件图中也可以用涂色代替剖面符号。
2.6 木材、玻璃、液体、迭钢片、砂轮及硬质合金刀片等剖面符号,也可在外形视图中画出一部分或全部作为材料的标志(图6)。
图6
2.7 在装配图中,相互邻接的金属零件的剖面线,其倾斜方向应相反,或方向一致而间隔不等(图4、5)。
同一装配图中的同一零件的剖面线应方向相同、间隔相等。
除金属零件外,当各邻接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时,应采用疏密不一的方法以示区别。
2.8 当绘制接合件的图样时,各零件的剖面符号应按2.7条的规定绘制(图7~9)。
图7
图8
图9
当绘制接合件与其他零件的装配图时,如接合件中各零件的剖面符号相同,可作为一个整体画出(图10)。如不相同,则应分别画出。
图10
2.9 由不同材料嵌入或粘贴在一起的成品,用其中主要材料的剖面符号表示。例如:夹丝玻璃的剖面符号,用玻璃的剖面符号表示;复合钢板的剖面符号,用钢板的剖面符号表示。
2.10 在装配图中,宽度小于或等于2mm的狭小面积的剖面,可用涂黑代替剖面符号(图11)。如果是玻璃或其他材料,而不宜涂黑时,可不画剖面符号。
图11
当两邻接剖面均涂黑时,两剖面之间应留出不小于0.7mm的空隙(图12)。
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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