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确立社会主义制度
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
1929年9月~1932年期间,在苏联开展的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运动。1927年底,联共(布)“十五大”提出了农业集体化的任务。1929年9月18日,在批判了所谓“右倾反对派”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11月3日,联共(布)中央领导人要求农民整村、整乡、整区地加入农庄。1930年1月5日联共(布)通过了《关于集体化速度和国家帮助集体农庄建设的办法》的决议,规定对富农采取消灭政策,提出要在五年计划期间完成绝大多数农户集体化的任务。在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期间,加入集体农庄的农户从1928年占农户总数的1.7%上升到1932年的61.5%,至1937年上升到93%。苏联农业集体化把个体小农经济改造成了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消灭了富农,但也一度造成农业生产的下降和苏维埃政权同农民关系的紧张。
经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的改造,20世纪30年代中期的苏联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经济结构上来说,社会主义经济成分超过了资本主义成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阶级构成上说,资产阶级和富农作为一个剥削阶级已经消失了。这表明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在苏联确立起来。为了全面反映苏联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从法律上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制定新的宪法已提上议事日程。
1935年2月,全苏苏维埃第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修改1924年宪法,并成立以斯大林为首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经过一年多的研讨,宪法委员会拟出新宪法草案并于1936年6月交全民讨论。1936年11月26日,全苏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举行。斯大林在会上作了《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他在报告中分析了苏联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概括了新宪法的基本特点等。大会一致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被称为《1936年宪法》。
《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政权属于城乡劳动者,由苏维埃实现之;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它行使立法权,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和等额选举制;公民一律平等,均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生活准则,爱护公共财物,保卫社会主义祖国。
《1936年宪法》从法律上巩固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推动了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和法制建设。1936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苏联“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由于苏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发达社会主义的程度,所以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完全建成。
1935年
中国大事记:
国民党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统一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