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亦称价格条件,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划分货物所有权转移界限的。
我国通常采用的价格术语有船上交货价(FOB);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和运费在内价(C.&F.)。
船上交货价 又称离岸价。英文是Free on Board,缩写为FOB。
按照国际上一般解释,船上交货价是指卖方负责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只上的价格。
根据国际商会制订的《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对于买卖双方负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如下:
A.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在约定装运港,依照该港惯行办法,并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
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其他证件。
4.除下述B.3及B.4条款规定的情形外,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该项费用,包括任何出口所需的捐税、费用及其它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需负担的支出。
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6.负担一切因交货而需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7.自费提供通常清洁单据,证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只。
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B.6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
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给予一切帮助,使获得装船提单及前条规定以外的装运地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有关货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
B 买方责任:
1.自费租赁船只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装船泊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
2.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到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者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如对领受货物或选择装运港,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卖方详尽的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者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在A.9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因领取提单而负担的一切费用。
6.支付因领取A.8及A.9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
成本加运费价 英文是Costand Freight,缩写为C.&F.。
成本加运费价是指由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将货物装上船,支付运费,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成本加运费价,在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其不同于CIF价格的,是在于这一价格的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同时,按成本加运费价成交,在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的划分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面,均与按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成交完全相同。
应用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卖方必须于货物装船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利买方及时投保,否则就无法办理保险。如货物遭受损失时,就会引起买卖双方的纠纷,甚至使卖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即到岸价。英文是Cost Insurancl Freight,缩写为CIF。
根据国际商会制订《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所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如下:
A 卖方责任:
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
2.按照通常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用通常类型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船(非帆船),装运至约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及定期班轮公司在装运港装运时所可能收取的卸货港的一切卸船费用。
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
4.自费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在装运港装船。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迟延地通知买方。
5.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运输保险,并取得可以转证的保险单。该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额包括“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另加百分之十,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内的币制。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个别所需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等,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加保。
因买方要求,卖方在可能情况下,应代为办妥用合同内币制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
6.除下述B.4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
7.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如保险单在提供单证时不能及时取得,应另提供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单内主要条款,并将有关权利移转于凭证持有人,与持有保险单者无异。
提单应载明合同规定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另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上述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已装运”提单。如系“备运”提单,应由轮船公司在提单上批注货物业已装船,该项批注的日期应在规定装船期内。提单内容如涉及租船契约者,卖方并应提供该契约副本一份。
8。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
9.负担一切因装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核对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需要)。
10.负担货物的一切捐税,至货物装船时为止。上述捐税,包括因出口而须支付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及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须支付的费用。
11.根据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B.5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及领事发票。
12。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和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前条所指单位以外的,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证件。
B 买方责任:
1.受领买方所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凭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
2.在约定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及海洋运输保险费以外的、到达目的港为止的、货运在海运途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捐在内的一切卸船费用,但上述各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
如需投保战争险,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参阅A.5条款)。
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有关指示,应自原订装运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和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者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
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6.支付因领取上述A.12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
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或其他捐税。
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