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国务院于1984年1月28日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条例》规定: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对外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制定。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但对外贸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由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的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检疫、计量器具检验等项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