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政
粮政是指中国封建王朝的粮食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历代封建政府对粮食问题无不极端重视。他们攫取、占有粮食的主要途径是田赋。从春秋末期到明嘉靖实行一条鞭法以前,两千年来的封建制度都是按私有土地亩数征收粮食实物税(还有其他实物)。即使是从明代中叶以后到晚清,逐渐改行货币税或折色(以银代粮),也从未放松过对粮食的征敛,如每年必征数达几百万石的漕粮。因为粮食既是统治者剥削和掠夺的重要对象,官吏俸禄、军队给养和供养奴婢无不有赖粮食,更重要的还在于粮食关系到民心的稳定,封建统治牢固与否。所以封建统治者在粮政方面的主要出发点,是想方设法榨取更多的粮食,但往往又不得不被迫采取某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历代重要粮政措施有:
(一)常平法。战国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时创平籴法,即丰收时由政府以平价收购粮食,作为储备,不使粮价暴跌,而在荒年时,由政府平价出售粮食,以稳定粮价,防止暴涨。西汉宣帝时,耿寿昌建议,在边郡设常平仓,就是利用平籴法来保证边境粮食的正常供应。隋设义仓,又称社仓。唐有常平义仓。北宋时增置惠民仓。明、清时官府也设常平、义(在镇)、社(在乡)等仓。这些都是平籴的具体方法。
(二)青苗法。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春秋两季收成以前以钱谷贷给农民,收成时以粮食偿还。这是以农贷和预购相结合来掌握粮食。
(三)和籴。南宋时规定以常平钱于纳税期间收购粮食,以代替青苗法。
(四)纳粟。西汉时晁错提出“贵粟论”,建议以粟为罚,允许商人纳粟得官爵或免罪,文帝、景帝、武帝均采用。以后各代多沿用,而以清代行之既广且久。
(五)入中。宋代在实行专卖制度时,让河东、河北商人输纳刍粟于边州郡,给以交引,赴京偿付现钱,或移文江淮、解池领盐。明代也实行过类似的纳粟中盐、纳粟中茶的开中制度,主要都是鼓励向边塞运粮以供军需。
以上这些做法主要目的不外乎一个是聚敛,力求多掌握粮食;一个是调剂市场,平抑粮价,以稳定民心和封建秩序。但实行中往往又变成加强封建剥削的方法。如常平仓粮食储备常被官吏盗窃,或者官商勾结,从中舞弊。收购时给价过低,或者拖欠,粜出时又以次换好,变相涨价。青苗法变成硬性摊派的官办高利贷。和籴更甚,变成按民户的家业大小摊买粮食,摊买时又压价,拖欠不付或少付,加以收“耗米”等花样层出不穷,名为收购,实是额外税赋,成为人民沉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