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俗志:家族村社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河南民间家族观念深厚,多以族大人多为荣,族小人少之家往往被人歧视。同一家族要受本族族规、族训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封建的宗法制度瓦解。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家族观念逐渐淡薄。旧式家庭以血缘关系为重心的传统观念逐渐在向以婚姻关系为重心的夫妻子女感情融合的新观念转移。今日民间虽仍存在有宗族活动,如有的地方族内发生重要事情,族人仍有征询族长意见的习惯,但起决定作用的已不是族长而是自己。 一、家族构成 家族的核心是亲属网络,构成家族的亲属主要有宗亲、外亲和妻亲。 河南人所谓宗亲,历来遵从传统的家族制所限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同一祖先所出的男性亲属以及未嫁之女和嫁来之妇,亦称“血亲”。其范围,以本人为支点上溯4代,下延4代。上有高祖、曾祖、祖父和父亲;下有儿子、孙子、重孙和玄孙,即所谓“九族”。这种直上直下的血亲关系也称直系亲属,俗称“一支儿”、“一门儿”。对于同一血统但无直上直下连系者,称旁系亲属,俗称“旁支儿”。本人和父亲的兄弟姐妹三代子孙分别称第一旁系、第二旁系,俗称“近支儿”、 “近门儿”;祖父、曾祖父的兄弟姐妹三代子孙则称第三旁系、第四旁系,俗称“远支儿”、“远门儿”。民间对于同辈中按排行分支者,老大称“长门”,老二称“二门”,老三称“三门”。父辈祖辈的分支则称“老×门”。“一支儿”和旁支儿中,父辈之上者统为“长辈”;己辈之下者统为“晚辈”。 血亲中列为宗亲以外者为外亲,包括母亲、祖母的本生亲属和女儿、孙女、姐妹、侄女及姑母的子孙。由于长期受父系大家族重男轻女的思想制约和影响,外亲中虽也有血亲,但其范围仅上下推及两代,如外祖母家,除了外祖父母、姨、舅及其子女以外,其他均不再视为亲属,故也不再往来。妻亲的范围则更小,除妻子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外均不以亲属对待。20世纪50年代以后,妻亲的范围似有扩大之势。尤其城市,妻亲的往来要比某些宗亲亲密得多。 在诸亲族中,河南民间存在着区别亲疏远近的尺度,即以丧服为准。亲属之中,近亲要为死者穿戴粗布做成的重丧服;远亲则穿戴细布做成的轻丧服,此法源于古代丧服制。古代丧服规定五个等级,称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合称“五服”。这五种不同的服装用料和穿戴时间的长短是区别诸亲族亲疏远近的标准,并依此以本人为中心划分自家的 “五服圈”。河南民间将五服之内称“紧门”“紧自己”,超出五服的同宗同姓亲族则仅以“自己”或“远门”相称。对于相互之间往来密切的“远门”称“老亲”或“无服亲”。 在阶级社会里,决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因素还有人们所在的阶级和阶级地位。即使在近亲之内,由于各自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同,也有“高门”、“低门”之分。 民国及其以前,每个家族都有最高的主事人,民间称 “户长”、“族长”。族长多由同一家族中辈长年高、颇具声望者担任,但也有为本族中富家大户所窃据者。族长对外,有组织本族对付外族以维护本族利益的权力;对内,有贯彻执行封建礼教和宗法族规及组织族内重大活动的权力,如祭祖、排世系、料理族内诸家婚丧大事、主持解决族内纠纷和惩处违犯宗法族规者。这种族权曾经成为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动统治的社会支柱,和政权、神权、夫权一样 “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宗法制度的废除,家族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大都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认识和区分亲属交往中的亲疏远近。家族中族长的权力也随之改变。民间同族中仍将年纪大、有威望的老人尊为一族中的长者(多已不称“族长”),有事请教和征求其意见,但其含意已和旧时代的族长权力有了根本的不同。 二、亲族称谓 亲族称谓是由各代婚姻关系构成的男女双方血缘关系排列的亲族次序确定的。其“官称”、“尊称”或“市面称呼”在河南各地民间基本相同,均以叙述的方法称呼各自的宗亲、外亲、妻亲和夫亲。如自身之所出称父亲、母亲;父亲之所出称祖父、祖母;再逐辈上溯分别称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母亲之所出称外祖父、外祖母;同父母的长者称兄、称姐;幼者称弟,称妹;父亲之兄弟,长者称伯父,幼者称叔父;伯父叔父之妻称伯母、婶母;父亲之姐妹称姑母;姑母之夫称姑父;母亲之兄弟称舅父,母亲之姐妹称姨母;舅父之妻称舅母;姨母之夫称姨父;男子的配偶称妻子;妻子的父母称岳父、岳母;妻子的兄弟姐妹称内兄、内弟、内姐、内妹;女子的配偶称丈夫;丈夫的父母称翁、婆母,丈夫的祖父母称祖翁、祖姑,丈夫的其他亲属则随夫称;自己亲生称儿子、女儿;下延之有孙、曾孙、玄孙等等。父方、母方、直系、旁系、尊卑、长幼、男女、嫡庶的称谓,亲疏分明,具体严格。 亲族的口头称谓,在“官称”的基础上各地都有自己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既有社会的、政治的原因和方言的差异,又有民俗文化的影响。如各地民间口头称谓中,有同一亲族关系而使用不同的称谓者,如母亲的口头称谓有妈、娘、嬷、大等多种叫法;父亲的口头称谓有爹、爸、大之称,在新县等地还有称“爷”者;也有不同亲族关系而使用同一称谓者,如娘一般指母亲,或专称继母,但口头称谓中也有称父之兄妻或父之弟媳妇的。汝南等地还有将父之姐妹称娘的。在偃师、舞阳等地,“娘”字读“niáng”或“nià”时用于对母亲的称呼,而当读“niāng”时,则指伯母。爹一般称为父亲或专称继父,但在新县南部一带有用来称呼祖父的。在新县南部还有将大姑母称“伯爷”,小姑母称“爸“者。 河南民间亲族称谓非常讲究辈份,违反辈份相称者,便为“失礼”“乱伦”,俗称“没大没小”“没老没少”。对于同辈份者,要按年龄大小排行相称,如对父之同辈,其兄要称以伯,其弟则呼为叔。其他同辈的大小排行,则以大、二、三、幺、小冠于称谓前,诸如大姑、二舅、三姨、幺姐、小爹等。在信阳新县南部诸乡还有依其母的年龄称呼其父的,母亲的年龄小于父,则称父为伯,母亲的年龄大于父,则称其父为 “爷”或叔。对辈份不相同者,则不能以年龄为标准,而要按宗谱顺序相称。过去,追求多子多福、几世同堂,有的子、孙辈已长大娶妻生子,但其祖辈、父辈仍在生育,这样出现了子孙辈年龄大于祖、父辈者,民间称作“摇窝爷爷胡子孙”。对此长幼的辈份之间年龄大小的颠倒,人们颇为注意,其称谓必须要依其辈份序列为准,绝不许有辈份的颠倒,虽然一些地方俗有“不娶媳妇不叫叔,不嫁不叫姑”之宽容,但辈长者一入成年,年龄再大之晚辈也要对小于自己的长辈称叔叫姑。亲族日常称谓中,只有长辈可称呼晚辈名字,晚辈是不能直呼长辈之名字的。长辈也有称呼幼辈不用其名而以昵称和“看得起”的称谓相称者,如在方城,公婆称呼媳妇多按排行以“×姐儿”、“×姑娘”呼叫,信阳一带则以排行称媳妇为“×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河南民间有使用称谓以“避凶趋吉”之习。一些人因生活贫穷,生育条件差,屡生不成,便怀疑自己“命中无子”或因父子“命不相合”所致,如得一子时,为祝福其长大成人,便一改正常的称谓,让其子以其他称谓呼叫自己,或称“叔叔”,或称“大大”等,以避自己“命中无子”而有了子之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称谓避凶趋吉的习俗已逐渐消失,只在很偏僻的地方可以见到,但大多主要为表示亲昵幼子之情。如信阳新县南部诸乡民间,子女“值贵”者,多称其父为伯爷、叔父或干爷;称其母为伯娘、叔娘或婶娘
三、家族活动 (一)排字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间在同一家族之中讲究世系辈份的排列,认为同宗人搞错了世系辈份便为 “乱伦”。排列世系辈份多以“辈字”为准。辈字也称“字派”,雅称“祧字”、“族名”。由家族定时进行排定载于家谱之上或分发给族人。辈字开列有同辈人名字选用同一偏旁字的,有开以联语、诗词,依辈次选取其中一字为名的。河南民间最常见的辈字为联语诗词形式,一次开列10字或16字,用完后循环再用或另行开列,多为4字5字一联,具有表示其族规和族人理想志向的涵义。如淮阳县葛店乡张竹园村张家的辈字曾先后用过“钦令保树,嘉依守庆,怀臂开修,大继续宗”和“永念克道,振起祥凝,云来堂子,福照公庭”。三门峡市崖底乡西贺家村陈姓的辈字则为“洪宇振中广,祥兴起培新,旭路长远望,清秀树芳春”,均有祝福本族兴旺发达的意思。家族中各代人便根据自己所在的辈份选取辈字作为正式名字或称“大名”中之一字使用。河南人名字多为两个字,辈字便作两字之一,或置于前,或接于后,如前述张家为子女命名时,先按其所在辈份取一“辈字”,如为“修” 字辈,起名“业”,便叫“张修业”,同宗的人一见其名,便知其辈份高低。辈字的排列,维护了封建宗法制度的长幼有别、辈份不乱,如方城、淮阳等地所居孔、孟、颜、曾四姓人家所用辈字均分别到祖籍山东“请派”。每至“派名、续家谱”时,由族长或委派族中得力之人,率领全族主要成员回祖籍“派辈”。淮阳县境内所居孔、孟、颜、曾4姓人家从孔丘、孟轲、颜回、曾参起依据各家族辈字排列至今已80余代辈份未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排辈之俗仍行于民间,但大多已不再是由大家族共同所列的辈字。一般为诸子女命名时,往往选一自认为应时、有意义且读之上口的字,作为诸子女名字的共同用字,老大叫“建新”,老二老三便也以“建某”“建某”称之。一见名字,是不是兄弟姐妹便可料知一二。这种命名,仍为辈字习俗的遗留,但其范围多已不受同族的限制,一家一户各自为之。 (二)讲门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民间家族 “门第观念”甚重。门第是家族世系主要职业特征所标志的社会地位。诸如“书香门第”、“耕读之家”、“农耕世家”等,河南民间一般家庭认为务农人家再有一两个识字人的,则是最好最理想的家世。所以许多人家的大门横额上常常见到“耕读之家”、“耕读传家”等字样。具有专业技术的家庭,如医生、各种匠作,多以“祖传”来表述自己的家世。如“祖传外科”、“祖传内科”、“祖传匠作”等等;一些小康人家世代都有读书或为官者,则以“书香门第”、“官宦人家”自诩。在民间,对于古代曾出过名将、名相、名士或名医、名艺人的家族,往往倍受方圆数十里人的崇敬和赞扬;对于曾出过权奸、贪官、污吏、降将或恶霸、地痞的家族,则受到人们的鄙视,他们自己也讳之莫深,有的甚或改名换姓以避之。另外,由于数千年个体小农业与家庭小手工业紧密结合的生产方式的束缚和影响,民间门第观念中重耕轻商观念颇重。如陕县、灵宝一带人多认为经商之家多奸诈,打工卖艺之家低贱,唯有耕田和读书人家方为“正统”门第。20世纪30年代以后,这种观念有所淡化,但在择婚联姻时仍颇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的门第观念受到冲击,劳动家世名正言顺地得到了社会的真正肯定。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注意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对待每个人的家庭出身,称作 “家庭成份”。家庭成份以土地改革时所划为准,大致有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富裕中农、下中农、贫农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规定,对各种家庭出身的人讲究“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在政治表现”政策,但在这一新的家世观念中,也有一些人存在着“唯成份论”观念,致使在择婿联姻以及在社会的其他方面受到新家世观念的制约和影响。80年代以后,“唯成份论”观念渐趋淡薄。 “门第”在偃师一带有特殊的含义,当地民间所称“门第”指的是家族里是否有遗传因素的病,主要指“狐臭病”,亦称“腋臭”。有腋臭的人家,便被称为“门第不好”,是严禁子女联姻的。 (三)明族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民间继承 “家有家法,族有族规”的传统观念,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族规,它是家族活动中反复宣示的主要内容,族人必须知道和遵守。族规内容主要是强调忠君爱国、孝敬老人、友爱兄弟等忠孝节义之礼和对族人禁淫、禁盗、禁赌。族规大多不成文,少数讲究之家也有书之以文或载于家谱之上,或挂于堂中,如方城县许多人家将族规写上字屏挂于中堂以为家人行动的座右铭。对于族规,族人要熟知而且是不可违背的,如有违犯者,要由族长或家长予以惩处。惩处时,首先将犯规者执于宗庙祠堂或家中祖宗牌位前,焚香祭祖,然后视其触犯族规的情节或罚跪、或杖责、或逐出族籍家门、或遣送官府惩办。对长期不务正业、惯偷惯赌、行淫作恶、屡教不改、情节严重遭族人痛恨者,族人有按族规予以活埋或打死暴尸于野的。按族规惩治族人也可宽免,但宽免之权只有其父亲和舅父。并且本人必须有痛改前非的表现。民国以前,凡按族规送之官府惩治者,如认为其尚有挽救余地的,其父和舅父可前往保释,俗称“扒”。父将其执之官府者,唯有舅父可扒;舅父将其执之官府者,唯其父可“扒”,此情多为不孝者。封建家规主要是为维护封建的宗族制度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封建家族制的瓦解,旧的族规也随之废弃,代之而起的是社会主义的新家庭道德观念,如尊老爱幼、团结友爱、勤俭持家、爱国爱民等。 (四)行家祭 清代和民国时期,民间家族十分看重奉祀祖先的家祭活动。家族祭祀多三年举行一次,也有一年一次者。一般在农历正月十五或清明节、十月一日进行,依各自情况而定。逢祭日,全族人集中一起,有祠堂者在祠堂,无祠堂者多在族长家。民间所见祠堂小型者多设置4龛,以奉高、曾、祖、考四世神主。大型祠堂建筑,由临街房、厢房、过厅和后殿组成。院内设有廊房,砌有甬道,植有松柏,其前门额上书以“某氏家庙”或“某氏祠堂”,有的门前还设有月台,塑有石狮。祠堂后殿正中设供桌、两边嵌有碣石,上刻祖宗由来、演变情况以及拥有财产、土地和族内各支辈份、嫡庶序列。大的家族有总祠堂也有分祠堂。古代祠堂多建于墓地,后来无限制。河南民间祠堂大都建于村内路边或空旷之处。南阳地区蒙族聚居处,其祠堂则多建于村北,以发思祖之情。民间祠堂除供奉祖先外,有不少祠堂还供奉着本家族崇信的“神”,如罗山县一带,祠堂内常供有“三肖娘娘”、 “送子观音”者。在豫西偃师一带民间,许多无祠堂之家族的家祭活动,多采用“坟社”的形式。坟社由同族人组成,拥有坟田。坟社之首称“神头”,由族内各门轮流担任。任神头者,可收取坟田租谷,以资聚族上坟开支。既无祠堂也无坟社的小型家族,只在每年家祭日至老坟祭祀。家祭时,由族长或神头主持祭祀活动,并代表族人表述全族追远报本之心。祭祀礼按长幼辈份排列,依次拱揖叩头,不得混乱。前往“老坟”祭祀时,要一路鸣放鞭炮,有的还组织仪仗队。农历十月一行家祭者,至夜,全体族人还要手掂灯笼齐聚坟地。届时,坟地一片通明,以显其家族的兴旺。祭祀诸礼毕,要全族宴饮,行族食,卢氏人称为“睦族宴”。宴会毕,要分配祭品,称“破膳”、“吃节座”、“吃老坟社”,豫南人多称“吃祭祖饭”。清明节行家祭者,将在坟地上分吃凉祭品或干宴称为“吃寒食”。家祭宴饮为宣传族规、修续家谱和排世系、论辈份提供了机会。同时族长也多利用此法解决族人纠纷,处理族内违犯族规家规者,重申封建宗法制度的人伦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宗族制的瓦解,祠堂多已拆除或改作他用,聚族行家祭者已日见减少。进入80年代后,家祭之风又有复起之势。 (五)家谱 也称“家乘”、“族谱”。原为封建贵族所立,后传入民间。河南民间大的家族都有家谱。家谱编修盛于清代,民国时期亦有。大姓人家当自立族亲、另立祖宗时,都要修家谱。家谱内容一般包括谱序、族系概略、家传行状、行字表列和附录诸部分。谱序亦称“谱头”,追述本族根源、演变、迁居、字派、祖坟、祖产、家训、家规及本族所出名人功绩等。许多家谱还配有图表。有的家族为了炫耀门楣,把历史上的同姓名人或封建节孝典范人物也载入谱中。修立家谱,其费用由族人按户均摊,并由三五个族内有威望的人主持。所修家谱有手抄本和印刷本,手抄本亦称“墨本”,为孤本,存入本族祠堂或族长家,印本分发族人,其数量和分配情况要载之谱首,封面标以“某氏家谱卷几”。河南民间常见简易族谱格式,多为16开白厚纸竖行书写本,由右向左书写,一行记4代人。 家谱一般30年或50年修续一次,俗称“续家谱”。家谱严格按照封建礼教的褒贬编修,其内容还规定有“六不书”,即弃亲、叛党、刑犯、败伦、背义、杂贼等6种人不准入谱。嫁来之妇未生子者也不许载入谱中,此是对妇女的卑视。 在河南,编修家谱者基本上是一些大姓、殷实富贵人家所为。一般人家多用“家堂轴”,豫西人称“轴子”或称“神轴”、“老神子”等,是家谱的简易形式。一般用布或纸装裱而成,宽2尺、长4尺左右,上绘一由匾额、明柱、香案和帷幔组成的厅堂图案,图案匾额上多以“木本水源”、“永言孝忠”等字样标之。帷幔正中从上到下按辈次书写列祖列宗名讳,一般记载父辈以上五六世。先辈夫妇有一人健在者,亡故者不“上”轴子,另作红纸写一牌位,贴于轴子下端。堂轴平日收起,农历除夕“请”出悬挂于中堂桌上,直至清明节上坟后收起。讲究之家,堂轴两侧还配以楹联,其内容多为“追远尽孝,子孙昌盛”之类。在偃师一带,不少人家还在堂轴前的供桌上摆放先考灵牌,称“神主”。灵牌多为木质,高7寸,宽2寸,厚3分,下设底座,上呈半园形,正面书写“显考(或“显妣”)某某神主位”,因其多为新近亡故的双亲之一,故其牌上“神主”之“神”字的一竖画讲究不写或写以红色。神主牌之背面一般还将死者的生卒年月、称谓以及经历写上,居官者写上封号、谥号等。神主牌以神主匣相罩,神主匣也称“明旌楼”,上面镂刻着各种透窗图案,内可置两三个“神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封建的家族观念日渐淡薄,民间除节日悬挂堂轴或供奉神主牌位外,热心家谱编修者已较少。60年代以后,民间曾兴起追述劳动人民“家族史”和剥削阶级“发家史”的活动,并成为民间一种新的民俗形式。各地中共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当地许多旧社会被剥削者的劳动家史和剥削阶级的剥削史,如巩县康百万地主剥削史等,作为教育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共产党的阶级教育活动内容。进入80年代以后,又有少数借“子孙命名无辈份可依”为由,聚族修谱者。 四、家庭管理 (一)家庭规模 家庭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从家族中分解出来的最小的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河南民间一般的家庭均以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为主。家庭的规模按人口计,多为5口之家、6口之家,也有十来口人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有数十口人之家者多为殷实富贵之家。民间家庭的规模按辈份计,一家多为两辈人或3辈人组成。一家之中上下3辈见面者居多,上下4辈见面者较少。在农村也有一些单身汉或丧偶无子,或终身因家贫未娶者。民间一家之中4代见面或5代见面的家庭称之为“四世同堂”、“五世同堂”,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的早婚年代,追求者甚多,并以此为最理想的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乡家庭结构渐渐由大变小,尤其60年代以后,许多人家儿女结婚后便另立炉灶,追求多代同堂者所见甚少。80年代以后,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众多的大家庭正日益为小家庭所代替,尤其是城镇家庭,3口之家日见增多。 (二)家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家庭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规范执行单位。每个家庭中的成员依据自己的地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持一家事务的称“家长”,俗称“当家的”、“掌柜的”等,由一家中辈份最高的男人承担。家长在家中有财产支配权、婚姻干涉权和处罚权,是一家之中地位最高者,且享有特殊待遇。民间,家长住必居于上房,坐必居于上位,来了尊贵客人也要由家长陪伴。无论忙闲季节,家长外出或劳作未回,一般是不开饭就餐的。如在陕县一带,一日三餐,必须先给家长端饭,即使家长外出不归,也要象征性地盛一些饭在碗里后,全家人方能开饭。一般家庭的家长,既为“家权”的执掌者,又是家庭中的辛劳者,不仅为家庭的兴盛而谋划,还要亲自带领家人去奔走操劳。家长年老体弱难于肩负家庭重担时,多由其长男或有理家能力之次男接任。 家庭成员中,成年男性俗称“外头人”,在家长的带领下从事各种农副业劳动。兄弟中,长兄多为家长的继承者,年幼者多受到老人的宠爱。家中未出门的闺女多称作“家中有理之人”,也为父母的宠爱者。和嫂嫂发生了矛盾,往往以其胜诉而告终。娶来之妇为家中地位最低者。过去,家中妇女称呼,年轻者多以其丈夫代称,如“某某(丈夫名)家里的”、“某某家媳妇”、“某某家做饭的”等;年稍长者,或按其家庭称谓或以其丈夫姓氏冠于其姓之上称“某某氏”。妇女自己在家中也甚自卑,如丈夫不在家,外人来找,敲门相问: “家中有人吗?”便回答“没有人”。将“人”作为当家人的专用词。尤其作媳妇者,在家中的地位最低,既要服待丈夫,扶养子女,又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农忙时还要协助农事、送饭送水于田间地头。有公婆者,要照料公婆饮食、起居和听从其指教,绝对不能有违公婆之意或不恭之言,否则便会受到公婆的打骂指斥。有兄弟姐妹者,还会受到小姑和兄弟的欺侮,濮阳一带有“兄弟打嫂,站起就了”之说,可见媳妇在家庭中地位之低微。作了主妇的女人,在一般家庭中被称作“内勤”、“内当家的”,大多仍无独立自主权。夫在从夫,夫死后,重大事情还要请伯叔出面。待子成人,便要让权于儿子。在河南民间,家庭妇女熬到婆婆的位置,往往一改旧貌,许多人怀着报复的心态去对待自己的媳妇,让媳妇重走自己走过的道路,对媳妇横加欺凌。这种封建的道德和伦理观念,至今仍束缚着家庭中的婆媳关系,造成了许多家庭的不和。 民国时期,河南大多数民家窘于频繁的天灾人祸,也有一家之中不甚讲究男女尊卑者。男子承担田间劳作和外部交往,女子分担纺织、磨面、裁缝、做饭和养育儿子之事,全家人为了糊口,相依为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提倡男女平等,家庭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大多数家庭民主空气渐浓,婆媳关系转好,一般老人多照管小孩,媳妇管理家务以至下田劳作。许多家庭是“男子主外,女子料理家务”。家长一言堂之风多被唾弃。80年代以后,在一些家庭中妇女开始当权者很多。甚者还有“妻管严”之家。 (三)家教 河南民间历来重视父母和年长者在家庭中对幼儿和青少年的教育。人们往往把一家子女成人后的作为视为家教的结果,常以“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要求自己。谁家的子女长大在社会上或在治家创业上有了成绩,便以“某某教子有方”相赞誉。对子女长大后在社会上、家业管理上无所做为,常惹事生非者,大都以其“少家失教”相责怪。家教在民间被视为保证子女长大成才的主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河南民间幼儿教育,一般家庭大都采取教儿歌、念童谣、猜谜语、讲故事的方法,以启发其智慧,训练其语言和培养其认识辨别事物的能力,灌输伦理道德和传授文化知识及一定的生产生活知识。进行小儿启蒙教育的除其父母外,还有其祖父祖母,尤其是祖母。这些大多不识字的老人的脑海里装满了从祖宗那里一代一代传下来的各种启蒙歌谣、谚语和故事,尤以歌谣教育最普遍。及至小儿七八岁以后,开始教小儿学习诸如照料门户、侍食长者、洒扫庭院等一般生活知识。同时,通过各种方法启发诱导其“立志”和明白珍惜光阴、勤勉立身的重要。一些职业工匠家庭,则开始进行家传职业如木匠、石匠、铁匠、染匠、医生等技术传授,让其干“下手活”,并不断讲述家传职业的特点、信仰、禁忌等。 民间对幼辈进行的家庭教育内容首先强调孝悌。许多地方民间常以流传的民间故事中的人物为楷模,训诫子女以孝为本。其次为勤俭教育,宣传“勤俭生富贵,懒惰受贫穷”,让子女在生活中事事从长计议,学会“虑常”“虑后”。第三是理家创业教育。如濮阳人的家产教育将家产分作“死业”和 “活业”进行讲述,指出房屋为“死业”,田地牲畜为“活业”。有了“活业”,便可扩大再生产,起到“置一得三”的作用。“死业”,是消费的产业,“置一毁一”,要儿女理家创业中将“活业”的购置放在首位,不过早过多地去考虑“死业”的购置。和睦教育也是民间家教所强调的内容,要求子女在相互交往中,讲究“和为贵”。对于女子的教育强调“贤慧”,即善良、通情达理。未出阁的女子称“闺女”。闺女无事不得出门,即使出门,也要征得父母的同意;家中来了客人要躲而避之,爱嘻笑逗乐者则称为“疯”。闺女十来岁就要学习纺花织布、做鞋绣花等女红技艺。对闺女的教育还有 “出门”后的作媳、理家、育子等内容,如作了媳妇后,要尊重公公和丈夫的哥哥,不能与之说笑,要勤快守节等。民间家教中,还包括祖籍祖源的教育。 民间家教既重视“言传”,又注意“身教”。家教的内容往往也是家规的内容,违犯了“家规”,即使是其他家庭成员也不能容忍,尤其是对女子的管束更严。对于严重违背“家教”,触犯“家规”者,要给予惩罚,俗称“动家法”。民间常见的“家法”有“棍打”和“罚跪”。豫东一带有“鞭打”,多是公爹惩罚媳妇时使用。因古礼规定公爹不能挨近媳妇的身体,故用鞭抽以泄家法之威。对于违犯家规者罚跪时,多让其跪于当院之中,有的则跪于祖宗牌位前,一跪几个小时甚至一天一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间家庭教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封建的伦理道德教育渐为社会主义的道德教育所取代,家庭民主空气渐浓,不合理的旧“家法”多被遗弃。 五、继 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民间继承主要包括家产继承和宗祧继承。家产继承指土地、房屋、生产工具和牲畜、大件家具等家庭中之公有财产的继承。唐代以来,民间家产继承基本上实行均分的析产制,即由享有家产继承权的人平分家庭中所有财产。河南民间亲生儿子包括后娶妻所生儿子均有财产继承权,收养之子有一半继承权。后娶之妻带来的前夫之子则无继承养父财产权。女子继承则倍受社会的歧视,即使平日女儿得到母亲箱柜中的一些“私房”,也会因此而受到责怨。女子继承父母财产者,多为找了“上门女婿”或称 “养老女婿”的。上门女婿必须同女方立下字据(合同)并申明“自己无能改名换姓”者方可继承岳父母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女子和男子享受同等继承权,但是农村大多女子出嫁后便不在娘家生活,其娘家财产多由其兄弟分享,实际上真正继承父母财产者甚少。 宗祧继承俗称“接替香火”“伸延香火”。民间崇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认为无子女者便为“绝户”,无子有女者为“单料绝户”;无子无女者为“双料绝户”。人们视宗祧继承最重要。家庭“香火”的接替,一般由长子承担。分家时,长子要承接堂屋或主窑以及中堂供桌、祖宗牌位和各种祭祖器具,并负责每年岁时祭祖、扫墓的主持工作。长期的宗祧继承观念使无子女的人家或有女无子的人家,最关心的是自家“香火”的接替问题。为不使“香火”断绝,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人家想方设法以过继、寻儿和招婿的形式选取宗祧继承人。 选取继承人俗称“立嗣”。选取同族侄辈、孙辈为嗣者,民间称“过继”。也有在异地选取的,多为姻亲关系,如外甥、内侄,俗称“外甥随舅”、“外甥随姨”或“侄儿随姑”。一般过继均不过继长子,商丘人还讲究“有过继儿无过继孙”。选取过继者讲究选男、选幼、选贤、选优,选自幼所爱,亦称 “爱继”,多见于兄弟之间。也有过继成年男子,甚至带着儿子以为嗣根者。过继人对其原父母称“去继”。去继后,一般仍可维持原称谓,但已失去原父母的继承权,俗称“无扛幡权”。去继者所继为异姓,若想复还原姓必须在3代之后。在农村,也有兄弟两人只有一子而实行“一门双祧”者,或称 “一门两不绝”,即此子既为亲生父母的继承人,也为伯或叔的继承人。长大成人结婚后,生第一子立己门之祧,第二子立伯或叔之祧。20世纪50年代以前,南阳地区民间,有的则干脆分别为一门双祧者各娶一妻,以分立门户。在信阳地区一带有抱养多子女家庭之儿或抱养为人遗弃的子女者,新县人称“抚婴”,罗山人称“抱压子”,所抚婴儿视为己出,多不履行立嗣手续,但多被族人歧视。有女无子人家,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宗族制限制,多为其招婿以解决宗祧承继之事。招婿,民间称“倒扎门”或称“招坐堂女婿”、“招上门女婿”,被招者要改名换姓,直称岳父母为“爹娘”,同亲生子一样养老送终。无子无女的家庭,有寻儿甚至买儿以求续立门户和养老送终者。 河南民间,无论采取何种立嗣办法必须征得族人的同意,尤其立外姓人为嗣者,有的还要由其父带领进家庙祠堂祭祖跪拜。否则,所立之人往往既不能随姓,还常遭到近族人的排斥以至驱逐。立嗣征得族人同意后,要经中人说合,履行签约手续,签约时,要请族长、公戚参加。有的地方还要由出继人家长签写“出继书”。在乡下,无子女又未立嗣者,其亡故后的财产继承,一般由其同宗之中血缘关系近者继承,具体人选多以“谁摔老盆谁继承”为依据。“摔老盆”即对亡故者丧事的办理(详见“丧葬”一节)。过去,一些地方死了家产殷实的“绝户”,常出现近族人“抢摔老盆”的情况,周口淮阳一带此风尤盛。对于贫穷的无子女者死后,即使近亲之人也有不愿“摔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旧的宗法制度被摧毁,实行男女平等,男女都有继承祖业的权力。同时,国家和集体从50年代后期在农村实行对孤寡老人的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政策,不少地方办了“敬老院”,许多无子女的老人已不为年老无人养而忧虑。1985年国家又正式颁布《继承法》,男女继承的平等权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民间传宗接代伸延香火的观念仍相当浓厚,“立嗣”虽然在人选上已不再受家族家规的制约,但仍为无子女者或有女无子者所重视。 六、分 家 伯叔分居,俗称“分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许多人家追求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但随着子孙的繁衍,加之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分家总是不可免的。自然分家,一般多由家中长辈先将所有家产债务统盘进行核算落实、掂量均匀,然后请来亲族诸人按照享有继承权的人数划“份”进行分配。一般讲究“要想好,大让小”,兄弟互谅互让。分配时,通常未成家者不负担债务,并给予适当照顾以备将来婚娶时使用;对于未改嫁的妇女,或代承死去丈夫的一份或代承子份;兄弟遗孤可代承其亡父份;未出嫁之女因俗无家产继承权,可以分给一些嫁妆品或得到一些母亲箱柜里的衣物;因长子为宗祧的继承者,分给老宅或上房。对于来往密切的亲戚也要明确他们将来探视时的接待者。其他按长幼分给厢房或他室,老人也要迁入他室或任选一子同居。其他家产所分份额征得大家同意后,便写一“分家字据”以为凭证。字据除写明财产分配外,有的还将每个儿子每年(月)应向老人交纳的粮、钱、生活用品和生病医疗费以及殁后安置均写清载明。然后全家人放鞭炮祭祖、行分灶仪式,并偕同宗亲友人一起共进“分家酒”。 民间分家也有是在矛盾激化时进行的。分家时,家长主持分家是否公平已难为家人信任,要请“公亲”主持。民间认为舅父是“公亲”,故称“外甥分家请舅来”。也有请姑父的。分家之日,请舅父或姑父偕同族长进行家产的分份和搭配,然后写成纸阄,由参加分配者抓取,然后立写文书为据。这类家庭分家时,父子反目、兄弟斗殴、妯娌相骂以争夺财产、推脱赡养父母之责者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人民公社化以后,田地已属公有,宅基地也由集体分配。民间分家主要是宗祧承继及赡养老人的安排和家庭生产生活用具及债务的分配。大多数家庭分家时一般均由自家协商安排或请生产队和村里领导主持。也有因赡养老人或财产分配而争执反目者,但大多数分家均在和谐气氛中进行。70年代以后,民间分家,多采取子女成家一个,分立一个,由公亲和村干部主持公道。城镇分家多为名分实未分,也称“分居”,分家后对老人的赡养常见有三种办法:其一,老人身体尚强健可劳动者,单独居住,诸子分担部分生活费用。及至不能劳动,诸子分担全部生活费用;其二,随一子(多和幼子)生活,其余昆仲按分家时所立规定支付其应承担费用;其三,由诸子轮流定期供养。无论采取何种办法,知礼之家,逢年过节或来了客人要请老人会餐;老人有病时,都积极看医用药。 七、亲 戚 民间颇讲究亲戚往来,最为密切的是外亲和妻亲,民间称作“姑舅亲”、“两姨亲”和“女儿亲”。其次还有干亲、养亲、师徒亲等。 姑舅亲是诸亲中情分最深的,各地民间形容姑舅亲是 “姑舅亲,辈辈亲,打断骨头连着筋”。甥舅之间,姑侄之间有着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尤其20世纪50年代以前妇女地位低,当姑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娘家侄子便出面干涉,甚至到姑夫家闹,人称“娘家侄,出气人”,所以一般姑姑对娘家侄子特别亲近,称作“姑跟侄,实打实”。甥舅之间也有着非同一般的感情,舅舅爱自己的外甥尤深,往往达到财帛不分的程度,俗称“舅舅有条牛,外甥分个头”。舅舅在外甥面前,又有着很高的权威,当外甥不孝敬父母时,舅舅便要出面干预,违抗者,可带领子女前往惩治。有外甥不孝敬父母,又不听舅舅劝告者,在其父母死后,舅舅往往带领全家到外甥家“压葬”,即挑剔其对老人葬礼上的缺陷,不许发丧,弄得其臭名远扬、低头认错方才罢休。对于严重虐待父母的外甥,舅舅还可有权申诉官府请予治罪,如到这时,只有其父母尚可保释,否则官府一定以“不孝”罪严办。 两姨亲也属近亲,但传统的习惯认为是“一辈亲”。俗称 “姨娘亲,一辈亲,姨娘死后拔断根”或“两姨亲,蔓菁根,拔了蔓菁犹不亲”等,认为是像种蔓菁收蔓菁那样时间有限的亲戚。姐妹关系淡薄或不甚好者,平日便较少来往。 儿女亲是较亲密的,她是姑侄亲、甥舅亲的初期,来往较频繁。民间说:“闺女亲,闺女好,闺女是娘的贴身袄”、 “闺女是娘的连心肉”。为了闺女的幸福、美满,此时丈母娘(岳母),往往给予女婿特殊的待遇,人称“丈母娘看女婿,横竖都好看”。儿女亲的往来,一边是“走娘家”,一边是“瞧闺女”,但在旧社会,由于封建礼仪的束缚,儿女亲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50年代以后,儿女亲有的超过了姑侄亲、甥舅亲。尤其城市,母亲往往长住女儿女婿家,或女儿女婿长住父母家,不受任何限制。 河南民间对干亲、养亲、师徒亲等非血缘性亲戚之间的往来也颇重视。认干亲是民间普遍流行的结亲形式,有将子女“认”给友好人家作干儿子”的(参看本志第五章第二节);有遇到知己相好、志趣相投,相互认为“干兄弟”“干姐妹”的,民间称作“干相好”。干相好大多要举行互换“庚帖”(个人的出生年月日时)的仪式,故也称“换帖兄弟”,按照民间礼俗,干亲也要象自己的“亲亲”一样对待,但大多是“干亲干亲,以财供心,没有财务,亲戚不亲”。 养亲指瞻养过自己的亲长,包括用别人乳汁喂养长大的 “奶亲”。养子对待养父母要象对待亲生父母一样,一切传统礼仪不许缺少。同时有继承其部分财产的权力。对于奶亲,分雇佣性的和义务性的。雇佣性的待小儿长大便失却往来,感情深者也有保持双方关系者;义务性的,多系同族中父母双亡的儿女,长大自立后,仍视养者为亲生父母一样,给予生活等方面的关怀和照顾。师徒亲指以传授技术建立起来的亲戚关系。民间认为师傅和徒弟的关系非同一般,有“师徒如父子”之说。学徒期间,师傅负责徒弟的吃住和部分衣着,徒弟则除学习技艺外,承担师傅家的一切家务劳动。学徒出师后,师傅要送徒弟一套工具;徒弟也要不计报酬地主动再给师傅尽一年义务。其后逢年过节备礼探望,甚至有资助其晚年生活者。 各种亲戚之间的相互探望,民间称“走亲戚”,“串门子”。平常走亲戚在各种节日和农闲季节进行,尤其是年节、元霄节、端午节、八月十五以及收罢麦或打罢秋之时,大都和当地的节日活动结合起来,如女儿“走娘家”一般常选在清明节、十月一的祭祖上坟时,既探望了健在的老人又参加了追祖活动;也有将探亲和赶庙会相结合,即在亲戚家村落逢庙会、集日时前往“串门子”。亲戚往来探视,过去由于交通不便,近者多持礼步行而往;远者有骑驴者、有推车的。如逢节日,一路热闹非常。 亲戚之家婚娶,做舅舅的、姑姑的、姨姨的要为甥、侄添置结婚用品,称作“添箱封礼”,还要在大喜之日备礼前往祝贺,喝喜酒、作陪客;亲戚家遇有丧事,接到报丧的丧帖讣闻要持礼前往“奔丧”;遇有生儿育女之喜,女儿要向娘家报喜,娘家要送米面,诸亲也要备礼相贺。亲戚及亲戚往来,是民间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至今在城市、乡村仍被人们所重视。 第三节 姓 名 姓氏和名字作为个人一种不可缺少的标识符号,是社会交往的产物,它不仅用于人们生活、生产中的相互识别和呼唤,而且在过去曾发挥过分血缘、别婚姻、明贵贱、辨亲疏及续长幼的作用,尤其是姓氏,至今仍为区别个人血缘的重要标识。 一、姓 氏 姓氏的出现,大约在进入氏族社会前后。远古的姓是血缘群体的标识,用以表示有血缘关系的世系同族;氏则为同一血缘群体所衍生之分支的标识。在先秦封建宗法制度下,姓氏的单纯标识作用,与封建宗法制紧密相连,用于“别贵贱、分尊卑”。随着奴隶社会的衰落和封建社会的崛起,姓和氏开始合而为一,其用于“别贵贱”的功能渐趋淡化,但仍然起着“分血缘、别婚姻”的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士族门阀制度兴起,将姓氏分等差以别贵贱之风又随之而起,到魏晋时期达到极盛。至五代、宋初,士族门阀制渐为收敛,然姓氏等差观念甚浓。宋以后,随着门阀制的衰亡,开始了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门阀。但千余年来,以皇室国姓为尊、士族大姓为贵、庶姓小姓为卑之观念一直存在,直至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姓氏别婚姻的作用尚存,婚姻法规定:三代近亲(多为同姓)为血缘亲,不许婚配。同时,姓主要作为人们相互交往的标识符号见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但是在民间,50年代初期以姓氏为标识的户族观念仍很浓厚,人们常用“一笔难写两个‘某’(指某个姓)字”来说明和强调同姓之间的亲近关系,对于同姓之人,往往以 “一家子”、“宗家”相称。进入六七十年代,姓氏观念曾一度收敛。80年代以来,在乡间,一些大姓对杂姓、小姓之家的歧视和自恃姓大族众之事又有出现。 (一)择姓习俗 姓氏的择用自古多有不同。母系氏族社会,同一个部落的姓均随这个部落的老祖母之姓;进入父系社会后,同一部落均姓部落老祖父之姓。出现了氏以后,按照宗法制度,继承姓或氏都沿用其父的姓氏。进入封建社会后,姓氏完全合而为一,姓氏的择用便一直选用父亲的姓氏,河南民间,子女随父姓为历来之惯制。 在民间,姓氏的择用还有一些遗弃父姓而改作他姓的作法,所见有如下几种: 1、用“赐姓” “赐姓”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显权威、笼络臣子的一种手段,臣子使用赐姓被认为是一种“荣幸”。如新县陈店乡的“扶”姓,其祖上原姓“胡”。其先祖胡克俭曾任明朝御史等职,因其为官正直,崇祯初年御赐姓“扶”,取“扶持朝政”之义,后其家便以“扶”为姓,并立《扶氏家谱》。其他同宗族之胡姓,因慕“御赐之姓”,皆亦从姓 “扶”,至今扶姓分居新县、光山等地,已延至20余代、千余人。 2、用“报恩姓” 民间有用改换姓氏以“报恩”、“寄情”的作法。如方城县二郎庙乡老代庄有二十多户复姓“辜高”,此姓源于明末,是为报恩的产物。明末,方城县老代庄东南大华里村有一高老汉,他将同村中一姓辜的7岁孤儿收养成人,并予以娶妻成家。后生育4子,长子名辜奎,后移居老代庄。辜奎父为报高氏老汉的恩情,临终嘱咐辜奎,以后子孙要一代姓辜,一代姓辜高,从此辜奎一家遵嘱,置 “辜高”一姓,至今历300年而未变更。河南民间,“赐姓”、 “报恩姓”所见不少,尤以“报恩姓”最多。在革命年代,也有为报革命烈士之恩而姓烈士姓者。 3、从他人姓 河南民间有许多从他人姓者,其中有女子也有男子。清和民国,女子出嫁后,要“从夫姓”,以示男尊女卑。从夫姓者要在本姓之前冠以夫姓,如本姓张,夫姓李,无大名之女子便称作“李张氏”,有大名时,如叫“玉娥”,便称作“李张玉娥”。此俗直至50年代初,在乡村仍得见。男子从他人姓者,或因为被招聘作女婿要从妻姓;或为过继异姓之家作继子者,要随继父之姓;随母改嫁的子女,大多也随继父之姓;被人收养的男女,要姓养父姓。从他人姓之俗,除了“妻从夫姓”在民间已被摈弃外,其他从姓之俗至今在乡间仍可见到。 4、立新姓 在河南民间,也可见到遗弃本姓而改立新姓者。所见多为本姓字生僻难读难认或发音不雅者,姓者将其改立他字,或改写,或简化,或另换新字。如方城县稀有姓氏的苟氏、熊氏,因姓者自觉其读音不雅,分别改换姓 “敬”和“邢”。又有姓多字姓者,觉其不便,予以简化,如方城县的“黑”氏,便是旧姓“赫连”的缩减。立新姓者,也有许多是为了“避尊者讳”或躲避灾祸的。如陕县原店村 “兀”姓,原姓“元”,后魏时,因其祖“触犯朝纲”满门抄斩,外逃时,在官兵的逼问下,慌张之中指称以蚂蚱腹上之纹为姓,躲过杀身之祸,为铭记不忘,后人便改姓兀。信阳市有“余”姓者,原姓“张”,为明代户部尚书张云之后。张云因遭宦官刘瑾之害,为恐株连子孙,让其三子一子逃山东,仍姓张,一子改姓“余”,以避灾祸。今在信阳之后裔甚众,其祖上之事皆知,故称“张、余一家”,从不通婚。在革命年代,改换本姓,另立新姓,是革命者与反动统治者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在大别山老区便有不少人家,因亲人参加革命为躲避反动派的清剿而另立新姓的。 各种改姓者的子女大多仍行“择父姓”之制。民间也有一些作“上门女婿”或作继子、养子者,在其子女长大成人后便让其中一子复还本姓以示不忘其祖的。 河南民间,有血缘之同姓是不许联姻的,尤其“五服”之内限制更严,即所谓“同姓不婚”。然也有同姓者并非同一血缘,而不同姓者却为同一血缘者,诸如上述信阳市“张余一家”以及光山县的“董何邱三姓一家”和“叶向余芦四姓一家”等等,多属此类。因此民间有同姓不同谱,不同姓而同谱者。这种同姓不同谱,不同姓而同谱的现象多为前述之改姓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封建宗法制度的覆灭和重男轻女观念的日渐淡薄,“子女择父姓”之惯制已受到冲击,尤其在城市,有许多人让其子女随母姓;也有多子女者让其子女分别随父母之姓,长子随父姓,次子则随母姓;也有共随父母之姓的,如父姓“王”,母姓“赵”,取名“昌”,便叫 “王赵昌”等。 (二)姓氏现状 从对全省各地部分县市姓氏的了解,可知河南省大部分县的姓氏,多者不超过四百个,少者有一百五十个左右,一般均在200个左右。城市的姓氏数则较多,一个市大都在600个左右。 附:河南姓氏汇编①(按笔划排列) 卜、丁、刁、力、刀、几、厂、了、乜、卫、马、于、万、干、弓、凡、门、己、幺、习、亿、下、义、弋、工、小、么、孑、山、士、尤、孔、水、方、卞、尹、毛、邓、车、牛、文、毋、丹、扎、勾、戈、王、元、仁、边、忆、仇、长、韦、公、亢、户、计、巴、井、云、中、火、少、从、夫、双、月、支、历、木、巨、介、仉、什、天、引、乌、仑、开、友、亓、风、贝、辽、仓、化、书、艺、冯、史、皮、齐、田、卢、包、左、墳、逓、望、易、判、硬、描、下、原、賦、峠、隆、声、穐、己、霜、匐、掣、器、囁、媼、央、朕、亟、匍、鶴、喘、儺、旗、赤、芳、叫、銚、鞘、還、暦、拷、暄、染、准、鰍、岬、査、稀、咫、献、辛、頭、濡、岫、孰、暘、喬、狛、孔、触、傲、嘔、卩、綜、狸、彩、昶、挑、羨、壓、喇、喟、磯、柾、幀、俯、太、鯖、販、明、穎、芦、礼、南、撹、射、肥、臭、佻、畠、卅、装、咐、杷、弗、庚、購、嶼、択、揖、爆、?、耳、侈、致、学、腸、剩、垓、幡、嚴、但、栽、幢、暝、竺、廸、懽、泉、諏、双、屮、泌、匈、碕、輝、裡、随、孥、定、岳、剿、廉、庖、便、胡、伯、挫、塰、劬、琉、勧、懸、指、碑、佩、徭、酉、朔、兆、深、戴、高、減、丗、溢、妖、勝、謹、銀、椎、滴、光、減、氏、錫、難、佶、諒、冉、肝、壅、單、囀、凵、仇、贋、嚼、 、剪、稙、銀、 、楫、嘱、儖、恰、呀、刹、伶、蛎、葡、剋、採、冢、怡、釦、雑、甎、扮、噫、个、布、濫、客、卜、凝、泊、遜、紅、銭、化、絶、仭、紐、决、川、嫖、勹、狭、鈷、掻、恒、束、槐、冱、痔、栖、研、禀、納、掉、尼、埀、山、戞、頼、椰、瓷、了、柿、哘、勉、曼、暼、偸、咎、御、要、喧、臨、艶、徽、痩、兜、避、趨、拓、森、垂、枢、寂、措、蚊、旋、暸、温、唖、椀、嗅、阜、潜、埴、稼、貝、侘、晁、劉、藩、曄、汚、崩、恃、柚、倔、恭、殺、狼、橿、价、夏、亨、昔、崎、譲、佯、啓、戯、巾、耀、斥、粗、点、厚、針、酔、戌、榮、綸、寞、可、嗷、恠、梦、宕、控、竺、蕗、巓、孱、署、袈、隻、仲、袋、地、才、辿、途、莫、湿、爽、忱、囈、汽、珍、冷、賓、嶮、天、苟、岳、易、呼、录、炉、房、采、郏、幸、治、宠、贤、绍、肃、明、抱、枝、定、环、奇、侃、侨、苑、官、昌、卖、卓、虎、建、法、降、居、竺、招、画、松、宛、庙、其、国、拥、恪、祈、杭、析、练、固、朋、昆、具、油、河、泮、炎、押、庚、顷、舍、帖、瓮、郄、鸣、岱、咎、盲、底、岭、侣、呙、骨、经、妻、青、选、直、郅、况、线、使、陏、宜、组、欣、於、岭、图、郇、郈、泥、苳、诲、弥、驼、贯、郐、忽、冼、赵、施、姜、柳、费、贺、倪、郝、姚、项、祝、娄、钟、胡、洪、荣、荀、段、侯、郜、晏、茹、宦、拜、南、骆、种、相、郗、闻、革、贵、恒、禹、封、信、俎、洛、复、宫、柏、浓、要、冠、荆、闽、阁、奏、战、茶、胥、荐、柯、奕、律、祖、将、凃、饶、查、敖、俞、弯、南、省、修、钮、宣、陟、咸、故、剑、绒、待、昝、钞、骈、院、秋、哀、逢、栐、 、春、、轴、胜、恽、洈、突、郢、泉、柒、染、玲、峦、科、奎、贻、哈、起、钤、庄、秒、除、重、食、彦、美、冒、皇、帮、盈、娇、莲、保、勃、贶、钱、秦、陶、袁、唐、殷、顾、郭、席、贾、徐、高、夏、凌、翁、索、党、姬、宰、 、桑、柴、都、耿、聂、铁、栗、原、逯、寇、莫、桂、晋、涉、酒、娥、真、栾、展、郸、继、荷、兽、随、谈、海、剧、班、诸、顿、素、奚、浦、笋、能、润、益、莘、卿、晒、铍、栓、振、校、宴、耽、涂、容、晁、茫、恭、爱、虔、浮、泰、徒、郦、恋、郡、桥、效、晓、浚、资、致、悦、秩、 、陆、简、遥、宾、剔、浩、 、曹、戚、章、常、康、黄、梁、麻、崔、龚、鄂、阎、盖、梨、屠、淮、盛、职、渠、商、符、道、雪、扈、菜、梅、培、萧、菊、第、清、笪、续、绪、崯、寇、祭、粗、隋、谌、庸、隗、理、矫、宿、菌、萨、鹿、淳、营、彩、傲、盘、移、巢、堂、密、教、隐、敕、假、遂、绳、尉、铲、银、庹、鸽、维、副、淹、曼、辅、勒、恭、据、掘、启、袭、淐、崇、跃、崖、得、菜、彬、剪、堕、斜、遆、添、脱、累、减、菅、乾、铣、粘、啜、野、蒋、韩、谢、喻、葛、彭、鲁、傅、董、童、程、嵇、焦、景、温、曾、揣、琚、趄、储、裁、覃、超、棠、辉、番、犇、滑、联、善、雇、黑、舒、粟、普、落、紫、雅、销、湛、锋、游、惠、锁、智、辜、喜、朝、湾、缄、越、阔、散、莒、富、渝、敬、渴、悲、敦、翕、腊、缑、猴、颉、强、稀、琢、蓬、酆、揭、搂、掌、萱、辈、塔、集、筛、斯、雁、庾、褚、窦、鲍、廉、雷、路、解、甄、靳、訾、简、慎、雍、楚、腾、愈、蒙、詹、福、满、虞、瑞、蒿、槐、赖、鄢、滂、靖、蓝、谬、阙、蒲、楼、裘、盟、锡、瑜、瑗、睢、熬、蒯、葵、僅、馑、慈、碗、殿、谭、熊、蔡、裴、翟、慕、管、蔺、赫、豪、漂、寥、算、翠、臧、蔚、碧、缪、端、鲜、漆、僧、聚、赛、鍭、雒、阚、禚、蓼、蒯、 、漫、静、貌、暨、鄯、潘、樊、暴、澜、黎、滕、潭、颜、綦、潮、虢、蕃、稽、綮、聪、蕲、翦、廉、撤、墨、镐、酆、德、遽、薛、穆、篮、霍、薄、燕、冀、衡、操、蕾、默、激、雕、 、霓、臻、澹、融、魏、戴、璩、濮、豁、鞠、蹇、藏、穗、赢、藉、瞿、聂、顾、攀、籍、耀、露司马、皇甫、上官、欧阳、鲜于、司徒、端木、尉迟、呼延、赫连、颛孙、兀官、澹台、太史、诸葛、轩辕 二、名 字 名字的源头比姓氏古老,在旧石器时代已经产生。在数千年的发展变化中,它和姓氏一样曾经是封建社会分尊卑、明贵贱、别长幼、辨亲疏的标识和包含着祖辈或个人某种期望的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名字开始主要成为人们交往和表达某种个人期望的标识符号。 (一)名字形态 河南民间人们的名字或一字或两字。一般不超过两字,主要分“大名”和“小名”。人在哺乳期间所取名字称“小名”,俗称“乳名”、“奶名”或“贱名”。小儿长至6岁上学时正式起一名,称“大名”,因为上学而起,也称“学名”。旧社会,贫穷上不起学的人家,多无“学名”,其大名也多在定婚时选取,也有一生不取“大名”,直叫“小名”至年老者。近代以来,城乡民间为子女起名,大部分为 “一次定名”,即小儿满月后所起名字便为其一生所用名字。 “一次定名”者,许多父母在呼叫时,把其名中的一字叠音相称,如其名为“冬花”、便叫做“冬冬”或“花花”以示亲爱之情。也有依其排行称作“二妞”、“小三儿”者等等,俗谓之“爱称”、“昵称”。为子女取名选字,或以生地、或以时代、或以其相貌性情,或以事就物,或明于字、或隐于义,饱含着取名者的各种希望、要求、理想、禁忌、信仰和喜恶。许多名字还和宗族的“字派”、“辈字”相连,成为区别其在家族内“辈份”、“派系”的标识,俗称“姓名序辈”。序辈之名也称“族名”、“祧名”(见本志第五章第二节)。一个人的 “正名”选定后,还要沿用古制取“字”,字多由本人据名选取,民间取字者多为“小康人家”或“书香门第”,一般人家取字者甚少。 除了“正名”,民间还有各种“别名”,如当了和尚要取 “法名”,信教要取“教名”,学艺要取“艺名”,从事技术等各种专业的要取“业名”,当作家的要起“笔名”等等。别名之外还有“诨名”,河南民间称“绰号”,也有称“外号”、 “混号”者。取绰号是河南民间普遍流行的习俗。河南人起 “绰号”多是由周围交往者根据其相貌特征、生活习性、思想品德、职业特点等而起,先由一人叫起,众人公认而呼之成俗。也有自命其“号”者,多为民间文人,他们将个人的志趣、寄托、癖好、形貌、业绩、才调以及居处、收藏表示在自己的名号上。他人所取绰号的含义有两种:一为表示赞杨、歌颂、羡慕和崇敬之意的;一为充满着鄙视、贬低、嘲笑之情的。涉及思想品德方面的贬意“绰号”多不当面称呼,但本人也大多知晓。对于其他方面的绰号,有些虽然似为粗劣,如生理缺陷方面的称呼,但称叫者不抱恶意,呼之既久,本人习以为常,反成为“亲切之昵称”。称绰号的风习行于全省,焦作一带尤为突出,如沁阳人称“人不得外号不发家”,可知绰号之普及。民间绰号善于概括一个人的性格、特征、品想品德和办事能力。如对性格倔强者,称“犟筋”,“二杆子”;对思想品德差、自私自利者,称“跌地精”、“夹指头”;对办事能力强者称“小诸葛”;对脑子迟纯的称“半转”;对于上捧下骄者称“麦引”(即“麦芒”),称叫时加上被叫人之姓,诸如“张犟筋”、“李半转”、“王麦引”等等。 (二)称名习俗 河南民间对名字的称呼非常讲究。一般长者可直接称呼幼辈的名字,一家人只称名字不带姓;社会交往则要既称名又称姓。按照传统的姓名制度,姓在前,名在后,姓“周”,名“玉祺”,则称“周玉祺”。关系亲密者也有只呼其名,或只呼其姓,称“老×”、“小×”者。幼辈不许直呼长者的名字,民间认为幼辈直呼长辈名是不尊敬长者,甚至认为是对长辈的谩骂。亲长之名谓之“讳”,当面要以亲族的称谓呼叫,绝不可称其名,即使背后谈起,也不可以名相称,书写遇到讳字,旧时有“缺笔避讳”之法,即将所讳字少写一划,以示尊敬。一个人的“小名”,外人是不能随意呼叫的,如随意称呼,则被认为是“不尊敬”或“鄙视”。清末和民国初年,未出门的女子为“闺女”,其名字称“闺名”,民间讲究“避闺名”,平日其名多不外露,即使议婚,也要在基本定婚后方让男方知其名字。避闺名之俗,民国时期已不甚讲究,但在封建家教严格之家,尚可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女子名字和男子名字一样,不再讲究隐避;对于长者尊者的姓名,已不再讲究“避讳”,但幼辈在谈起长者之名字时,往往表现出恭敬的神态。对于尊者多在姓名之后加以“先生”或“同志”相称,或在姓之前加以“老”字以示敬意。 第四节 村 落
村落分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落。在家族亲族的发展中形成的居民点,称“自然村”;随着历史上村制管理的建立,将十数个、数十个自然村结合起来的行政区划联合体为“行政村”。 自古以来河南的自然村落多依山傍水而设,且十分重视其“风脉”的选择,灵宝人过去称“村脉”。认为一村“风脉”的优劣关系着居住者的吉凶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许多地方把村落中公共场所生长的高大树木,如槐树、杨树等视为本村的“风脉树”或“风水树”。也有将村落某一方的山岭、沟崖称作本村的“脉气地”。认为“脉气不足”者,便千方百计设法补救,或在村外低凹处建筑高台,或在村内修筑庙宇,称作“补风脉”。一村的“风脉树”、“脉气地”和补风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认为它兆示着一村的兴旺,违犯者要受到全村人的责难和惩罚。所谓村脉,实际上是村落周围景象和水流地势的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村落发生了变化,设置渐趋合理,管理日益科学,不仅便于人民的生产生活,而且也便于领导、建设和开发。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新型村落,如新乡刘庄、巩县竹林等,旧日 “村脉”中的迷信东西渐为人们所淡漠、所遗弃。全省人民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型村落而努力。 一、村落分布 河南村落规模及其分布的疏密差别甚大。村落规模大、居住稠密的一般分布于平原地区和丘陵地带的沟凹沿河地区。这些村落多傍路、跨路或沿河傍水而设,三里一村、五里一庄、一村住户一般多达四五百户左右。规模小、居住稀疏的村落一般则分布于山区。在豫北、豫西、豫南山地的自然村落俗称“片村”,散布于沟峪、壕坡、圪瘩、盆洼和湾塘之中,或单家独户,或三五户,或十数户。一个行政村往往有多至十数个或数十个片村者。如位居邙山南侧、紧靠伊洛河川的偃师县汤泉村,尚属于较集中的村落,但相连一起的片村就达十数个。在卢氏等山区县里,分散的片村不胜枚举。民间形象地称此类村落为“九岭十八岔,地在空中挂,方园几十里,只住七八家”。村落内多依其道路分成前门外、后门外、东门外、西门外,或前沟、后沟、东沟、西沟。所住居民,近族者多相近居住,尤其是门份近者。一姓为主的村落,外姓者多住在村落边缘。数姓聚居的村落,都有诸姓各占一隅的分布特点。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建的村落,尤其实行排房的平原村落,已打破姓氏家族的格局。 二、村落类型 河南村落溯源,可分作远古村落、移民村落、驿站村落、屯垦村落和新建村落,这些村落中又有同姓村落、亲族村落和杂居村落之分。 (一)远古村落 河南远古村落有的起于原始部落,为古人“逐水草而居”之后形成的稳定村落;有的起于夏、商、周时代或秦汉、唐宋时期,这类村落虽几经战乱和变迁,但始终不失为人们居住和生息的好地方,至今人们仍乐于居住。南阳地区云阳镇是旧石器时代南召猿人化石的发掘地,是古代猿人活动的场所;新郑县裴李岗村、渑池县仰韶村、三门峡市庙底沟村、濮阳市的戚城村、安阳市后岗村等,都分别是新石器时代的裴李岗文化、仰韶文化以及龙山文化的著名遗址。至于夏、商、周、及秦汉时期建立起的村落至今仍为人们居住的就更多了。 (二)移民村落 河南位居中原,历经沧桑,尤其宋元以来,战乱频仍,灾害不断。历代统治者在战乱和严重的自然灾害发生后,采取了一些恢复措施,其中包括移民。河南是接受移民较多的省份。明代组织山西居民迁来河南时,提出 “先到占平原,后到占山岗”的政策,引诱和鼓励移民积极搬迁。移民到河南后,有在已无人居住的古代村落上定居下的;也有傍老村而设的,还有大部分在平原地面的宽阔地方或在沿河丰饶地区选点插荒新建。这些新建的移民村落在现有村落中最多,成为今日河南村落的主要部分。 (三)驿站村落 河南村落中还有一部分是由历代驿站发展起来的村落。古代驿站设置,重视交通位置,而且注意地势的安全。大多建于高岗之地以不受水害的侵袭,它们或傍路,或跨路,因其交通方便且又安全,往往成为后来人们贸易往来的重要场所。如南阳方城人以“没岗不成集”说明当地大多村落市集均沿交通要道或高岗之地而设。 (四)屯垦村落 这类村落由历代统治者在和平年代组织军队屯垦、庶民屯垦或犯人屯垦而形成,以明清时的最多。如在河南南部,清初,清廷将从福建等地“撤藩”的将士分别 “置于荒旷州县,计时授田,屯垦自给”,后成村落。信阳市的闽营坊、闽营街以及北闽营村都是屯垦所成的村落。近代以来,随着人口的发展,一些村落难于容纳,许多家族逐渐外迁,另立炉灶,建立起了不少新的村落。这些村落包括在山区中因狩猎、开矿、躲灾、避难而建起的各种大小“片村”。 河南各类村落按姓氏又可分三种:一为同姓村落,即同一家族发展起来的村落;二为亲族村落,有二三个姓或四五个姓者,且多系有亲族关系的诸家族组成的村落;三为各种姓氏杂居的村落。 三、村落命名 河南村落名称繁多,细分可达数十种。据抽样调查,全省各县的村,以姓氏为名者最多,平均占整个村名数的56%。平原地区县所占比例,一般在70%左右,夏邑、沈丘、汝南等县超过了80%,且其中大部分为移民村落。以姓氏所命村名,都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显示了各自村落的特点。以村落冠以所居村人姓氏的诸如李村、宋家沟、闫刘庄、八姓营、王门李、一家王等;以地形特点,或冠以姓或随以姓而命名的,如杨峪、蔡家骨垛、岗头李、下坡高、孙桥等;以该村居民习惯经营的业务或著名产品加以姓氏的如豆腐刘、首帕于、草帽王、油坊张、打渔陈、烧盆宋、张菜园等。还有一部分以姓氏为名的村是因某些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而产生的,如罗山县子路乡子路村,相传孔子周游列国途中,其弟子子路在此向长沮、桀溺“问津”而得名;滑县白道口镇英公村因为是唐初勋臣徐勣的居地,便以其封号英国公而得名。新县吴陈河乡吴陈河村,明代只是临河一小饭店,后渐扩大,以所居王、张、江诸姓命名“王张江河”,后遭兵匪,几次修寨未成,遂张榜招贤,并言明,胜此任者,村名可以其姓为名,有吴陈二人揭榜将寨建成,故改名“吴陈河”。 以地形和所处自然环境及方位命名村落者,在河南村名中仅次于后川、塘洼、大帽岭、池头、砚石铺、江沟口、三岔口、核桃树、黄楝岗、响潭冲、厚碾盘、清塘坳、土岭头、山坎、渣滓河、栏杆桥、九曲塘以及寺后、店前、前门外、后沟、八里桥等等。 在河南村落名中,前述远古村落大多仍沿用古名,如沿用古城址、古居民点、古建筑物之名。以古代各朝大型屯田之所为村名者,也占有一定比例。清丰县瓦屋头乡的卫城村、相传便是春秋时代卫国的都城;濮阳市市内建设路的戚城村,因紧靠春秋时期卫国繁荣的城市“戚”而名之;该市胜利东路的马呼屯,传为东汉末曹操抑吕布以扼守濮阳所屯田之地,因屯田之马群呼叫之声得名。类似此类村名,可见于河南许多村名之中。 河南村落名中也有许多颇具传奇色彩的命名,有的起于历史典故,有的源自神话传说。如清丰县的英满城、武艺寨、青石磙、黄龙潭、孙固城、七保安、南寨;陕县的观音堂、龙潭、西罐煮、太子沟、十拜王;光山县的天灯岗、王座楼、天子城、马山、火烧畈;商丘市的大固堆村、大陈庄;濮阳市的王助、孟轲、疙瘩庙;登封县的八方村、板倒井;巩县的孝义镇等等,这些村落命名源渊的传说和历史故事,往往是其进行传统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和治家创业作风教育的内容之一。 四、村落设置 民国及其以前,河南各地村落,无论山地、平原,许多都围以城寨。寨墙据地形设置,或以木栅围之,或以黄土夯成,俗称“打寨”,似城墙,多三、四丈高,设寨门。山地丘陵地带的村落寨墙多依山就势而建,如沟峪村寨,多在沟口、峪口横以寨墙,寨门开设其中。分散的自然村落,尤其平原,多选择高地“打寨”,专为本村居民防避战乱之用,俗称“中心寨”。为防备夜间盗贼活动,不少村落均设有更屋,也称 “谯楼”,以报时和提醒村民注意防盗。在战乱年代,许多村落寨门楼上还设置“铁炮”等守卫武器。水井是各种村落中最常见的且不可缺少的公用生活设施,豫南为水塘。石碾、碓臼也是村落中必备的生活设施,一村中有数个,十数个,分片而设。村中的道路均为土路,村人共管共用,村落中还有个别人开办的染坊、油坊及各种手工业作坊。较大的村落中还设有饭铺、杂货铺等。村落中比较显眼的大型建筑为庙宇和祠堂家庙。庙宇所供“神仙”,以龙王、关公、观音为多,有的则是本村的著名历史人物或与本村历史有关的传说人物。祠堂家庙是一村中大家族的祭祖场所。或一个或数个,依村中氏族而定。信阳南部诸县村落中,最常见的还有土地庙,古称“里社”。清代,一些村落中还有类似寺庙宫陵门阙的建筑,称“牌坊”,用以表彰“忠孝节义”之人的“事迹”,最多的是表彰妇女的“贞节牌坊”,牌坊或立于被表彰者的家门口,或置于村内大路旁,跨路而设的称“骑路牌坊”。牌坊用石凿制,多一门三节,正上横额刻以“圣旨”字样,两边楹联上刻着“节妇”的“节孝情操”事迹。有的还配有以忠孝节义为内容的历史传说。20世纪以来,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冲击和影响,“贞节牌坊”渐被拆除,在山区偏僻之地偶而见到的也多残缺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河南村落设施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庙宇、牌坊改作他用,旧日寨墙亦多夷为平地或辟为宅基。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村落逐渐建起了广播室、阅览室,最引人注目的是大都新建了中小学校。许多村落还建有工厂。进入80年代以后,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各种供水设备、供电设备也出现在村落的设施中,旧村落的泥土道路也渐被水泥路、柏油路所取代。 五、村落管理 (一)管理体制 与家族、血缘关系紧密结合的自发管理体制,是河南村落管理的明显特点。这种自发管理体制为历代统治者所承认和利用,但各代统治者尤其宋以后对村落管理的自发体制往往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因此,都不断地加强村落组织的领导层次和隶属关系,千方百计地利用村落自发管理体制中封建落后的一面,极力抹杀其民主的一面。宋代王安石创“保甲”制,规定村落中十家为保,有保长;50家为大保,有大保长;10大保为都保等。其后各朝也作了类似规定。清制保甲之法,户给门牌,书其家长之名与丁男之数,每年一换,10家为牌,牌有头;10牌为甲,甲有长;10甲为保,保有正,统以“诚美识字有身家者充任”。民国时期,蒋介石于1932年8月在河南省推行《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规定“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督,以图巩固反动统治。尽管历代统治者采取了许多具体的限制措施,但村落管理中的自发意识和民主成份一直或隐或现地贯穿于村落管理体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河南各地行政村落内有村长,或沿称前代之“村正”、“保正”、“庄长”、“寨主”、“里长”等,多由本村有威望的人担任,大多是各家族的族长和有权势之人。一般村长下设“掌籍”、“掌柜”各一人,豫西人也称“帐房先生”,负责村民的登记,掌管向村民摊派所收之用于祭祖祠庙及村内公用开支的款项,并负责纳粮征税。有的村落还保留着古代村落组织设置中的“执事”,大多五个执事,分别称作“知业”、“知教”、“知禁”、“知防”、“知工”,负责村中生产、文教、法纪、保卫和村建等事。自然村设甲长。许多村落还设约正或发挥“耆老”(年老有德者)“村夫子”(民间学者或教书先生)的作用,以对村民进行封建伦理道德观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行政村,以村建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政社合一,行政村多称生产大队,下分生产队;1985年以后政社分开,生产大队又称村民委员会,一村有数个或十数个村民小组(原称生产队)。村有村委会主任,俗称“村长”,村民小组有组长。村中设会计、治安主任、妇联主任、民兵队长。各村均有中共党、团组织,村设支部,村党支部书记就是一村的主要领导人。 (二)乡规民约 乡规民约是河南村落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传统习俗。乡规民约古称“乡约”,指同乡人共同遵守的规约。河南民间的乡约,有称“村例”、“村规”、“×× 条例”等多样形式。涉及的内容也很多。如陕县清代和民国时期许多村都订有《“五知(家族村社 ①(1)知业,村民必须从事正当的职业;(2)知教,其中包括知三礼(家礼、学礼、乡礼)、通三乐(指各种祭祖娱乐活动)、重品德(孝道、守节、行善、贞操)、遵五行(敬老、爱幼、和睦、团结、敬贤);(3)知禁,要不背伦,不犯义,不游手好闲,不坑害别人;(4)知防,自觉防盗、防疫病、防害;(5)知工,义务进行各种修路筑桥、修祠堂等公益活动。)”条例》,“五知”是每个村民必须熟记和遵守的。为掌握村民执行“五知”的情况,村长指派五个“村执事”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他汇报。于每年四个季度的月终,召集全村各户户长,齐聚一起总结,将公文帐簿宣读于众,再由村长和各户长一齐商议有关本村的各项事宜,并根据五执事所呈报的村民执行“五知”的情况,分别以酒食钱物和巾帨花簪奖励模范遵守《五知条例》的村民,同时,责罚违犯者。为了使村民熟悉乡规,豫西一些大村还设立“讲约所”,每月初集中全村人请“约正”或“耆老”、“村夫子”讲解村规民约内容和意义,回答村民不明白的问题。河南各地村落所订的村规民约,许多都刻于石碑上,立于村内戏楼或宗祠、庙堂前等公共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建立了以中共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为主的村管理机构,同时继承过去村制民俗中的民主性精华,把旧时乡规民约发展为社会主义村制中的乡规民约。各地村民自己订立的新型的乡规民约,根据各个时期不同的形势、特点和时弊进行不断的修改和补充,逐步成为比较完善的、群众自己教育管理自己的社会主义的乡规民约。尤其进入80年代以后,乡规民约的修改和重新制定以及实行,为安定团结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附:1、清代陕县赵沟村村规民约碑记 2、1985年上蔡县石桥乡赵庄村村规民约
1、清代陕县赵沟村村规民约碑记
村例碑记尝思厥初生民,士居其一,农居其二,国六之大幸也。赵荐村合村人等公议,因为年久远,差事混乱,苦乐不均。今合同村人等公议,故立村规,以免籍端滋事。所有荆稍、枣茨、煤筋、马匹诸物杂派等项,俱按呼亩地均派。所有外村在赵荐村种地者,俱按地亩分辨。年年报差,务要种地贰拾亩以上者充差,四圪塔挨当轮流充差,不许乱报;所有乡长工食,俱安烟户,不论大小,每一户出钱一百文;又每地一亩出钱贰文。合村大小俱系情愿,并无言词,按例谨守凛遵,不许长滩(摊)苛派,如苛派者罚钱,三天倘不遵罚,送官纠处,决不宽恕。恐后无凭,故立合同为证,但恐人心不故,以动勒石,永垂不朽云。 严禁盗贼、赌博,捉拿者罚三千文,一半入官。 寨之坡共地四顷一拾一亩;王家后共地五顷四十三亩;沟西共地四顷五十九亩;前山共地三顷零五亩;东坡共地贰顷叁拾贰亩;半坡共地四顷三十八亩;霪共地贰顷二十二亩;樊家山共地五顷三十三亩;西崖共地叁顷;沟西共地贰顷零六亩;涧底沟东岭共地六顷四十四亩;西岭共地壹顷八十九亩,共总地伍拾贰顷肆拾壹亩。 间六娶妇之家,三日不,居丧之人,闻不示,毗观之,是古之婚丧,俱不用示矣。不意世道下,人不古,俗风兴而入驱奢,一则不合于礼。二则滥受钱财,所以赵荐村人等公议,禁示以去其,自此以后,各宜凛遵。如有不遵此同,乡保严究重罚,然此恐日久无传,书于石以为永远之徵考耳。 光绪二年十一月初禁示 赵荐村人仝建立 石匠 刘进宝 大清咸丰拾壹年陆月初陆日合村人仝立
2、1985年上蔡县石桥乡赵庄村《村规民约》
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经村委、治调会研究,特制订各项制度如下: 一、凡参与打架、斗殴(群架),按谁打伤人谁养伤,经治调组织解决,双方先交款30元,然后再作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二、凡在公共场所,演电影、看戏、集会、寻衅滋事、耍流氓、调戏妇女的罚款20~30元,性质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禁赌博,参与聚众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开设赌场者从重处罚; 四、凡有小偷小摸行为,一次偷盗折款10~40元者,除退原物外,处以20~30元罚金; 五、对偷盗、毁坏树木者,按每棵实际价格赔赏外,处以20~30元罚金; 六、损害专业户、重点户利益,处以10~30元罚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破坏青苗、报复干部,查清后严加处理; 八、加强对家畜家禽的管理,如因管理不善,毁坏他人庄稼、树木的,有原主赔赏对方损失,并给予5~10元罚金; 九、凡在公路摆摊、设点、打场、晒粮障碍交通,一次罚款10~30元罚金。在河堤道路挖土一车罚款5元,严重者,没收工具,加重处罚; 十、凡破坏、损坏电力设备、水利设施,处以10~50元罚金,性质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凡到乡直机关无理取闹、打骂职工干部,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罚款或拘留按《条例》处理; 十二、凡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的,轻者批评教育,重则处以30~50元罚金,造成后果者,依法处理; 十三、对包庇坏人窝赃者,除没收原脏外,给予10~50元罚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石桥乡赵庄村委会 1985年4月10日 第五节 邻 里 河南民间称一村中住处接近的人家为邻里,亦称“邻居”,城镇人也称作“街坊”。河南人重视邻里关系,民间常说“千年搁业,万年搁邻”、“低头不见抬头见”、“远亲不如近邻”等。 一、邻里称谓 同村邻里多系世家老户,许多人家甚或同出一个家族,因此,河南民间邻里称谓大都以上三代之间的称谓依辈排之,一如亲族,即使新近迁入之家,也都视其年龄以排长幼。邻里称谓和亲族称谓所不同的是,邻里之爷、奶、伯、叔、兄弟、姐妹称谓之前要冠以其名或姓,如某某伯、某某叔等,但在当面交接时,也有去掉名字、姓氏而直接呼娘叫婶,以示亲热的。 二、邻里关系 邻里人家,相互之间,认为“急人所急,为人所需”是理所当然。日常的邻里交往和款、物互借时,大都抱着积极的态度,被借者只要可能则“有求必应”,借用者也以“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告诫自己,借用的款物,一旦用过,便及时归还。未能按时归还者要向被借者说明原因,请求原谅。被借者也常以“不急不急”“请用啦,不要紧”相安慰。平日如有一家大人或小孩有病,邻里之间必登门问长问短,甚或请医生、送医院;邻人外出,家中无人,主动帮助其照看门户、孩子,认为是份内之事,义不容辞。平日相见,总以“吃了没有”“上哪里”“坐会吧”等相招呼,虽为门面语,但问者情意恳切,闻者不觉俗气。 邻里之间如遇婚、丧、生、寿或建房、乔迁之事,大多爽快相助,并以“一人有事百家忙”“一人有事百家忧”自勉。在周口淮阳一带讲究“红事请,白事欹”,即邻家要办婚嫁生寿喜事,俗称“红事”,除了备礼相贺外,还要热心相助,帮忙筹备,但表面上要等待事主的邀请,一方面为避“趋食”之嫌,一方面也可显示主人之情。一旦被邀,倍觉荣幸,立刻前往协助。如邻家要办丧葬“白事”,则要“欹”身而往,不等主人邀请便争先恐后去帮忙,安排葬礼、招待客人以及掘墓、抬棺材抢先去干,不怕脏,不怕累,不索报酬,视作应尽义务。一些往日不和甚至有“仇”的,也多借此机会,消除“前仇”,言归于好。逢年过节时邻里之间也要互相贺节,春节期间,相互贺年、礼拜祖宗是不可少的。每年收获季节,种有水果等鲜品的人家还要请邻里“尝新”。 河南民间衡量一家邻里关系的好坏,多看这一家在发生婚丧或建房大事时邻里相助人数的多少,所谓“邻居是杆秤”、“主善客人多”。善于待人,乐于助人者,往往受到邻里的尊重;在邻里中称王称霸、以势压人者,人们多侧目以视;对于待己护短,对人苛刻、翻嘴饶舌者,则少与其交往;对于吃喝嫖赌、偷偷摸摸者多看不起,以上诸种人,大多邻里均处而远之,此类家庭遇到大事,往往门前十分冷落。 邻里之交也有一些禁忌,这些禁忌均为诸邻里所熟知,自觉注意,以免引起误会。如一家有人亡故,身着孝服的子女是不准进入邻家宅院的,即使拜谢也要站在门外叫出主人。安葬亡故者,棺木路经邻家之门时,都要鸣炮以为邻家避诲。未过满月的产妇不能随意到邻家串门,也不允许在邻家门前路过。这些虽属封建迷信,但不注意便会受到乡邻的指责。 三、邻里结社 在河南,邻里之间各种自发自愿的互助组织甚多,人们称为“结社”。邻里结社多为经济互助性,俗称“兑社”,或称“兑会”、“吃会”、“随会”等等。是旧社会农民为摆脱高利贷所采取的一种经济自救组织。其目的是“有灾救灾,无灾济贫”。邻里兑社少则数户,多则十数户、数十户。领头者称“会首”、“社首”(平舆人称“老揪”)其余人称“投会人”或“坐会人”。全体投会者共同商定投会办法,包括投会的金额或实物以及使用办法、期限、是否付息等,然后轮换使用。所投现金或实物称“份子”、“把头”。使用者称“得会”。有息的兑会,先得会者称“长份”,末得会者称“短份”。长份负担着短份的存款利息。兑会时,全体会员聚集一起,按共议的兑会方法,竞集现金或实物,并决定得会者。一般情况下,第一年多由发起人先得会,或根据兑份子的多少决定提会者,也有用捏码、抓阄、抽签之法决定得会者的先后次序,然后依次轮流得会,故也称“车轮会”、“摇会”。兑社者一年聚会一次或半年聚会一次,聚会时,得会者要设宴招待投会人,还有一月一投的兑社,称“月月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河南各地的兑社组织名称花样甚多,有以人数命名的,如以一圆桌十人为限的称“十美会”;有以兑社内容命名者,如兑现金者称“钱会”、“互助储金会”;兑粮食者称“粮会”;兑社也有以兑社目的而命名的,如为儿女婚嫁集资者称“喜神会”、“花红会”;为老人筹备治病或丧葬费用者称“老老会”、“老人会”;用于婚丧嫁娶各项开支者叫“红白互助会”“红白理事会”;用于修房盖屋的叫“盖房会”、“建房基金会”;用于购置生活或生产器具者,多直接以其所买器具命名,如“吃车子会”、“吃牛会”等。 邻里之间,为解决劳力不足,有许多相互协力者。50年代合作化以前,邻里之间在生产上互耕、互种、互管、互收者甚多。在卢氏山区,有一种群众自发组织的协力开荒活动。每年开荒季节,方圆数十里的乡里聚集一起,按照各家参加人数,轮流为每家开垦一定数量的荒地,名为“长耩班”。长耩班干活时,由一人或数人对唱山歌,以解除协力者之疲劳,活跃气氛。豫西伊、洛河沿岸的许多村庄,秋收季节,邻里各家出人,分工保片护秋,以防“偷青”、“吃青”者,称作 “护秋组”。护秋组辖区一带地头均插一小旗,凡插小旗者,护秋组要保证其安全。其报酬由参加护秋的乡邻按自己秋作物面积的多少付给,豫西南人称作“保秋会”。在豫东许多地方,邻里两家共养一头牛,或一头驴者较为普遍,人称“喂两条腿牛”、“喂两条腿驴”。 50年代以前,为在劳动之余或农闲节日得到一些娱乐,乡里文艺结社非常普遍,常见的有“龙头会”、“高跷会”、 “狮子社”等,均由乡邻集资而办,也分会首、投会者等。前清及民国,迷信结社也是邻里结社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迷信结社被取缔,经济性的结社也随着农业集体化的实现,渐趋衰落。进入80年代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性的乡里结社又为人们所重视,许多地方又出现了“互助基金会”等民间结社。这种经济性的民间结社形式,为自力更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发挥出一定积极的作用,为民间所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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