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行为 collective behavior
亦称“乌合行为”,指许多无组织的人们集结在一起所发生的共同行为。多表现为自发的抗议、示威、暴动等活动,也包括自发性的支援、赞助、抗暴、献血等义举。由于这些共同行为,只是一种人群集结的产物,是在人群情境里因许多人有着共同的情绪或心境条件下发生的一致行为,不是有组织的行为,因而也叫“非组织行为”或“非集体行为”。西方社会学家在研究反抗性聚合行为原因时认为,贫困、压迫和不公,不能预见的灾变事件,对社会关切的受阻等是激起骚乱、暴动的主要原因。聚合行为的形成过程一般有五个阶段:(1)聚焦。即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把人们注意力逐渐集中到某一件事情上。(2)第一次冲动。集结的人群一旦受到少数人的引导、暗示和鼓动,便会产生蜂拥而上的盲从行为。(3)社会助长。人群一旦冲动起来,就会人多势众,不明身份的人彼此互助,冲破传统规范的束缚,把后果责任转移给人群,使人极易接受刺激并迅速作出反应。(4)循环感染。事件一旦发生,现场的人们一个接一个地受到影响,使情绪和行为逐渐升级,事态不断扩大,使越来越多的人卷进来。(5)群体激动。循环感染和社会助长,使人群的热情达到沸点,并导致行为目标的一致,无组织的人群便暴发了聚合行为。研究表明,聚合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自发性、狂热性、无计划性和暂时性。聚合行为的发展主要有三种趋势:一是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时马上结束;二是部分内容被社会认可或接纳;三是转化成有组织、有领导的群众运动。通常,对聚合行为的对策主要有三种:一是对那些没有明确或长远目标的聚合行为,通过对话、沟通达成谅解来平息事态,避免激变,使聚合行为发展成为有反抗目标的组织行为。这种方法被称为“元标的”对策;二是把聚合行为所包含的合理意见进行分析、疏导,然后纳入组织轨道,妥善处置。这种方法称为“入轨”对策;三是通过法制轨道,把聚合行为按照法规作出公正的处理,即法律对策。总之,在处理聚合行为时,要慎重,做到有利有节,要纳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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